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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償付能力監管對我國保險監管的啓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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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償付能力監管對我國保險監管的啓示
摘 要 當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的保險監管模式逐步由嚴格轉向寬鬆,保險監管的重點轉爲以償付能力爲主。介紹了西方一些發達國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並了我國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的不足,進而提出增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有效措施,以保障保險市場的健康。
  關鍵詞 償付能力 保險監管 資金運用

  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在發生賠償和給付時所具有的補償能力,是衡量保險公司經濟實力的一個綜合指標。償付能力一方面要求保險公司資產的市場價值大於負債,同時還要求有足夠的流動資產以履行所有因債務而導致的財務責任。合理的償付能力應該在使保單持有人得到充分保障和保險業運營成本較低這兩個因素的權衡中達到均衡。,西方國家主要透過對償付能力有效監管來達到監督保險公司經營同時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的目的。
1 美國償付能力監管
  爲解決資訊不對稱,降低保險監管成本,美國最早建立了償付能力評級機構和評級制度。這些評級機構以相對較低的成本提供了關於保險公司財務實力的總體資訊。保險監管資訊系統(IRIS)和財務分析跟蹤系統(FATS)作爲美國保險監管預警機制的兩個重要的資訊系統,主要幫助保險公司的無償付能力進行預測,避免更多保險公司破產。20世紀90年代美國保險監管協會提出了風險資本要求法(RBC),該法隨着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具體數量和類型而變化,使保險公司的資本與其承擔的風險大體匹配。現金流量分析是以利率變動爲主要假設來測定壽險公司責任準備金的充足性,分析壽險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是否匹配,屬於動態監管。爲了對保險公司發生償付能力不足時能及時進行補救,美國建立了保證基金體系,以保護可能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
  美國的償付能力監管既有事前的預警、事中的控制,又有事後的彌補;即有靜態監管,又有動態監管,兩種監管相互補充,其體系建設比較完整。
2 歐盟償付能力監管
  歐盟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了法定償付能力額度,其由最低固定保證金和償付能力額度組成。同時,還規定可計入資本金的資產負債表項目。雖然歐盟投資管制較鬆,但對保險公司責任準備金的投資特別關注,注重協調投資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並規定責任準備金投資的資產類型及各類資產佔準備金總額的最大比例,避免風險的過於集中。如果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未達到規定要求,監管機構會採取限制公司投資行爲等舉措進行干預。
  歐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屬於比較寬鬆的監管體系,它考慮的因素比美國簡單,操作起來比較簡便,但其保險監管對行業自律要求很高。
3 加拿大償付能力監管
  加拿大動態資本充足性測試是在給定保險人近期、當前財務狀況,以及保險人在未來一系列假設情景下的前提下,對保險人資本金的變動趨勢進行分析的過程,其主要目的在於透過測試分析,提供有關可能導致保險人資產損耗的不利事件的資訊,預測採取相應糾正措施所產生的,以幫助保險公司防範償付能力不足事件的發生。
4 中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現狀與存在問題
4.1 現狀
  我國新《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管。表明我國已從微觀的`“條款費率監管”轉向宏觀的“償付能力監管”。目前,我國的保險償付能力監管是以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爲主,並透過各項財務指標分析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償付能力額度監管可以簡單合理地處理複雜的風險狀況,這種監管方法所需的資訊均可直接從現在的財務報告、監管報告和精算報告中獲得。現行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主要美國保險監管資訊系統(IRIS)償付能力檢測系統。這種方法直接從保險公司財務報告中獲取資訊,綜合了影響償付能力的各方面風險在公司財務狀況中的表現形式,解決了我國保險監管的專業人才資源相對稀缺的問題,有助於縮小重點監管的範圍,提高監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