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關於法律畢業論文範文

學問君 人氣:2.68W

引導語: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推薦的關於法律畢業論文範文,希望能幫到大家,還要了解更多資訊,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論文網(http://bylw。本站。com)。

關於法律畢業論文範文

關於法律畢業論文範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了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在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接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減刑、假釋是我國有關刑法具體運用的兩項重要內容,充分體現了我們黨和國家一貫堅持的對犯罪分子實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的方針政策。減刑、假釋如果運用得當能夠有效實現改造罪犯的目的,對於構建和諧社會有重要意義,如果減刑、假釋運用不得當不僅不利於罪犯自我改造,還會直接威脅到社會秩序穩定。所以減刑、假釋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重要部分之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爲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足見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實行監督有法可依,但是現實中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的監督往往是一種事後監督,制約了檢察機關介入的時間、途徑和空間,極其不利於檢察監督的開展。

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較爲複雜,綜合分析如下:第一,司法部xx年5月1日頒佈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監獄在向人民法院提請減刑、假釋的同時,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面通報派出人民檢察院或者派駐檢察室。”監獄機關透過逐級程序研究好向法院上報的`提請減刑假釋對象後方才“通報”檢察機關,對於重要的上報環節檢察監督卻是一片空白。第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8日頒佈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爲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應當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書面糾正意見後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一個月內作出最終裁定。”

法院裁定後,將裁定書送達檢察機關審查監督屬事後監督,很難有效地發現和糾正法院裁定減刑中的違法現象。因爲司法實踐中,減刑、假釋裁定一經送達立即生效,即使檢察機關發現裁定有誤,提起糾正意見時已是“人去樓空”難以再行收監。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1998年11月26日的《關於如何使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批覆》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爲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的最終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應當執行。如果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最終裁定確實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或者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人民檢察院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提請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作出裁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三十一條也作出了類似規定,但是均爲事後救濟且程序繁瑣,整體上檢察機關對法院減刑、假釋的檢察監督近乎於烏有。

第三,法律對減刑、假釋檢察監督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法律僅規定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具有監督權,但如何進行對減刑、假釋監督,如何保障對減刑、假釋監督效力沒有具體規定,檢察機關向監管場所及人民法院提出的正確的減刑、假釋監督意見不被採納怎麼辦?提請給誰減刑、假釋由監管機關拍板,最終是否給予減刑、假釋由法院拍板,都是缺乏監督的“一家之言”,究竟如何切實保證檢察監督全程充分介入?如何有效制約對減刑、假釋的決策權?現行的減刑、假釋的提請權由刑罰執行機關行使。減刑、假釋這一刑罰變更程序在刑罰執行機關與法院之間執行是建國初期的法律確認並沿用至今的。隨着行刑制度的法治化的進程,刑罰變更執行中公開、透明越來越引起全社會的關注,減刑、假釋這一刑罰變更執行的程序也在不斷創新,聽證制度的創立和試行就是明證。但這些還沒有從權力運作的規律來思考問題,忽視了權力執行的制衡。從效率角度來考慮問題,訴訟的環節少效率就高,我國的減刑、假釋程序可能與此有關。但是因沒有相應的制衡機制,難免會出現一些不良情況,影響刑罰執行的法律效果。首先,在減刑的比率上沒有必要的調控機制,除重大立功表現必須依法減刑的情形外,“可以減刑的情況”如何控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減刑的比率不盡統一。其次,減刑的考覈標準不統一,從而導致呈報減刑的餘地增大,監獄提請減刑權選擇餘地過大,容易滋生腐朽。再次,檢察機關的監督處於局外監督,只是事後提出糾正意見,沒有程序上的控制力,監督也只是勸告式的監督,沒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