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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市場結構市場績效與企業的創新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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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rrow模型中,在位企業,不管是壟斷者還是所謂的競爭性企業,都只是針對於產品市場而言的,而在研發市場上,它們卻沒有區別,都是完全的壟斷者,因爲只有在位企業可以進行創新活動。比如說,在討論“競爭性”企業的創新激勵時,Arrow只是考慮了這個企業完成創新之後利潤變化,但沒有解釋爲什麼這樣一個預期利潤的存在不會吸引其他“競爭性”企業也從事該創新活動。由於在位企業不受進入威脅(比如,受行政性進入壁壘保護),技術創新只是在位企業提高在位利潤的工具,進而會出現“替代效應”的結果。而在Gilbert?Newbery模型中,不管是壟斷者還是競爭性企業,它們都是可能進行創新活動的,即可以投標購買第三方的替代技術。換言之,在Gilbert?Newbery模型中,研發市場是競爭性的,而潛在進入者一旦研發成功,就可以藉此進入產品市場與在位壟斷者進行雙寡頭競爭。面對這種進入威脅,壟斷者就必須透過創新活動來“維持”其在位壟斷利潤。既然此時創新是一個企業進入市場或者阻礙競爭者進入市場的工具,而考慮到競爭總會導致租金耗散,壟斷者“維持”壟斷地位的激勵就要強於競爭者“打破”壟斷地位的激勵。

論市場結構市場績效與企業的創新行爲

無論是Schumpeter、Arrow還是Gilbert和Newbery,他們都有一個共同點,即認爲市場結構與創新之間存在簡單的線性關係。但也有其他一些學者認爲市場結構與創新之間存在着更加複雜的非線性關係。比如,Scherer[3]、Mansfield[4]和KamienandSchwartz[5]就認爲市場結構與創新之間存在倒U型關係:當企業規模小於某個臨界值之前,企業的研發強度是其增函數,但一旦企業規模超過這個臨界值,企業規模增加,其創新激勵就反而變小了。從某種意義上講,倒U型假說可以看作是對前面兩種經典模型的一個折中結果。除了理論研究,人們也就市場結構與創新激勵的關係做了大量的經驗分析。但對應於不同的計量方法或樣本數據,人們並沒有得到一致的研究結論。Horowitz[6]、Hamberg[7]以及Comanor[8]的經驗研究支援了Schumpeter第一假說。他們發現,研發密度,即研發支出與企業規模的比值,隨着企業規模的增大而增加。他們對此給出的解釋主要有兩種:第一,由於資本市場的不完善,大企業在研發融資方面具有優勢,因爲企業規模與內部融資的可行性和穩定性是正相關的;第二,研發活動具有顯着的規模經濟,因爲技術一旦研發成功,其市場價值與市場範圍正相關,而大企業通常具有很大的市場佔有率。但是,Geroski[9],Nickell[10]以及Blundell,Griffith,VanReenen[11]的實證研究結果卻指出創新與市場競爭程度之間存在正相關關係。隨後,Aghion,Harris,Howitt,Vickers[12]對熊彼特模型進行了擴展。在他們的模型中,創新激勵不僅僅依賴於創新租金,更依賴於創新前後的租金差異(在基本模型中,創新來源於外部企業,故創新前的租金爲0),在這種情況下,更高的市場競爭程度將同時減少創新前後的租金,但是創新前的租金減少幅度要更大些,從而有利於創新和增長。也就是說,競爭可能提高創新的增量利潤,從而鼓勵了研發投入並“逃離競爭”,同時使得行業內實力相當的企業越來越多,寡頭廠商也將面臨更加相似的產品成本,並且產品成本越低(高)的企業更願意成爲技術領導者(追隨者)。Greenstein,Ramey[13]在其模型中假定消費者更偏好新產品,壟斷者能透過市場隔離對新舊產品進行差別定價,從而能從產品創新獲得更高的利潤,因此壟斷廠商比競爭廠商具有更高的創新投入。但是,Czamitzki,Kraft[14]透過對德國企業的研發行爲研究,發現新進入者比在位者的研發投入要高。而Schmalensee[15]認爲,隨着企業規模的變大,管理層對企業的`控制能力開始下降,而這又會削弱企業的研發效率;與此同時,隨着企業規模的擴大,研發人員更難從自身努力中獲得相應的報酬,他們的創新激勵也就因此而大打折扣了。

Scherer[16]的早期分析支援了倒U型關係假說。他用研發人員數目來表示企業研發投入,並用四廠商集中度(CR4)來表示行業集中度,發現在控制行業變量後,研發投入隨着市場集中度的提高而增加;但當CR4超過50%~55%後,研發投入不再隨行業集中度的提高而增加。進一步,CulbertsonandMueller[17]對食品行業的分析發現,研發投入與行業集中度之間倒U型關係的臨界值CR4約爲60%。Aghion等[18]利用英國1973~1994年近20年的上市企業數據研究了市場結構與專利數量之間的關係,結果發現兩者之間是呈倒U型關係,因爲競爭既會增加來自創新的額外利潤,又會削弱落後者的創新激勵。

此外,還有一些研究就市場結構與創新激勵之間的關係得出了更加微妙的結論。Scherer[19]採用美國聯邦委員會(FTC)1974年的行業應用項目的數據,發現所有行業數據中,只有20%左右的樣本的研發密度是隨企業規模增加而增加的,而對於其他行業則沒有檢測到企業規模對研發的效應,並且他還提出美國小企業比其他國家的小企業更具有創新動力。Boundetal[20]採用了比以往學者更大更全的美國企業數據,並在企業層面上去研究規模—創新之間的關係,研究發現企業規模與研發支出之間的非線性關係是U型而非倒U型,即研發密度先隨企業規模增加而下降,然後再隨企業規模增加而增加,比起中等規模的企業來說,小企業和大企業的研發密度都要更高些。AcsandAudretsch[21]的研究表明小型和大型企業的研發投入可能依賴於行業狀況特別是市場結構,他們指出在行業集中度比較高的條件下,大企業的創新強度更高些,而對於小企業來說,在行業集中度比較低的不成熟市場條件下的創新強度要更高些。Dorfman[22]透過對4家電子企業的比較研究得出了類似的結論。

儘管在國外,市場結構與創新激勵之間的關係是一個老話題了,但在國內,受制於數據等各種原因,相關研究還不是很多。近年來,利用中國工業企業數據庫的一個代表性研究是聶輝華、譚松濤、王宇鋒[23]。他們的研究表明,企業規模與研發投入之間的確存在倒U型關係,國有企業相比其他類型的企業具有更高的研發強度,並且規模越大,創新動力越足。平新喬等[24]運用中國製造業222家企業連續5年的微觀面板數據研究了產品市場競爭對企業研發的影響,發現行業集中度衡量的產品市場競爭度與企業專利水平間呈正U型結構。Hu[25]運用北京海淀區的813個高科技企業數據,發現不同產權特徵對企業研發投入的影響差異並不明顯。安同良等[26]的研究則發現不同性質產權類型的企業所具有的研發投入存在較大差異,最高爲外國企業,其次是股份制和有限責任制以及港澳臺企業,最後纔是國有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張翼[27]根據中國工業企業統計數據做出的結論則是私有企業的研發激勵最大,國有企業次之,最後纔是外商投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