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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取得的原因及其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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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取得的原因及其失去
基於法家思想取得主流地位的事實,筆者將進一步分析法家之所以取得主流地位的原因。其原因有兩個方面:客觀原因和主觀原因。客觀方面的原因,如前文所述,社會的變革和國家關係的劍拔弩張,使徹底的變法圖強成爲各國迫在眉睫的生存之道,這裏就不再繁冗地重複了。
主觀方面的原因,即法家理論自身的原因,證明了法家思想是適應改革需要的。法家的現實主義、功利主義,能立竿見影地富國強兵,而不考慮長遠的後果
首先,法家提出了這樣的“人性論”:“好利惡害”是人的本質屬性,人性自私,各圖己利,所以人際關係只有用“利害”來算計。這種“趨利避害”的本質屬性客觀存在於每一個人身上,所以要使人民服從君主的統治,單靠儒家“禮治”的手段是達不到,只能以法律來約束人民的行爲和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地位。[1]
所以針對這樣的“人性論”,法家提出了法治的治國主張。法家認爲法是治國之本,是富國強兵的支柱,因此必須遵循人性和社會關係的規律,考察客觀具體的情況,制定出符合是非曲直和規範人民行爲的法律。以人的“好利惡害”爲基礎,順應時代的發展,遵循事物的內在聯繫和客觀情況,並且要清晰易懂,這樣才能使人人都服從和掌握法律,使法律易於執行,透過法治,建立強大的國家。
法家的法治主要包括“重刑論”和“法與時移”兩方面:
法家的重刑思想,表現在採用輕罪重罰的刑事政策,用恐怖手段製造一種威懾力量,來預防人們犯罪,而堅決反對在絕對權威的法令之外再講“仁義”、“慈愛”。 法家採用輕罪重罰的刑事政策來預防犯罪,有兩點理由:一是犯罪的人得到的利益少,受到的處罰大,人民就不會因貪圖小利而犯罪。二是重刑並不是要懲罰某一個人或某一些人,而是要藉着重罰犯人,殺一儆百,威懾人民,最終達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建立一個不使用刑罰的理想法制國家。
“法與時轉則治”指的是時代改變,法律隨時代的需要而改變,政治才能上軌道。所以法與時移,是法家共同的觀念,也是法家理論在政治運作上,實際有效的重要原則。可見法家認爲法律要合乎人們的需要,時代改變,人心的意向也會轉移,所以“法與時移”的觀念,主要考慮在就是人民的需要。法律要適合當時人民生活的需要,這種法律才能施行,國家才能安定富強。
綜上所述,筆者認爲法家的思想所體現的現實主義,比之儒家的理想主義更現實,更適合時代的要求。因爲人性“好利惡害”,所以才用法律來約束人的行爲,用重刑來預防人民犯罪。人人都好利惡害、追逐名利,如果守法盡職,就可以受到獎賞,君王也有治國的效益,人民的利益和國家的利益相輔相成,人性自私,反而成了國家富強的資本。在這樣一個弱小就要滅亡,落後就要捱打的戰國社會,根本沒有時間和能力去施行儒家“仁愛”、“大同”的理想社會。各國生死存亡之際,爭分奪秒所要思考和實現的就是如何在最短的時間變得更強,法家軍國主義的'鐵血政治着實比諸子之中任何一家都適應這樣的社會現實,如此統治者們選擇法家思想治國就是意料之中的事了。

論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取得的原因及其失去


三﹑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的失去
大一統的秦朝建立後,施用法家思想,尤其突出以君主專制爲前提的法治和重刑主義。在動盪結束之初,經濟凋敝,生產破壞,秦朝的統治卻賦稅沉重,兵役、徭役繁重,法律更加嚴酷,給人民帶來了無比的痛苦和極大的災難。終於,  公元前209年七月,爆發了陳勝、吳廣起義,各地農民紛紛殺掉官吏, 攻佔郡縣,響應起義。陳勝、吳廣犧牲後,項羽和劉邦繼續領導秦末農民戰爭。公元前206年,劉邦率領的起義軍攻佔咸陽。強大的秦朝,被農民革命徹底推翻了。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基於秦的統治而得以實施的法家法律思想也隨之轟然倒塌。
秦王朝推行法家路線,大搞嚴刑酷法,推行思想專制,最終導致二世而亡。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從亡秦的廢墟中衝殺出來的漢初統治者對這一深刻教訓有着切身的感受,這就決定了他們不可能按照法家的政治思想來治國理政,甚至對法家敬而遠之。深受劉邦器重的漢初思想家陸賈,曾指出“桓公尚德以霸,秦二世尚刑而亡,故虐行則怨積,德布則功興。”[1]又說:“堯以仁義爲巢,舜以禹、稷、契爲杖,故高而益安,動而益固。……秦以刑罰爲巢,故有覆巢破卵之患;以趙高、李斯爲杖,故有傾僕跌傷之禍。”[2] 董仲舒亦曾批判家思想“師申商之法,行韓非之說”,不行五帝三王之道,以貪狠好戰爲俗,又沒有文德教訓於下。[3]於是在上者貪得無厭,在下者風俗澆薄。再加之任用“殘酷之吏”,聚斂無度,民失其業,“羣盜並起”,因此刑雖重而奸不息。
雖然漢初統治者選擇了推崇黃老之術,實行無爲而治、與民休息的政策,其法律基本上是承襲秦法,蕭何《九章律》只是刪除了秦律中某些不合時宜的條文,沒有改動秦律的法律原則、指導思想以及科罪定刑的標準等。而秦律是商鞍變法時採用李俚的《法經》,改法爲律,頒行秦國的。所以說,漢朝的法律還是來源於法家。
西漢武帝時期,董仲舒以儒家思想爲基礎,融合陰陽家、黃老之學以及法家思想,把神權、君權、父權、夫權聯繫在一起,而形成新儒學思想體系。新儒學思想體系的核心是“天人感應”,他認爲人君受命於天,進行統治,應當“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如果人君無道,天就會降下來災異來譴責和威懾,所以人君必須遵循天道,實行仁政。[1]“天人感應”和“大一統”的學說,適應了漢武帝大一統事業的需要。爲了改變當時君弱臣強、商官勾結的嚴重形勢,漢武帝接受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建議。
自此,儒家思想對開始法律產生越來越多的影響。春秋決獄的推行,使《春秋》的微言大義作爲司法審判的根據,其中“論心定罪”的原則,是以犯罪者的主觀動機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春秋決獄制度造成了漢代經義解律的盛行,“五經”的經義被作爲判案的根據。自此,倫理開始引導法律和社會制度,而道德訴求法律之趨勢,已經成爲主流思潮。後來,歷經魏晉時期的“經義注律”直到唐朝初年的“經義入律”,中國社會的法制,演變成爲極富人情倫理氣息與道德評判色彩的法制。從此種種,都可以看出儒學在政治上佔據了統治地位,確立了在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主流地位,成爲中國封建社會的正統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