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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及審計證據的關係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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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性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係

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及審計證據的關係論文

重要性是審計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對重要性的定義是:“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可見,重要性實質上強調的是錯報與漏報的“程度”,而且這一“程度”是從會計報表使用者的角度來考慮的。如果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錯報或漏報能夠使會計報表使用者改變其原有的決策,則這種錯報或漏報就是重要的;反之,則是不重要的。實際上,重要性可以解釋爲可容忍錯報或漏報的最高界限,超過這個界限的錯、漏報是不能容忍的,而低於這一界限的錯、漏報是可以接受的。

審計過程中必須運用重要性原則,其運用的情形有二:一是在編制審計計劃時對重要性的水平做出初步評估,以確定擬執行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藉以提高審計效率;二是在評價審計結果時,對重要性進行判斷,以確定已執行的審計程序是否充分,藉以保證審計質量。就第一種情形來看,審計人員之所以要對重要性水平做出初步判斷,其目的就是要確定審計證據的數量,因爲重要性是影響審計證據充分性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由於重要性是一種可容忍錯報或漏報的最高界限,因此,如果重要性水平定得越低,說明可容忍的錯報或漏報程度越小,就要求執行越充分的審計程序,從而獲取越多的審計證據;反之,如果重要性水平定得越高,說明可容忍的錯報或漏報程度越大,則可執行有限的審計程序,從而所需要的審計證據就可以少些。

例如,爲合理保證應收賬款帳戶的錯報或漏報不超過l萬元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比爲了合理保證該帳戶錯報或漏報不超過2萬元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要多。由此可見,重要性與審計證據之間成反向關係。

二、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的關係

《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定義爲:“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註冊會計師審計後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可見,審計風險實質上強調的是會計報表中未被查出的重大錯報或漏報對審計意見的影響,由於審計測試和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審計人員不可能將所審計報表中所有的錯報或漏報都審查出來,所以審計風險始終存在,但審計人員在審計測試過程中,又總是希望透過執行合理必要的審計程序,儘可能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同時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這就需要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二者之間的關係。

在審計中,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成相互作用的反向關係。首先,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就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就越高。重要性是決定審計風險水平高低的關鍵因素,審計人員對重要性水平的判斷直接影響審計風險水平的確定。如果審計人員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較低,則審計風險就會增加;所以審計人員必須透過執行有關審計程序來降低審計風險。這裏,重要性水平指的是金額的大小,而且是從會計報表使用者的角度來判斷的。比如,一般來說4萬元的重要性水平比2萬元的重要性水平高,如果重要性水平是4萬元,則意味着低於4萬元的錯報與漏報不會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與決策,審計人員僅僅需要透過執行有關審計程序查出高於4萬元的錯報或漏報。如果重要性水平是2萬元,則意味着金額在2萬元到4萬元之間的錯報或漏報仍然會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與判斷,審計人員不僅需要執行有關審計程序查出金額在4萬元以上的錯報或漏報,而且還要透過執行有關審計程序查出金額在2萬元至4萬元之間的錯報或漏報。可見,重要性水平是4萬元的審計風險比重要性水平是2萬元的審計風險低。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審計風險水平的.高低又反作用於重要性水平。審計人員在對重要性水平進行初步判斷時,應當考慮審計風險這一因素。《獨立審計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ll條就指出了審計人員對重要性水平做出初步判斷時,應當綜合考慮的重要因素,其中第3款就是考慮“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評估的結果”,如果內部控制越差,評估的審計風險越高,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就應越低;反之,如果內部控制行之有效,審計風險綜合評估水平較低,則重要性水平可以確定得高一些。

由於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相互作用的反向關係,所以重要性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審計人員對其將要執行的審計程序的確定,進而影響審計工作效率和所面臨的審計風險。如前例,如果原本是4萬元的錯報或漏報纔會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而審計人員將重要性水平評估爲2萬元,顯然,重要性水平偏低,這樣會使審計人員誤認爲審計風險較高,爲了降低較高的審計風險,就會擴大審計程序的範圍或追加審計程序,而實際上沒有必要,只能是浪費時間和人力,降低了審計效率。相反,如果原本2萬元的錯報或漏報就會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而審計人員卻將重要性水平確定爲4萬元,重要性水平偏高,這樣會使審計人員誤認爲審計風險較低,所執行的審計程序要比原本應當執行的審計程序少,審計範圍小,收集的審計證據不充分,必然導致錯誤的審計結論,其結果是審計人員承受的審計風險增加。由此可見,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之間成反向關係,這種關係對審計人員將要執行的審計程序的時間、性質、範圍有着直接影響,審計人員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

三、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係

由上所述,由於重要性與審計證據成反向關係,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也成反向關係,所以可以推定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成正向關係。也就是說,如果審計風險越高,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數量也就越多。根據這一關係,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其對審計風險的評估,來確定審計證據的需要數量,以達到證據充分性和適當性的要求。如果審計人員初步估計的審計風險水平較高,說明審計對象較爲複雜,審計的內容也較爲廣泛,審計人員發表恰當審計意見的難度就大,失誤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這時審計人員就要實施越詳細的實質性測試程序,收集更多的審計證據,以便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反之,如果評估的審計風險水平較低,則審計人員只需要執行有限的審計程序,收集較少的審計證據。例如,被審計單位業務複雜,內部控制差,管理當局品行存在問題,財務狀況惡化,頻繁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等等,均可認爲面臨着很高的審計風險,或者將審計風險評估爲高水平,審計人員都應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第5號一一—審計證據》第7條指出,審計人員判斷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應當考慮的因素第一個就是審計風險,可見,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有着密切的關係。

總之,重要性、審計風險、審計證據之間有着非常密切的制約或影響關係,在一定條件下,只要其中一個因素髮生變化,其他一個或兩個因素必然也會發生相應變化。因此,註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必須要把這三個因素作爲一個整體全面考慮,同時兼顧,只有這樣才能取得較好的審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