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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證據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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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證據是審計監督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內容,是審計機關依法審計的前提。接下來小編蒐集了審計證據的論文,僅供大家參考,希望幫助到大家。

審計證據的論文

篇一:審計證據數量影響分析

[摘要]

審計證據的數量體現的是審計證據的充分性特徵。在抽樣審計中,樣本規模決定了審計證據數量的多少。在審計證據數量的影響因素中,審計證據的數量與重要性水平成反向變動關係;與審計風險成反向變動關係;與抽樣風險成反向變動關係,但不受非抽樣風險的影響。預計總體誤差與審計證據數量成同向變動關係。總體變異性不影響控制測試的樣本規模,即不影響審計證據的數量,但在細節測試中,總體變異性與審計證據數量成同向變動關係。

[關鍵詞]

審計證據數量;重要性,審計風險,抽樣風險,預計總體誤差

審計證據是指註冊會計師爲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資訊,包括財務報表依據的會計記錄中含有的資訊和其他資訊。獨立審計準則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爲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在審計理論與實務中,諸多方面影響着審計證據的充分性,也影響着審計證據的數量。本文利用圖表形式,對審計證據的影響因素進行了直觀分析,旨在提高對審計證據數量影響因素的感性認識。

一、重要性對審計證據數量的影響

如果一項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則該項錯報是重大的,即影響報表使用者作出判斷和決策的錯報程度就是重要性水平。根據獨立審計準則,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各類交易、帳戶餘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要性進行評估,以有助於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收集審計證據,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由此可見,重要性水平影響收集審計證據的範圍,從而影響審計證據的數量。

各類交易、帳戶餘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要性水平也稱爲“可容忍錯報”。它是在不導致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對各類交易、帳戶餘額、列報確定的可接受的最大錯報。重要性水平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係可以轉化成可容忍錯報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係。

在抽樣審計中,可容忍錯報與樣本量即審計證據數量之間成反向變動關係:可容忍錯報越大,樣本量越小;可容忍錯報越小,樣本量越大。而樣本量越小,審計證據越少;樣本量越大,審計證據越多。因此,可得出推論:在計劃審計階段,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證據越少;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證據越多。這裏所指的重要性水平是指重要性的數量特徵,即20000元的重要性水平比10000元的錯報重要性水平高。而爲合理保證存貨帳戶的錯報或漏報不超過10000元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比爲了合理保證該帳戶錯報或漏報不超過20000元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要多。

二、審計風險對審計證據的影響

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註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根據獨立審計準則,審計風險取決於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審計風險模型可以表述爲:

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該式表明,在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下,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成反向關係: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低,計劃的、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高。當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一定時,三者之間的關係可以表示爲:

檢查風險=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

也就是說,註冊會計師應當評估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並根據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和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從而設計審計程序,收集審計證據。

這一關係式從表面看,解釋的是審計風險與檢查風險之間的關係,其實質卻是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係:在既定的、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前提下,重大錯報風險越大,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小,會計報表中的重大錯報未被審計師發現的可能性越低,審計範圍越大,需要的審計證據越多;重大錯報風險越小,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大,會計報表中錯報未被審計師發現的可能性越高,審計範圍越小,需要的審計證據越少。也就是說,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數量之間成同向變動關係:審計風險越高,所需證據的數量越多;審計風險越低,所需證據的數量越少。

三、審計風險、重要性對審計證據的動態影響

(一)三者問的關係

根據獨立審計準則,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之間成反向變動關係,由上述分析已知,重要性水平與審計證據數量之間成反向變動關係,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呈現同向變動關係。

(二)評價審計結果時,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對審計證據的影響

隨着審計過程的推進,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對重要性的判斷是否仍然合理,從而確定是否面臨過高的審計風險,審計證據的數量是否滿足了充分性要求。

在確定審計程序後,如果註冊會計師確定接受的重要性水平接近計劃階段重要性水平,則意味着初始重要性水平確定適當,審計風險控制適當,審計證據數量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