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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製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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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堅持按勞分配爲主體,多種方式並存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與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相適應的。但我國現行收入分配製度還存在對社會不同階層羣衆的收入制度不具有針對性,配套法律法規不健全,分配秩序不規範等問題,無法實現經濟社會自然和諧的包容性增長。必須從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多方面系統對我國收入分配製度進行改革。以下是本站小編蒐羅的收入分配製度問題,希望對你有幫助。

收入分配製度問題

一、我國現行主要收入分配製度

我國現行的分配製度是堅持按勞分配爲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制度。在堅持按勞分配爲主體的基礎上,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這種分配製度由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決定的。按勞分配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中以勞動爲尺度分配個人消費品的分配方式,在商品經濟中表現爲貨幣收入。堅持按勞分配的主體地位,體現在按勞分配是全社會分配領域中主體的分配原則,也體現在它是公有制經濟內部主體的分配原則。然而,隨着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公有制的實現形式正在發生着深刻變化,職工持股、法人持股以及與各種非公有制經濟的合營等形式紛繁多樣,多種分配方式並存成爲收入分配製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按勞分配以外的多種分配方式,其實質是依對生產要素的佔有狀況進行分配,生產要素大概分兩類:各種物質生產條件,如土地等自然資源及生產廠房、設備、原材料等;另一類是人的勞動,包括從事生產勞動中的活勞動、技術、資訊、管理等。

二、現行收入分配製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收入分配製度應該是包容性的,既要做到和諧又要能夠可持續,既注重經濟增長,又注重羣衆公平參與,共享成果,協調公平與效率。和諧社會的核心本質是社會公平,解決社會各方面收入公平分配的問題是促進經濟可持續、和諧增長的關鍵。現行收入分配製度雖然與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相適應,但是時代在進步,實踐不斷檢驗分配製度的可行性和執行性,分配製度還存在不健全、不完善,不能與時俱進,對社會不同階層羣衆的收入制度不具有針對性,無法實現社會經濟包容性增長等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

1.未能依對象具體化實現按勞分配

按勞分配是基於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職工而言,隨着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非國有企業比重越來越大,堅持按勞分配爲主的制度優勢無法普及大衆,實現包容性增長。我國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不屬於低收入階層,特別是高層管理者,反而因爲收入分配製度中未能明確規定獎金、補貼佔工資的比例及高管薪酬,使其成爲影響社會經濟包容性增長的不利因素。儘管有些國企經營虧損,但高管們依舊拿着高額薪水,這樣的現象屢見不鮮。因爲收入分配製度未能具體詳盡地規定高層管理薪酬,才使位高權重者謀私、中飽私囊,存在收入與勞動不相稱的現象。

政府公職人員的.工資也不在按勞分配的範疇。公務員的福利、“三公”消費的不公開、尋租活動的泛濫等原因,使得公務員的實際收入畸形偏高。又因公務員的工作效率沒有顯著提高,人們對其印象停留在社會中盛傳的“一份報紙一杯茶、一靠背椅一整天”的狀態。批判公務員的慵懶無效態度和升溫的報考公務員的趨勢的矛盾現象存在,是因爲收入分配製度的不完善、不具體造成的。

按勞分配未能提高農民的低收入。收入分配製度未能在體制上保障農民收入,刺激農民收入持續增長,給從事農業的民衆以未來生活更美好的希望。農業補貼是保障農民收入的一個方面,但其力度較校如給農民定性爲國家職工,給予其體制上的固定基本收入,就有效提高農民的收入,激勵有知識、有活力的年輕人從事該行業,實現經濟的和諧、可持續增長。

2.與收入分配製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實現按生產要素分配,必須健全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制度,使多種分配方式的實現具有制度保障,然而我國缺失配套的法律法規,使得分配秩序紊亂。

以勞動作爲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主要是個體勞動者和被僱於非公有制經濟的僱傭勞動者。收入分配製度未能及時的制定民企、私營的職工或臨時工的最低工資,爲其基本生活提供製度上的保障。非國有的民營、私企的職工屬於低收入的弱勢羣體,農民工特別缺乏法律、制度保護。現階段我國大量進城務工人員,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和社會保障的缺失,存在勞動時間超長、工作環境差、安全無保障、工資過低甚至拖欠工資的現象。因爲收入分配製度未能提及此方面,使部分人的所得與付出嚴重不對等。

由於在戶籍制度存在監管缺失,使得部分高收入者創建戶口來投機房產,以倒賣或租賃方式獲取不法收入。低收入者無法擁有住房,高收入者存在多數房產的不公平現象,危害社會和諧。要實現社會的包容性增長,戶籍管理應該從嚴,接受社會監督。

稅收制度中個人所得稅比重過小且累計差額稅率不明顯,房產稅未能有效執行,遺產稅、贈予稅還未開徵,使得高收入者逃避進行二次分配,不利於對高收入者的收入調節,平衡收入差距,二次分配缺乏效率。

在法律監管方面,高收入者的收入中非法收入、灰色收入佔較大比重,法律政策未能進行有效約束和強硬處罰措施,也造成稅收政策無法公平調節收入分配。

3.收入分配秩序不規範

經濟社會的和諧增長受到來自城鄉區域發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較大的威脅。收入分配秩序的不規範使經濟的可持續增長變得更難。

初次分配中,勞動收入佔總收入比重降低;高收入者不僅工資收入高於低收入者,其灰色及隱形收入、非法收入佔總收入的比重也較大。低收入者收入來源單一,以工資爲主且工資又很低,享有的社會保障也少。二次分配中,稅收制度方面的調節收入差距的效果不明顯,未能惠及低收入者。三次分配中,高收入者未能自發投入社會慈善事業,是道德教育和政策輔助方面的缺失,法律也未能從根本上提供硬性保障,道德底線存在法律邊緣模糊化。另外城鄉收入的懸殊差距,行業間發展的不平衡,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和諧可持續增長受到嚴重製約。

三、完善現行收入分配製度的策略選擇

1.初次分配注重公平,給予市場足夠的靈活性

初次分配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對經營收入的直接分配,是社會成員的勞動力投入或生產要素投入對社會經濟發展做貢獻的直接回報。

實現公平正義、機會均等、共享成果的經濟包容性增長,首先,應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對國有企業進行有效的行業監管和行業限制,加強公益性國企產品的成本控制;依據市場供給需求增加對國企資源配置的透明度;採取企業問責制,明確國企在經濟發展中承擔社會責任。加強國企高管薪酬管理,建立職能差異化薪酬分配製度,綜合考慮企業業績和可持續發展,建全管理績效、風險和責任對等的薪酬制度;限制高利潤國企高管過高收入,使其薪資增幅低於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幅;依據工齡與績效,合理增加普通員工薪資,縮小國有企業內部分配差距。改變國有企業職工聘用血統化傾向,增透聘用機制,消除工作機會不平等,資訊不公開現象。

其次,深化非國有企業改革。根據經濟發展、物價變動和通貨膨脹情況,適時調整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從市場需求、工會建設、政府指導及媒體監督等方面改善收入分配秩序混亂現象。採取工資集體協商性,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制,以市場需求與政府控制結合,縮小區域、城鄉、行業收入分配差距,將高收入區域、行業和人羣利潤向具有發展潛力的行業、區域及弱勢羣體轉移。建立企業工資預存制度,一旦發現企業有潛在破產或執行危機,及時凍結企業工資資產,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

再次,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完善公務員薪資制度,健全公務員及親屬財產公開制度,防範企業向政府尋租、權錢交易,擾亂收入分配秩序。實行社會平均工資標準,適時提高基層公務員薪資標準,對偏遠地區,扶持行業工作的公務員提高補貼,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工資分配標準。薪資福利與政府扶持雙向引導人才流動,合理優化資源配置。

此外,加強產業結構調整。政府扶持有利於充分就業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如減稅政策。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技術密集型產業發展,如技術支援和創新補貼。產業結構調整所造成的暫時結構性失業,政府可透過加大企業對失業人員的培訓補貼應對。

2.二次分配應結合客觀實際合理有效

政府的財政收入政策的合理性,有利於調整收入分配,實現公平正義,共享成果。在稅制方面,提高個人所得稅在稅收制度中的份額,以家庭爲納稅單位,實施由據家庭收入高低依次減少的差額稅率,使中高收入以上的家庭承擔更多責任。減少易於轉嫁的間接稅比重,對高消費產品和奢侈品進行價內稅和價外稅結合徵收。對水電燃料費用及耗能產品消費實行階梯式定價,避免富人階級搭便車。適時開徵遺產稅和贈予稅,調節貧富收入差距,初實行階段可採用低稅率,避免相關利益集團的強烈牴觸和偷逃稅行爲,待條件時機成熟加大稅率標準。對高收入國企應收取的高額暴利稅,使其成爲社會保障支出的收入來源。

在財政支出方面,加大偏遠地區,特別是農村縣鎮的基礎教育支出和社保支出;定期對農民進行科學耕種指導培訓,引進市場需求良好的增收品種,國家提供技術支援,避免勞動資源利用率的低效率。擴大農村醫保的報銷比例和醫保藥品的種類,依據農民常年勞作特點對農民易發的勞作病給予就醫優惠補貼。增加運動設施建設,豐富文娛生活,間接減輕財政在醫療支出方面的壓力。

3.三次分配注重監管與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並做到公開透明

完善慈善基金組織建設,及時將善款用到需要幫助的人羣,使其感受到社會的人文關懷。引導富人階層的社會捐助,減少社會的仇富情緒和對立情緒。紅會因“郭美美事件”引發大衆對慈善組織的關注,汶川地震中善款去處不明、雅安地震中援助不利使大衆失去對慈善組織救助社會的信心。

應加強慈善機構的立法制度和財務監管,提高慈善組織的進入門欄,完善其法人地位,承擔捐助人的委託責任,政府財政監管和媒體大衆輿-論監督,公開每筆善款的用途去處及慈善組織內部的管理開支情況。將慈善基金組織推向市場,完善體制建設和服務質量,在陽光下進行優勝劣汰,對濫用善款,效率低下的組織給予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