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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及對當今監察工作的啓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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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及對當今監察工作的啓示
一、古代監察制度的及其特點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獨裁主義中心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着封建君主獨裁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爲臺官、憲官或察官,是天子的線人,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覈詔令章奏。臺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天子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爲下列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年齡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爲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爲中心監察機構,在地方設定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心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爲中心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心御史臺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天子,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同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範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臺、司隸臺、竭者臺,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臺下設臺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臺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臺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天子。至元朝,取消諫院,臺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臺,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心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臺爲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爲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回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同一和嚴密。清朝還以天子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的頂峯。
縱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體,它表現出瞭如下一些特點:
(一)天子握有最高監察權。在獨裁製度下,最高監察權回於天子,整個監察過程,從糾參到議復,從覈實到復劾都必須請旨進行,最後由天子裁決。監察效果有賴於天子的賢明,監察官有賴於天子的保護。
(二)監察機構獨立,自上而下垂直監察。自魏晉御史臺脫離少府後,中心監察主體機構與行政機關分離,組成獨立的監察機關。地方監察機構和監察機關一般也不隸屬於地方衙門。這種監察體制有利於監察機構獨立行使監察權,排除同級或上級行政主座的干擾。
(三)重視監察官的選任。歷代統治者都非常注重監察官的遴選。即要求監察官有剛正不阿的品質,又要求監察官有豐富的爲官經驗和優異的治績,還要求監官有較高的文化素質。
(四)憑實績黜陟,嚴格考覈監察官。中國封建統治者根據實績對監察官進行考覈,並採取了一些定量化的,這樣就可促使監察官盡職盡責、積極上進,減少察與不察一個樣的虛監現象。
(五)答應傳聞言事。監察官可以傳聞言事,是中古代監察制度中非常有益的一項規定。它可以使監察官大膽廣泛地行使監察權,以利於進步監察效率,加強君主對羣臣的控制。
縱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歷程,可以發現有如下特點:
(一)“同構性”——監察機構設定的大同小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