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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創作的情感表達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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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過藝術形象的創造表達情感

藝術創作的情感表達論文

黑格爾指出:“藝術的本領在於透過想象去把握和玩味感情”。羅丹認爲:“藝術就是情感”。真摯與強烈的情感,是藝術作品的生命力所在,沒有情感的作品是沒有生命力的。白居易說:“感人心者,莫先於情。”藝術家在創造藝術形象時,不能沒有審美情感,藝術家塑造的藝術形象,總是把他對於大千世界現象的情感反映凝聚在形象身上。因此,藝術形象是滲透着藝術家的審美情感,帶着濃厚的情感特色,體現着藝術家情感的傾向性。高度重視和強調線條的表情功能,是中國畫的一個重要特徵之一。在中國畫中,線條的運用不僅起着描寫外物的作用,還能發揮它在描寫物象和表現情感功能。如宋人梁楷的《李白行吟圖》,在線條的運用上不僅生動真實地描寫了李白傲岸超然、自由不羈的性格神態,而且也傳達了一種自由奔放的情感。徐悲鴻畫奔馬,在不同時期創造馬的形象都有不同情感態度的表達,解放前,他畫馬題的是:“天涯何處無芳草。”解放後畫馬題的則是“:河山百戰歸民主,鏟盡崎嶇大道平。”這表明,他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生活經歷,對馬的觀賞產生不同的感受以及思想感情。情感活動在藝術創作和欣賞中佔有重要地位。中國古代文論對情感的地位和作用一直有論述,《樂記》最早明確提出了情感的表現問題:“樂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於物也”。“情動於中,故形於聲;聲成文,謂之音。”這裏所說的“樂”,包括詩、歌、舞在內,是中國古代藝術的總稱,因此,說“樂”是起於人心感於物而產生的情感的表現。《毛詩序》說:“詩者,志之所之也,在心爲志,發言爲詩。情動於中而形於言,言之不足故嗟嘆之,嗟嘆之不足故泳歌之,詠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這裏明顯地說明詩、歌、舞都是情感的表現,而且在情感表現的強烈程度上,一個比一個更高。畫論中也有“感物而動,情即生焉”的論述。上述諸論說明,藝術家的情感和他們的作品是不可分的,情感透過藝術創作得以表現,任何事物在藝術家的筆下都是有情的。古今中外的藝術傑作,都深刻地表現着藝術家真摯和強烈的情感。藝術作品是表現、抒發作者感情的載體,但表達作者情感更重要的目的是實現與觀者的情感溝通,用作品在觀者心中引起共鳴,達到交流情感的初衷。托爾斯泰在《論藝術》中說:“人們用語言互相傳達自己的思想,而人們亦用藝術互相傳達自己的感情。“”藝術活動是以下面這一事實爲基礎的;一個用昕覺或視覺接受他人所表達的感情的人,能夠體驗到那個表達自己的感情的人所體驗過的同樣的感情。”藝術作品要供人欣賞,要從情感上打動欣賞者,因此要求作品的情感表現必須清晰、真摯,纔會產生深入審美活動和真正的社會效果。在藝術創作中的情感表達是基於對事物的認識,充分利用情感與認知之間的辯證關係,在情感的幫助下,引起觀者的情緒,實現情感交流。情感的表現和情感的交流、共鳴等情況是複雜的,因而有不同的性質和不同的類型,是多種多樣的。

二、運用“移情”手段加強情感表現

“移情”是藝術創作經常使用的方法。移情是藝術家把情感移入某種對象,讓情感與對象合爲一體,也就是藝術家對對象富有情感的想象,透過被塗上了情感色彩的事物形象來實現情感的表現和交流,使人在觀賞中也沉入對象,進入特定的情感世界。移情現象是普遍存在的一種心理現象,審美移情是審美情感的一種特殊功能,是藝術家進行藝術創作的重要環節和手段,透過移情可以使情感表現更加豐富、強烈。古人早已有所發現“移情”的作用,劉勰說“:登山則情滿於山,現海則意溢於海”,這就是“移情”。在藝術活動中,運用“移情”手段進行創作,必須使欣賞者透過作品能夠體會到作者的情和意,關鍵是如何有效地把情“移”入對象,把情感的色彩塗上了事物的形象,使觀者看了不僅對作者的情感有所體會,而且還可能引發共鳴。鄭板橋畫蘭、竹、石,寄託清風亮節,不爲淫威所屈的情懷。梅花鬥雪迎春,蘭花幽谷傳香,荷花出污泥而不染,菊花清秋獨放,這些自然現象,透過藝術家的想象和思考從中揭示出某種社會意義,把自己的情感移入無情的事物之中,表現和加強了作者的情感態度。所以“,移情”在情感表現上是非常重要的。德國美學家、心理學家李普斯是“移情”論的主要代表,他在《空間美學》、《論移情作用》等著作中提出了“移情論”,認爲移情分爲實用的和審美的,兩者是不同的。審美的“移情”,不是指身體感覺,而是把“我“”感”到審美對象裏面去,“使自己就在對象裏面”,達到我與對象的“完全同一”,也就是物我達到統一。黑格爾稱之爲人從外界事物中“尋回自我”。“移情”是藝術創造中普遍的心理現象,有其客觀根據和內在動因。移情作用的客觀基礎是一個特定情緒,這種主要對象的審美特徵有類似之處。所謂“興者託事於物”、“心入於境”、“情與境會”,就在於客觀“物”“、境”的形態、性質與主觀的“心”、“情”具有相似點,所以才能“景以寄情”,“我具物情,物具我情”,發生移情作用,將我的特定情感寄寓到相對應的物中去,並以物抒發我的情感,人可以移情於具有審美特質的自然景物,景物是移情的對象和客觀根據,人的“情”進入景物,人的情感就有所附麗,情感也就外化爲可供人享受的審美情感了。“移情”的內在根源則是主體的'審美感知和審美意識的能動作用。主體對客觀事物認識爲基礎,體味到審美對象的審美特性,捕捉了對象與自己的相似性、同一性,纔可能發生移情,抒發和表現自己的情感。此外,移情還要藉助聯想和想象,從對象中激起“我”的意識,才能使自己的情感對象化和外化,才能移入對象之中,使對象染上“我”的情感。景物本是無情物,而人有情,人情進入景物,才能成爲審美情感。如上所述,“移情”有客觀根據和主體的內在條件,不可能對任何事物,在任何條件下都會發生移情,移情是受客體的審美特性及其同主體的關係所制約,不是主觀隨意的。外在的客觀事物和人的情感之間似乎有一座橋樑溝通主、客體之間的聯繫,這個橋樑就是人的認識。認識包括表象活動和思維活動,在藝術創作中,是情感活動推動了表象和思維活動,而表象和思維活動的成果又增強了情感體驗,透過移情強化了情感表現。

三、藉助理性思維加深情感表現

黑格爾說:“在這種理性內容和現實形象互相滲透融合的過程中,藝術家一方面要求助於常見的理解力,另一方面也要求助於深厚的心胸和灌注生氣的情感。”清楚地說明了在藝術創作中,表象運動、理性思維、情感活動之間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是辯證法的生動運用。理性認識不僅是對錶象運動的指導,而且也是配合和滲透,在情感表現上更是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思想和認識不能代替情感,一個藝術家不論有多麼高深的思想、認識,如果缺乏情感,是決不可能有藝術創造的。中國古代思想道德標準中,只有當它在自然的情感需要作爲一個整體,纔會被認爲是真誠的、高尚的和有價值的。表現在藝術創造上,就要求藝術作品應當把普遍的理性的東西化爲個體的情感,認爲只有這樣藝術才能打動人心,產生藝術特殊的作用。否則,未融化在情感中單純的理性的東西,不能產生真正成功的藝術作品。從藝術的創造與欣賞的實踐經驗來看,總是包含着這樣兩個不能脫離的方面,即一方面要化理爲情,另一方面要融情入理。只有這樣,才能產生真正成功的藝術作品。儒家極爲重視倫理道德和藝術的關係,但它並不把藝術看作是進行道德說教的工具,十分強調藝術對人的情感的陶冶感化作用。這是一個符合藝術特徵的重要看法。那種“言情近於議論”以理代情,以理爲詩,毫無審美意趣,難於成爲品賞對象。藝術所表現的決不是赤裸裸的理,而是已轉化爲情的理。“理”不在“情”之外,而在“情”之內,兩者是不可分的。藝術家透過他們的生活和藝術實踐,在心靈深處把“理”直接轉化爲“情”,並表現在作品裏,從而加深情感的表現,充分發揮它的感染力,使觀賞者動情,這是任何抽象的議論難以做到的。由於藝術家的個性、氣質、思想、經歷等的不同,由“理”轉化來的“情”也是不同的,不會是一般化的、空泛的、重複的、可以到處套用的“情”。黑格爾還認爲,藝術不應該只以它的普遍性出現“,這普遍性須經過明晰的個性化,化成個別的感性的東西”。中國古代學者強調“情”和“理”的統一,認爲“情”和“理”是融合在一起的。在繪畫作品中,從米勒的《拾麥穗》、《晚鐘》,蘇里柯夫的《近衛軍臨刑的早晨》,八大山人的《荷花水鳥圖》和鄭板橋的蘭竹畫,都是畫家透過人物、景物來表達他們對人民的深切同情,對世態的憤懣和憂傷,這種理性認識融入情感得以有力的表現。“情”和“理”在藝術創作中的和諧統一,使“情”和“理”並不否定或貶低另一方,它們之間是對立統一的關係,既要看到統一的情況,也要注意矛盾衝突的情況,有了矛盾衝突纔會有發展,才能突破原來和諧上升到新的更高的和諧,出現新的、更具感染力的作品。

參考文獻:

[1]黑格爾:《美學》第一卷、第三卷,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

[2]黃宗賢:《視覺研究與思想史敘事(上.下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

[3]彭吉象:《中國藝術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4]王頌華等:《哲學與藝術》,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