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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論法律專科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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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與知識的關係,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識不是能力,但卻是獲得能力的前提與基礎。而要將知識轉化爲能力,需要個體的社會實踐。下面是編輯老師爲大家準備的法律專科畢業論文

刑法理論法律專科畢業論文

在心理學中,意志是指人自覺地確定目的並支配其行動以實現預定目的的心理過程。人在反映現實世界的時候,不僅對現實世界有依據其主觀思維的認識,而且還會對它們形成一定的情感體驗,並且在自我認識和情感的支配下有意識地去改造客觀世界。這種最終表現爲行動的,積極要求改變現實世界的心理過程就構成了心理活動的一個重要方面意志過程。 意志與行爲有着不可忽視的密切關聯:意志引導行爲。這種引導又體現在兩個方面:發動與制止。發動就是推動人去從事達到預定目的的所必需的行動;制止就是阻止不符合預定目的的行動。 由此可見,如果沒有一定的意志因素,行爲也就失去了根本的心理支援,那麼這一行爲就不成爲我們刑法學上所談論的行爲,因此也不會導致對此行爲的刑事非難。

依照刑法學傳統,罪過通常是指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將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它以故意和過失爲內容,所以我們分別討論一下意志因素在故意與過失兩種心理狀態中的地位。

1、根據我國《刑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心理的意志因素具有兩方面特徵:希望和放任,其表現爲意志對行爲的發動作用,在犯罪故意中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如果一個人僅有對自己行爲的危害結果的認識而沒有形成犯罪的意志,不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便不可能自覺的確定行爲的方向、步驟、方法,導致此種行爲的事實。德國刑法學家克萊因指出:決意實施法律禁止的行爲,或者決意不履行法律命令的行爲,就表明積極的.惡的意志,就是故意, 可見故意心理是在積極的惡的意志的推動下而轉化爲現實中刑事非難的罪過心理的,它在犯罪的實施過程中具有決定的、主導的作用,是聯繫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爲的橋樑紐帶。總之,意志因素是在認識的基礎上,將人的心理外化到客觀世界的決定性因素,因此,意志是故意成立不可缺少的因素。

2、過失心理狀態下是否存在意志因素是一個相對複雜的問題,在刑法理論上一直爭論不休。我國《刑法》第15條第1款對過失犯罪作了規定,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由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上規定的過失有兩種:(1)疏忽大意的過失;(2)過於自信的過失。

大多數學者將疏忽大意看作是這一過失心理的意志因素,但是筆者認爲,意志的存在是以認識爲前提和基礎的,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中,其認識因素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也就是說行爲人對於其行爲的危害結果是沒有認識的,既然沒有認識有何來的意志呢?那麼這是不是意味着疏忽大意的過失心理中既無意識又無意志呢?這顯然與過失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相矛盾。對此陳興良教授認爲過失犯罪心理過程是有意志參加與意識和無意識交錯活動的過程,在司法實踐中除個別衝動行爲外,找不到完全沒有意志的過失犯罪。 因此筆者認爲,疏忽大意並不是這種過失心理的意志因素,而是行爲人的一種潛意識的表現,這種潛意識導致了行爲人的認識能力低於社會認可的正常標準,從而做出了與一般人的意志內容相反的決定,在這種決定(實際上也就是意志因素)的引導下實施了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爲。

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相同,筆者認爲輕信同樣不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心理的意志因素,它只是導致行爲做出錯誤判斷的一種潛意識,在這種潛意識的指引下,行爲人做出了與防止這一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的決意相悖的選擇,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意志因素在這裏也是不可忽視的,它間接地在整個的過失犯罪的過程中發揮着作用,並最終成爲行爲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決定性因素。

基於此筆者認爲雖然在過失犯罪中意識與意志因素的表現沒有故意犯罪表現得那麼明顯,但是其在過失犯罪中的存在與作用的發揮是不可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