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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教育公平的系統性與和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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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育在當今社會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公平抱怨,而這種抱怨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個人主義和籠統的教育公平觀之上。但是,公平本身的固有內涵決定着公平首先追求的是一種系統層面上的均衡發展狀態,系統性是公平的第一屬性。從公平的系統性來看,教育公平是教育系統內的公平;實現教育公平的根本目標是實現教育系統的和諧發展;教育公平位於多層次的公平之中,其影響並受制於其它相關層次的公平。這種系統性使教育公平實際上構成了系統層面和諧教育的基本特徵,和諧教育中的教育公平應該是指向和諧發展的公平、遵守合法規範的公平、尊重合理差異的公平以及接納有序衝突的公平。

論文:教育公平的系統性與和諧教育

[關鍵詞]教育公平系統性和諧教育

一、關於教育公平的社會抱怨

教育已處處被人們批評爲“不公”,現在的教育幾乎很難找出一個不被人們認爲是不公平的領域,重點校、就近入學、擇校、中高考加分、流動人羣子女入學、高校擴招、民族教育政策、性別差距、高校收費……如此等等問題,都面臨着人們的“公平”拷問和抱怨。教育如此看來,不是隻存在着某些方面的不公平問題,而是面臨着公平的“危機”。但是在衆多被人們稱爲“不公”的教育問題中,很多問題事實上並不能如此輕易地判定爲“不公”。在人們對教育的公平判定中,普遍存在着兩種現象:言說者的教育公平訴求與自身或其“代理人”當下利益如此相關,因此這種現象可以稱爲“爲自身鳴教育不公”;一個事件或政策在不同人眼中,既可能被當作公平,又可能被當作不公平,這種現象可以稱爲“教育的公平分歧”。這些現象的廣泛存在,說明當前的教育公平危機有人造的痕跡。這就需要我們追問:究竟人們是以何種公平觀來拷問教育。但很多人在這裏用什麼意義上的教育公平來拷問教育並不非常明確,這些拷問有時在方向上又是非常矛盾的。當我們無法或很難從人們對公平的直接言說中追尋教育公平的內涵時,我們可以轉向追問人們爲何認爲某類現象是不公平的。

什麼是教育的不公平?這個問題可以在追溯拷問者對某個問題的拷問邏輯中找到回答。當有人認爲給大老闆子女加分有違教育公平時,這裏抱怨不公平的動因,是大老闆子女因父輩佔有的經濟資本而享受了其他人不能享受的特殊政策。之所以認爲這是不公平的,是因爲拷問者認爲,納稅的多少不應該作爲享受特殊教育政策的依據。當有人認爲高校收費高漲造成農村子女上學困難是教育不公平時,這裏抱怨不公平的動因,是農村學生不能像城市學生那樣輕鬆承擔高等教育費用。之所以認爲這是不公平的,是因爲這種不能承擔,使農村學生喪失了高等教育的受教育機會。上述兩例顯示的,是大衆媒體和學術研究對教育公平拷問的一種普遍邏輯。不少人在生活中對教育公平的拷問也遵循着這樣一種邏輯:拷問的動因都是在比較中,特別是在兩種極端現象的比較中產生的,現象上的反差,大都被歸結於某項教育政策或整個教育制度的不公平問題。當某人的子女因分數不夠而沒能進入重點學校,而另一個人的子女卻在同樣分數的基礎上透過交贊助費、找關係而進入重點學校時,對教育公平的拷問,也由此開始了。最後的抱怨、指責,都會落在特定的教育政策和制度上。

從常規的思維來看,教育公平之所以構成問題的原因,正是由於沒有合理的政策或沒有真正實施合理的政策。而解決教育公平問題的基本方法,是建立合理的政策並真正實施它。這種思維認爲,很多教育問題沒有得到合理政策的規範,因而會產生個體間(極端)差異的現象;而這種個體間(極端)差異,自然激起了公衆對教育公平的強烈拷問。也正是這種不斷蔓延的拷問,使教育陷入重重危機之中。但這種原因,僅是表面上的原因,因爲差異並不一定都是不公平的現象;差異的產生,也並非都可以歸結爲教育內部的問題。僅當對這兩個方面都是持肯定的回答時,教育公平其實才能真正成爲問題。雖然教育中確實存在着一些可以完全作爲教育公平的問題,但當“爲自身呼籲‘公平”’和“教育的公平分歧”充斥時,對這兩種做法的公平觀的檢驗,便成爲研究教育公平的必然需要。當教育公平陷入人們的重重拷問時,我們也需檢驗公衆通常用什麼樣的公平觀來拷問教育,才能出現“教育處處不公平”和“教育的公平分歧”的危機;而政策制定者,又是用什麼樣的公平觀來回應這些拷問。在對公衆和政策制定者教育公平觀的考察中,需要回答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教育中的什麼現象會被當作是不公平的問題;二是爲什麼可以歸結爲教育的不公平。在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中,個人主義和籠統性作爲那些製造“爲自身鳴教育不公”和“教育的公平分歧”的拷問者所持教育公平觀的基本特徵,逐漸浮現出來。下面分別從這兩個特徵來理解這種教育公平觀。第一,個人主義的教育公平觀。當前教育公平的危機,可以說是一種個人主義教育公平的危機。這種教育公平,強調從個體(或小羣體)的角度看待問題。在個體(或小羣體)與另一個個體(或小羣體)存在着巨大的差異時,教育公平的拷問就產生了。因此,這種個人主義的教育公平,實際上是一種把個體和個體之間的差異控制在一定範圍內的“公平”。雖然學者們理解的各種教育公平定義,都直接或間接地包含了在特定標準下的應得理念。如“積極差別對待原則”的公平、“相同情況相同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的公平。但是,由於這種標準的合法性在拷問者眼中、在尋求平息拷問的教育政策制定者眼中是需要質疑的。所以這時的公平,就變成了“平等”。因而,當農村學生進入重點大學的`比率低於城市學生時,當一些人憑藉金錢進入重點學校或另外一些人可以憑居住區域進入重點學校時,教育公平問題就產生了。這種個人主義教育公平觀,由於把公平簡化成縮小差異,其內部經常是非常混亂的。如當比較窮人的子女沒有分數不能進入重點學校和富人的子女能透過贊助費進入只有高分才能進入的重點學校時,富人的擇校是教育不公平的一個體現。但是,當富人追問別人可以透過自身具有的智力或知識資本進入重點學校,而他們的子女爲什麼不能憑藉經濟資本進入重點學校時,不讓擇校的做法同樣被當作是不公平的。政策制定者在這種個人主義教育公平觀面前,幾乎無所適從,於是只能根據呼聲的強弱來決定未來政策的走向:當很多人抨擊重點校制度不公時,有些地方教育行政部分開始取消重點校;當很多人抨擊高考不利於欠發達地區時,教育行政部門開始考慮加分……當這種個人主義公平觀成爲政策制定者的基本理念時,其各種“補救”的政策,只能起到反向強化一些人爲維護個人利益去“造聲勢”的作用,最終使教育公平陷入更深的“危機”中。

第二,籠統的教育公平觀。所謂籠統,其實就是沒有層次和邊界。當前對教育公平的抱怨,也可以說是一種籠統教育公平觀所導致的抱怨。這種教育公平,強調教育領域中所有的個體差異問題都是教育自身的問題,一旦教育中出現不同層面的較大差異時,對教育公平的拷問也就開始了。因此,這種籠統的教育公平觀,把所有與教育相關的公平問題都集結到教育領域中,而不加以細緻的區分。雖然有些學者也注意把教育公平的問題限定在起點之後,但是在具體問題的探討中,總不免要把起點之前的因素捲入進來。如探討高校入學機會問題上,人們總會把起點推及到中學、小學甚至家庭背景的問題。在這種遞推中,教育的公平問題逐漸過渡到家庭、民族、性別等問題上。而這些問題,最後都被歸結到教育上來。所以,當這種籠統的教育公平觀不加區分地把教育公平問題無限擴大之後,教育公平就成了“衆矢之的”,教育也就深深陷入這種危機之中。當人們把農村學生因高校學費過高而不能正常人學當作教育公平的問題時,這種做法必須有兩個前提假設才能成立:一是入學前的家庭經濟狀況是一種公平的;二是高校的收費標準是不公平的。事實上,兩個假設經常都是不成立的:家庭經濟收入,經常處於社會不公正的分配中;而高校的收費,經常是低於實際的教育成本。因此可以說,如果教育本身建立在這種社會不公的狀態上,那麼解決農村學生入學問題的責任便應該是多方面的,不應該僅是教育的問題。但是在教育公平的危機中,這些都被認爲是教育的問題,都是教育工作者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教育政策制定者也只能把這些問題都歸入自己的處理範圍。但這種籠統的教育公平,很難透過教育的單純努力來實現,教育根本上無力擔當如此巨大的公平責任。

當今的教育處於公平的“危機”中,人們從各個層面對教育進行各種公平的拷問,教育工作者和政策制定者只能根據這些公平訴求來努力使教育更公平。但這種危機中,還普遍存在着人爲製造的現象。從這個意義上說,當今的教育公平危機,是一種被人爲放大的危機。而這種人爲危機的背後,是一種個人主義和籠統的教育公平觀。

二、教育公平的系統性內涵

構建教育公平的前提,是正確理解教育公平的內涵。而正確理解教育公平的內涵,需要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從什麼層面上理解教育公平;二是如何劃定教育公平的界限。從上面的分析來看,當今教育公平危機擴大化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教育公平觀的問題:言說教育公平的人們,經常是在一種對教育公平的片面理解上談論教育是否公平。爲了尋找合適的層面和領域來理解教育公平,下面開始重新審視公平的內涵以及公平的指向問題。

何謂公平?不同的人已經有很多不同的回答。從對公平的研究歷史上看,公平的認識視角可以有兩個序列:機會、起點和結果;原則、操作和結果。但這些視角,都只是表明公平存在的領域和方式,還未能觸及公平的內涵。因此,這裏需要對公平內涵進行進一步追問。詞源學的考察,可以作爲這種追問的起點。

在漢語中,“公”和“平”各自都有很多涵義。“公”的意思大致有:屬於國家或集體的、共同的、屬於國際間的、公開、公平和公正等。從這些意義來看,“公”主要表示一種整體、公衆的意思。“平”的意思大致有:不傾斜、高度相等、安定、平定等。從這些意義來看,“平”的基本意思不是“等同”,而是“平穩”。“等同”不過是由“平穩”引申的意思。所以,從漢語的原意來看,公平的本意是整體的平穩,表達了一種系統平衡的意思。至於後來的“合情合理”、“應得”、“不偏袒”等意思都是“系統平衡”意思的引申。所以說,這些涵義都是建立在系統平衡的前提下。在英語中,“公平”一詞的英文是faimess,其意思爲“無偏、公正而正直”。這些意思也是兩個涵義:一方面可以理解爲個體之間的平等;另外一方面是系統的平衡。

從詞源學的考察來看,公平可以在兩個層面上.得到理解:一是系統層面;二是個體層面。以往對公平理解,更傾向從個體層面去理解。公平性抱怨氾濫的根源,也在於此。但是從“公平”和“平等”的差異中可以看出,公平還不能理解爲個體層面上的“無偏”,即不能先從“平”上來理解公平,而應該把理解“公平”的重心放在“公”上。其實也正是因爲“公平”是“公”的,所以很多人才會“發聲”鳴“不公平”,從而把公共政策拉向自身,公平的危機也就在衆人的“發聲”中產生了。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公平應理解爲系統的平衡。個體層面的公平,無非就是平衡系統給予個體的應得。

公平的這種系統內涵,也可以透過探尋追求公平的目的來得到。一個羣體爲什麼追求公平?最終的目的,很難說是隻爲了給予每個人無差別的對待。公平對個體的給予,只是一種手段。其目的,還應該落在羣體層面上。因此可以說,一個系統追求公平,其目的只能落在系統自身,也就是爲了系統本身的平衡和發展。這也是政策制定者應該關注教育公平的視角。從目的上來說,系統層面也應該是理解公平的主要層面。從公平的系統性來看,公平應具有兩個基本特徵:情境性和層次性。公平從本意上說,是系統的平衡,所以公平是相對於特定系統來說的。不同系統的平衡發展,需求不一致,其公平的內涵也就不一致。公平的層次性,是指不同層次的系統有不同層次的平衡發展需求,所以一個層次的公平介於上層次系統公平和下層次系統公平之間,並和同層次系統公平相互聯繫。公平的系統性及其兩種基本特徵,是從系統層面理解公平內涵的起點。

根據公平內在的系統性及其兩種基本特徵,教育公平也應該在系統層面上得到認識。從系統性及其兩種內在特徵來看,教育公平的內涵需要從三個方面來把握:

第一,教育公平是教育系統內部的公平。從新的系統論來說,所謂系統,就是由相互發(fa)生關係的成分構成的整體或整體單位,系統兼具開放性和封閉性的特徵。因此,教育系統就是由教育領域中相互聯繫的成分構成的整體。而教育公平問題,是關於這個整體的平衡發展問題。根據系統兼具的開放性和封閉性,對教育公平的探討,應該在既開放又封閉的教育系統中進行。教育系統是一個開放的系統,因此教育公平的探討,不應該在一個僵化的範圍內進行,不能對新生的事物置之不理;教育系統是一個封閉的系統,教育公平不能無限制擴大範圍。所以,教育公平是教育系統內部的公平,對其的探討有特定的邊界。

第二,實現教育公平的根本目的,是實現教育的和諧發展。和諧和發展在系統層面上是一致的。由於系統是一個不斷變化的整體,和諧狀態是在變化中實現的,而和諧變化本身就是發展。從公平的系統涵義來看,教育公平就是教育系統的平衡。而這種平衡,實際上就是和諧發展的意思。所以,從這個意義上看,教育公平根本上指向教育系統的和諧發展,和諧發展是系統實現教育公平的根本目的。系統的和諧發展,由此也構成了教育公平的內在標準。教育公平的這種系統指向性,在實踐中要求人們,不能以個體間的差異大小來拷問教育的公平。不同個體在教育系統中得到不同對待,可能正是教育系統和諧發展的要求。雖然有時這種差異可能會比較大。

第三,教育公平的實現,需要從系統的水平上進行。系統理論認爲,複雜性是系統的基本屬性。這種複雜性,存在於系統的每一個層次。所以,一個系統實際上可以分解成不同的子系統,而子系統可以再分解爲更下級的微系統。對教育的理解也是如此。教育系統處於社會系統的下級,和經濟、文化、政治等系統並列成爲社會系統的子系統;而教育本身,也可以分解爲不同的子系統,如高等教育系統、中等教育系統、初等教育系統等。因此,教育既可以作爲系統出現,也可以作爲子系統出現,所以對教育公平的理解,也應該在教育同時作爲“整體”和“部分”的雙重身份來理解。當教育作爲社會的部分時,它的和諧發展要受到兩個方面的制約:一是社會整體和諧發展要求(社會公平)的制約;二是平行系統和諧發展要求(經濟、政治、文化等)的制約。在實踐中,這種制約其實是很現實的。上面所說的給大老闆子女加分,就是經濟公平對教育公平的影響。因爲當前分配製度是承認生產資料佔有者的分配資格,這種承認就是經濟公平的一種體現,只是這種公平對教育來說並不合適。當教育作爲“整體”來看,教育公平既制約各子系統的公平,又受其影響。所以,教育公平的實現,需要考慮教育和各種層次系統之間的關係,需要在這種關係中來實現教育系統的和諧發展。

教育公平是教育系統的和諧發展,其在個體層次的表現,需要以系統和諧發展爲標準。因此,和諧發展是認識並實施教育公平的核心和基礎。對教育公平的具體內涵闡釋,也應該從這個維度來進行。

三、基於教育公平的和諧教育

和諧教育就是和諧發展的教育。從教育系統既作爲“整體”又作爲“部分”的雙重性來看,和諧教育應該有兩重涵義:一是從教育所處的大系統來看,要保持教育系統與其平行系統的和諧;二是從教育作爲系統本身來看,要保持教育系統內部的和諧。因此,和諧教育中的教育公平,也正是這兩種涵義的綜合體。

在社會發展中,教育系統與平行系統的和諧,一方面需要注意教育系統和平行系統之間保持協調的發展步調,防止教育系統的“突進”或“滯後”,建立教育和這些平行系統之間的動態平衡。另一方面,教育系統與平行系統的和諧,需要注意教育系統與這些平行系統的張力。在社會整體和平行系統發展變化的過程中,教育系統也可能會與這些平行系統有一定的張力。恰當處理好這種張力,也是實現教育系統與平行系統之間和諧的必然要求。實現教育系統內部的和諧,首先需要在教育這個整體系統內部實現和諧。這一方面要求,它們之間不能出現牴觸;另一方面要求,保持合適的步調,防止單因素“突進”或“滯後”。此外,教育系統內部的和諧,也需要各個子系統內部(如學校子系統)保持協調一致的關係,實現其內部的和諧。這種協調一致的要求,還可以向更基層的系統延伸,如班級、學生小組等。

在對和諧教育進行系統性認識之後,下面需要進一步闡釋和諧教育中的教育公平應具有的基本特徵。從系統觀角度來看,和諧教育中的教育公平,應該具有四種特徵:

第一,指向和諧發展的公平。和諧教育同樣也面臨着教育系統自身發展的問題。當前的教育系統,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嚴密體系,系統本身的開放性,也構成了這種變化的基礎。除了那些爲了適應教育系統外部變化的改變之外,教育系統內部在近年來也發展了很多變化,如民辦教育的出現和發展、獨立學院的產生等。教育系統內部變化的原因,有相當一部分也來自於系統外部。教育系統外部格局的變化,要求教育系統內部的發展朝向特定的方向,如資訊系統的發展需要教育系統內部的配合。所以,教育系統內部的和諧,也是建立在發展變化的基礎上。教育系統本身需要開放性,否則教育就成了僵化的系統,其最終只能走向渙散和消失。

所以,教育公平的基本涵義,不全在於單純的和諧和平衡,而是要包含發展和質量;教育公平追求的,是高水平上的和諧和平衡。因此可以說,不在發展的前提下、不以質量爲目標地探討教育公平的理念,是沒有意義的。雖然教育公平沒有直接指示發展和質量之意,但是教育公平的目的本身,就預設了教育系統以及社會系統的發展。因此,對教育公平的探討,要立足於變化和發展,在孤立靜止的情況下探討教育公平,只能是一種空談。

第二,遵守合法規範的公平。教育是一種系統,這種系統的存在和發展,需要有三個方面的規則:一是開放的規則。這主要是指教育系統不能僵化,要積極吸收系統外部有益發展的成分。二是封閉的規則。教育系統不能無邊界,要把與系統成分相異的事物攔在教育系統外部。三是教育系統運作過程中所生成的規則。如各個層級系統的價值取向以及成分系統之間的關係規則等。這三個方面的規則,都是教育系統執行所必需的規則;如果離開這些規則,教育系統就會面臨着僵死、解體或渙散。所以,這些規則是教育系統實現教育公平的前提。實現教育公平的所有措施,都要在這些基本規則下執行。

第三,尊重合理差異的公平。教育是一種系統,這個系統是由多個不同的成分構成,每個成分在這個系統中都處於不同的位置。因此,要實現教育系統的和諧發展,首先必須讓這些的不同的成分實現·相互間的和諧。這種能容納差異的和諧,才真正符合“和”的真正內涵。孔子所說的“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講的就是以“和”對待差異的基本態度。其次,教育系統的整體性發展,一般都源自於特定領域的變化,繼而是整個領域的發展。那種期望所有成分“齊頭並進”的全面發展,是不可能的。因此,爲了促進教育系統的發展,對某些能帶動整體發展的部分進行一定的扶持,給予一定的差別對待,是必要的。在這個意義上,其他成分要尊重這種爲整體發展而人爲地差別對待。其實,有些時候,這種差異在系統的變化中,就自然生成了。如果這種變化代表着整體發展的方向,並能促進整體的發展,教育也應該尊重這種差異。從構成和發展兩層意義上說,那些本身具有的且能促進整體發展的差異,都應該受到保護。這是教育公平的基本內涵,教育公平並不是個體意義上的絕對平等。

第四,接納有序衝突的公平。從系統觀來看,教育系統各構成要素之間,是以一種明確且穩定的關係聯結在一起的。所以,這種關係最理想的狀態是有序。教育系統內這種穩定明確的有序性,也是和諧教育的基本含義。所以和諧教育的協調一致內涵,是一種系統層面上的取向,它本身並不強求個別成分間的協調一致。有些時候,個別成分間的衝突,恰恰是系統層面實現和諧的需要。這種衝突在現實中,經常表現爲一種“張力”。所以,教育公平不反對作爲合適“張力”的衝突,教育公平(ping)反對的是給系統帶來威脅的無序衝突。成分間的衝突,能帶來教育系統層面和諧的一個典型例子,就是職業教育的發展。職業教育在教育系統中,是與學術教育在公平的要求相沖突的。但正是這種衝突,避免了學術教育所產生的高淘汰率危害,從而達到了教育系統內的和諧。從大的社會系統來看,教育系統也不企求:不與任何平行系統產生這種作爲合適張力的有序衝突。因爲這種衝突,恰恰就是和諧社會的一個內在要求。所以,在和諧教育中能正確對待衝突、正確使用衝突,也是教育公平的一個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