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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畢業論文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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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刑法效益的提高對我國構建法治社會有着深遠的影響和意義。本文主要針對刑法立法效益問題進行了簡單的研究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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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刑法立法的效益還不太理想。從社會現實生活中刑法的實施效果來分析,刑法法律體系不協調,刑法實現程度不高,刑法立法質量偏低,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刑法的立法效益。因此,對於刑法立法效益問題的研究有其必要性。

一、刑法立法效益的簡析

(一)刑法立法效益

要想對刑法立法效益有一個全面的瞭解,首先就要了解立法效益的概念。目前關於刑法立法效益的概念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現階段大家普遍認同的立法效益概念是從立法者和立法工作角度來衡量,主要看立法者設定立法的目的是否達到預期的效果。簡單來講,就是投入與產出的數量差。但是,不能想當然地將刑法立法效益理解爲刑法立法的成本與收益之差。由於刑法的特殊性,既關係到刑法立法的時間、刑法的監督成本,同時,還關係公民的法制觀念、法律意識以及刑法的立法質量等等。所以,在對刑法的立法效益定義時,要結合實際情況,針對各個方面因素,進行全面的分析和了解,正確地理解刑法立法效益。

(二)刑法立法效益的實質

刑法立法效益主要表現爲刑法立法收益除去刑法成本以後,所得的淨收益。因此,刑法立法效益的實質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以耗費立法成本爲前提的刑法立法效益。刑法的立法活動是享有立法權的機關制定、修改和認可刑法的行爲。可是刑法在制定、修改和認可的過程當中是必須要耗費一定的社會資源的,即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一般而言,刑法立法成本分爲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就是在立法過程中立法者所消耗的成本,包括立法機關以及相關機構所支出的全部費用、立法調研費用、機會成本、法律草案或文字的製作費用以及宣傳教育費用,如:立法的工資、機構建設費用、誤工費、食宿費、辦公設備費用以及相關的福利費用等;而間接成本是指由於刑法立法可能不合理而給社會造成的損失,其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因刑法立法不合理而導致民衆對法律及立法者的消極評價以及隨之而來的對刑法權威和尊嚴所帶來的損失;二、基於立法者的法學素養或立法技術等原因使刑法缺乏可適應性,而必須進行較大修改而再次耗費的成本;三、立法者制定出的刑法存有疏漏而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給社會造成的損失。

其次,以刑法立法收益爲其價值追求的刑法立法效益。從某種角度上講,所有的立法活動,都是以立法收益的取得爲目的的,同樣,刑法立法活動也不例外,其作爲資源耗費活動,是一種生產性活動,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爲了取得較大或者是良好的收益,如經濟收益、社會收益以及政治收益等等,所以要想有刑法立法效益,就要有刑法立法收益。爲此,在實踐中,必須要透過刑法立法收益的取得來獲取良好的刑法立法效益,在保證成本的前提條件下,立法收益越大,就會產生更大的立法效益。因此,刑法的立法效益是以刑法立法收益爲價值追求的。

二、刑法立法效益之內容

(一)經濟效益

刑法立法的經濟效益,要求我們要以最少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提高立法質量,達到預期的立法效果,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既要符合刑法立法的目的,也要符合社會目的。尤其是在當前的社會體制下,重視立法的經濟效益是刑法立法效益的必然要求和必然趨勢。一般來講,刑法立法效益的主要內容及其組成部分是刑法經濟效益,其可以透過相應的經濟指標來表示,與其社會效益和政治效益相比,經濟效益具有很大的顯性作用。首先,刑法經濟效益可定量預測立法效果以及立法目標,爲人們從事各項社會經濟活動提供有效的行爲指導和框架,既減少了成本,也降低了風險,使其確定性提高,爲產生更大的經濟效益提供了重要的基礎保障。其次,刑法立法活動還以立法機制爲前提,量化經濟效益,以最少的投入成本,獲取最大的收益,尤其是當前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出臺相關的刑事法律,不僅可以預防違法犯罪行爲的發生,而且還可以遏制刑事違法結果的進一步拓展,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促進各項社會活動正常進行,爲我國經濟市場創造良好的執行環境,進而帶來一定的社會效益。

(二)政治效益

刑法立法的政治效益是指刑法立法在維護穩定和諧的政治環境中而取得的效益。例如:我國刑法106條的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武裝叛亂、暴亂罪的,從重處罰。根據刑法113條的規定,犯武裝叛亂、暴亂罪,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根據刑法56條的`規定,犯本罪,除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外,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刑法立法透過刑法的制定,加強對犯罪行爲的處罰,有效地對我國人民進行保護,從而來實現刑法的政治目的。

(三)社會效益

刑法立法的社會效益,就是以刑法立法爲基礎,其對整個社會所產生的效果及其影響。對於刑法的社會效益要用辯證的理論去分析,在使用和實施刑法的過程中,要保持足夠的警惕性,合理應用,不可以隨意地濫用和擴張,這是刑法使用之道。因此,要保證刑法立法的社會效益,要做到以下三點:一、要加強對刑法的學習和研究,豐富和加深對刑法的理解和把握,並且,能夠深入理解和正確貫徹刑法規定的原理、原則;二、要掌握各種具體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在司法實踐中正確地使用刑法;三、及時發現刑事立法關於具體犯罪規定中的缺陷和不足,並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議,從而有助於刑事立法的改革與健全。

三、刑法立法效益的影響因素

從我國刑法建設和發展的過程分析,影響刑法立法效益發揮和提高的因素是方方面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刑法立法成本

簡單來講,刑法立法成本囊括了太多的資源支出,如人力、物力、財力以及時間,通常我們將其劃分爲立法成本、立法監督成本以及實施成本。

首先,立法成本。在我國,由於刑法立法工作艱鉅而又漫長,在這項長期的工作中,需要投入較大的人力、物力、財力以及時間,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刑法立法效益的提高。另外,還有一些法律文字費用、辦公費用以及立法者的工資等等,這些固定的支出,都是其中所必須要承擔的部分。尤其是在刑法不斷地修正和出臺的過程中,其相應的成本也會相應地增加,進而刑法立法成本就會增加,自然刑法立法效益就會受到影響。

其次,立法監督成本。立法監督成本對我國刑法立法效益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刑法立法活動,沒有起到應有的監督,影響刑法的實施;二是缺乏對刑法立法結果的實施效果的監督,制約了我國法律體系的和諧統一;三是由於相關的成本投入較少,導致刑法監督體系不完善,從而大大限制監督的充分和有效發揮。

再次,實施成本。在刑法實施過程中,其成本內容主要包括利益格局的耗費以及刑法制度結構的耗費等支出,從另外一個角度講,又可稱之爲違法成本支出以及守法成本支出。但是,無論從何種角度分析,這部分費用都是由組織或者是公衆來投資,並不是由國家承擔。由於組織、公衆不願意增加投入,客觀上影響到了刑法立法效益的提高和發揮。

(二)刑法立法質量

從本質上將,法制社會的建設與刑法立法的質量具有密切的關聯,這也是我國構建法制社會的必然要求。因此,刑法立法質量的好壞決定着刑法立法效益的高低。首先,在刑法立法中,立法政策、立法程序、立法體制以及立法思想都會影響到立法質量,因此,需要加強對這些因素的分析,從宏觀角度分析和考察,提高刑法的前瞻性。其次,還有一些非立法因素的影響,如政治體制、社會發展水平、法學研究以及法治模式等,在刑法立法中,根據相關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水平,啓用高素質專業人才,規範立法體制。

四、提高我國刑法立法效益的有效措施和方法

(一)建立刑法立法成本控制與管理機制,合理控制刑法立法成本

目前,我國刑法立法面臨的主要問題就是刑法立法的成本控制機制。傳統的刑法立法管理採取的是一刀切的方式,其所構成的社會管理,不僅成本高,而且執行力度不強,大大影響了刑法立法的效益。因此,在刑法立法的過程中,要儘量地減少成本支出,增強刑法立法成本的控制和管理意識,完善相關的控制管理機制,科學合理的設定控制目標,積極構建立法成本分析體系,並將其作爲重點工作。同時,還要合理調控範圍,避免一些社會因素的介入導致刑法的張狂,杜絕刑法惰性的產生,保證刑法的補充性、謙抑性、威嚴性以及內斂性,提高其經濟性,以免刑法立法調控範圍的隨意擴大和消極萎縮,進而保證刑法立法效益的最大化。

(二)科學處理刑法立法與刑法實施,保證刑法實施效益的提高

在刑法制定後,刑法立法者要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要考慮刑法制定、出臺後的實施效果,加強對相關問題的分析,確保刑法在實踐中的順利展開,促進刑法立法與刑法實施的高度協調,尤其是刑法中的條例不可以與其他的任何法律發生相互的衝突,造成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另外,雖然單行刑法或者是立法、司法解釋的出臺會使得刑法立法成本增加,但是如果沒這些相應的條款,那麼刑法立法效益也就難以實現。因此,在刑事立法問題上,尤其是一些重大問題,必須要分析其可能的耗費和收益,從而保證其實施收益適合於刑法立法。

(三)構建完善的刑法立法體制,規範刑法的運作

要想促進刑法立法效益的發揮和提高,就要建立完善的刑法立法體制,國家部門和主管部門要加大投入,增強刑法立法監督力度,在立法過程中,規範相關的立法程序和立法活動。與此同時,要清楚地認識到我國刑法立法在整體上存在不足之處,雖然政府對此比較重視,也確立了一些立法體制,但是還需要做進一步的完善和加強,切實保證我國的刑法立法質量,最大限度地實現刑法立法效益。

(四)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強化公民法律意識

我們必須要加強宣傳和教育,實現全民的普法教育,強化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特別是在一些新刑法出臺和實施後,其中的利益關係就會發生一定程度的改變,利益受到影響的人們必然會抵制和反對,所以,要想保證出臺的新刑法能夠被公民良好的遵守,就要要求公民具有很強的法制觀念,進而才能體現刑法的意義,提高刑法立法效益。

(五)合理配置刑法立法資源,提升刑法立法效益

在立法活動進行中,社會資源的消耗是必然的,如果資源在該領域被使用,那麼其他領域就不可能再分配到這個資源,尤其是在我國立法資源有限的條件下,需要在刑法立法過程中,加強對各個環節的分析,合理分配資源,優化資源結構,強化刑法立法,加強經濟投入與法律投入的分配與權衡,從而有效地推動刑事法治的建設,實現刑法立法效益的最大化。

四、總結

總而言之,在刑法立法活動中,要採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方法,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公民法律意識和素質,規範刑法立法程序,保證刑事立法及其實施的有效性,最終實現刑法立法效益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