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瓶頸及突破對策

學問君 人氣:3.09W
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瓶頸及突破對策
納斯達克的狂風暴雨,使很多人對新由感性的炒作回回理性的思考。商務作爲新經濟的核心,更需要人們以務實的態度克服電子商務中的各種瓶頸。

  是關係的調節器,沒有宏觀的法律環境作支撐,電子商務只能是空中樓閣,根本不可能廣泛。在傳統的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法律體系面對電子商務的衝擊時,已顯得力不從心。儘快地完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強化電子商務的安全治理,規範買賣雙方和中介機構的交易行爲,明確交易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和法律責任,嚴厲打擊各種違法交易行爲,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至關重要。

  一、發展電子商務面臨的主要法律
  電子商務是建立在機基礎上的極具變革性的貿易運營模式。隨着Internet的發展,Internet已成爲全世界規模最大、資訊資源最豐富的計算機網絡。Internet本身具有的開放性、全球性、虛擬性、自由性的特點,也成爲電子商務的內在特徵。電子商務的本身屬性決定了它必然會衝擊原有的法律體系,出現一系列新的法律題目。

  1.電子交易的安全性題目
  電子交易的安全性題目是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最大題目。國內不少專家學者以爲,電子商務是Internet技術應用的全新方向,是建立在技術性的網絡系統基礎上,它源於技術,因此,電子商務發展中出現的.題目也只有技術的進步才能解決,即透過防火牆、加密技術、數字簽名、身份認證等技術,來確保網上資訊流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賴性。但是,就而言,技術的進步並沒有解決電子商務的安全題目。應用比較廣泛的由Netscape公司於1994年推出的安全套接層技術(SSL:Security Socket Layer)有明顯的安全隱患。而於1996年2月,由VISA與MASTER CARD兩大信用卡國際組織共同發起的保障在Internet上進行安全電子交易的Scr協議(Security Electronic Transation)固然比較好地解決了現階段的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題目。但是,實踐證實,純技術性的防範手段不能對各種惡意攻擊和網絡犯罪起永久性的制約作用。只有法律和技術的左右開弓,才能維護和保障電子商務的穩健發展。

  2.電子合同的法律題目
  電子合同是數字化的,根本不同於傳統的書面合同,這使得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及操縱題目變得非常複雜。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中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1條關於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及第33條關於當事人採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籤訂確認書”的規定。前者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正當性,後者涉及電子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對電子合同法律效力實現方式的一種有益探索。另外,《合同法》第16條、第26條規定了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及合同成立地點,但是僅有以上幾點,電子合同仍無法操縱。

  爲解決電子合同的法律題目,中心有關部分及地方如上海、廣州等城市紛紛頒佈了一些法律法規。這固然是對電子合同法律題目的探索和嘗試,然而,法出多門,必然與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相沖突,終極還是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3.電子商務認證的法律題目
  數據資訊的貿易化應用,使得認證機構(CA: Certificate Authority)的服務成爲電子商務的必須,否則,電子商務交易形式就可能由於缺乏中介信用而無法發展。
  認證機構的核心職能是發放和治理用戶的數字證書,它提出的是經過覈實的、交易雙方都關心的基本資訊和信用證實,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誰、在何處、以何種方式電子簽名、其信用狀況如何等。

  目前,有不少地區、部分甚至都建立起認證中心,存在不少的隱患:一、認證機構是一種專業化的資訊服務機構,並非一般的實現某種貿易利潤的機構。它對交易各方負有特殊的職業義務,這種義務是一種社會責任,是一種倫理道德。一旦出現認證機構左袒交易一方或出賣交易方的信用資訊等不公現象,法律有何規定?二、從營業目的來看,認證機構屬於公共企業,以向全社會提供電子商務交易信用爲已任,並非追求單純的經濟利潤爲已任。它的利潤來自其規模化的業務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