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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衝突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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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衝突的概念辨析

關於法律衝突的論文

從狹義上來說,法律衝突是當代國際關係在演變過程中必然會出現的一種客觀存在。原因就在於不同的國家在進行國際交往的時候,不同的法域之間對於同一個問題的規定各不相同,由此必然會產生摩擦與衝突。因此,對於法律衝突的概念可以如此界定:各個國家針對同一個爭議事物依據本國法律進行規定,這些法律之間由於效力不同因而發生衝突的一種法律現象。就廣義的方面來說,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對法律衝突進行分類。例如,根據是否具有實際域外效力的標準進行劃分,可以分爲公法上的法律衝突和私法上的法律衝突;根據是否具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標準進行劃分,可以分爲平面的法律衝突和垂直的法律衝突;根據國際、區際和時際的標準,又可以分爲空間的法律衝突和時間的法律衝突。

諸如此類,不勝枚舉。每一種分類方法都針對法律衝突的一個特殊角度,在此不一一贅述。法律衝突作爲國際私法上的普遍現象,法學理論界對它的概念界定問題各執一詞,爭論不休。將不同學者對於這一問題的理解進行彙總,如下幾種觀點比較具有代表意義:有的學者認爲:“法律衝突是隻會出現在國際司法領域的獨特現象,指的是隸屬於不同法域的幾個國家的民事法律對於同一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做出了不同的規定,但是又都試圖應用本國法律尋求該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的處理,因此便會造成在法律適用方面的衝突和糾紛。

簡而言之,法律衝突指的是由於各個國家針對同一涉外民商事關係做出了不同的法律規定,由此引發的這些法律在適用上的衝突和矛盾”。有的學者認爲:“所謂法律衝突,是指對於同一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因爲牽扯到的各個國家的立法不一樣同時或許都會針對這一法律關係進行管轄所造成的法律適用上的摩擦。”還有學者認爲“從廣義上來說,法律衝突系規定同一個民事關係的不同法律,由於其內容上的不同而導致適用效力上的摩擦衝突的現象。就國際私法而言,法律衝突主要是指不同國家之間民商事法律的衝突,即各個國家之間的民商事法律規定不同但又可以同時適用於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時所產生的法律牴觸現象。”儘管部分國際私法學者界定法律衝突的概念時標榜自己是立足於國際私法的,但是在對概念解釋時卻與一般意義上的國際私法對於此概念的認識相距甚遠。例如,有學者認爲:“像這樣許多國家的法律同時對於某一利益關係都能夠適用的情形就叫做‘法律衝突’。可見,法律衝突的意義並不只是一項超法域利益關係所涉及的多個法律內容上存在差異,同時還是各個不同的法律對於這一利益關係的支配效力並存。”“法律衝突能夠在幾乎所有調整利益關係的法律中發生,並不僅僅侷限於私法領域,如民事和經濟法律衝突、刑事法律衝突、程序法律衝突、憲法衝突、行政法衝突等等。”

二、法律衝突產生的原因

法律衝突作爲國際私法上的一種特有問題,必須要深刻探究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具體而言,主要應當總結爲以下三個層面:1.每個國家的民商事法律針對同一民事關係具有各自的並不相同的規定。每個國家的法律都具有其濃厚的國家特色和民族特徵,出於自身原因和外部環境的各種考量,制定出了本國獨一無二的法律制度,以此爲根據來調整發生的各種社會糾紛。對於某一個相同的法律問題,每個國家的法律都有自己的法律規定,因此若都對此有管轄權就必然會產生法律適用上的摩擦,如此開來法律衝突的產生具有必然性。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每個國家的法律對於成年的年齡標準規定並不相同。有的國家法律規定18 週歲成年,有的國家法律則規定20 週歲纔可認定爲爲成年人。我們可以大膽地設想一下,如果世界上的每一個國家都以18 週歲作爲成年的年齡標準,那麼無論在全世界的哪個地方,年齡上達到18週歲就可以認定爲是成年人,也就是說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如此一來便不可能造成法律衝突的現象。然而現實情況卻並非這樣的理想化,世界各國的法律多樣性和民族性是不可能避免的。因此,我們可以說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關係之所以會產生法律衝突,其最基本的原因就在於每個國家針對該法律關係的法律規定並不具有一致性和同一性。

三、法律衝突的解決途徑

縱觀世界各國對於衝突規範問題的解決之道,歸納之後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衝突法解決方法

最初採用的解決法律衝突的方式就是透過衝突規範的作用找到適合確定具體權利義務關係的準據法並加以運用。也就是依靠一國的'國內立法或者國際社會出臺相關的衝突規範最終明確類型各異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具體依據何種規範來處理。但是,在解決國際民事法律問題的時候,採用這一方法只能夠解決該民事關係應用法律的問題,然而卻不能清晰直接的明確爭議雙方之間的民事關係,缺乏預見性,所以這一方法在處理國際民商事爭議時只能發揮間接的效果。鑑於此種方法只能確立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適用何國的法律,卻忽視了相關的國家民商事法律規定的具體性和複雜性,所以並不不能直接確定爭議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關係,缺乏針對性,容易節外生枝,故而被稱之爲“間接調整方法”。據此可得,衝突法調整方法僅僅能夠確定某一國際民商事法律問題適合採用何種法律來處理,然而卻無法將國際民商事交往中的法律衝突徹底化解。因此,對於法律衝突問題的解決只能起到消極的作用。

四、結語

法律衝突作爲國際私法的基本規範之一,是各國民商事交往過程中不可避免會發生的問題。對於法律衝突概念的認識,筆者認爲必須立足於各個國家之間對於同一民商事問題的適用的法律在效力上會產生糾紛和矛盾。然而國家之間法律的效力矛盾使得法律衝突的解決似乎並不那麼容易。儘管有衝突法解決方法,但是由於衝突規範並不是實體規範,也不是準據法,不能直接明確地確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中的爭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且在運用衝突規範的過程中,還有可能會產生識別、反致、外國法的查明等等問題,因此,透過這種間接規範並不能有效解決法律衝突。雖然還有實體法解決方法,然而國家之間透過協商談判等方式制定統一實體規範是極其困難的,畢竟各個國家出於自身國家利益的考慮,很難就某一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加之參與的國家有限,及時制定出統一規範,其內容也不可能涵蓋所有必備因素,這就使得統一實體法的數量爲數不多。直接規範的缺點也是相當明顯的。經過以上詳細論述,對於法律衝突這一概念可以有較爲全面的理解,這是學習好國際私法這門學科的入門級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