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反壟斷法價值理論的重構

學問君 人氣:1.12W

摘 要:我國法學界以經濟學上的有效競爭理論詮釋反壟斷法上競爭的含義,視競爭爲圭臬,將競爭作爲反壟斷法特有的法律價值和傳遞其他價值的手段的觀點有失偏頗。競爭價值對反壟斷法所要調整的經濟現象並不具有完全的解釋力。競爭理論、交易費用經濟學以及管制經濟學都應當成爲影響反壟斷制度供給的理性認識;因此,有必要對反壟斷法價值理論進行重構。

反壟斷法價值理論的重構

關鍵詞:競爭;法律價值;經濟組織;效率

法律價值是法學的基本範疇之一。法理學界有學者將法律價值概括爲“在人(主體)與法(客體)的關係中體現出來的法律的積極意義或有用性”。“只有當法律符合或能夠滿足人們的需要,在人與法之間形成價值關係,法律纔有價值(有用性)可言。”並認爲“秩序、自由、正義和效益應作爲法律的基本價值”〔1〕。這裏所說的法律的諸項基本價值是就法律體系整體而言的,是作爲各部門法由於其自身的規定性和可用於滿足人們的不同需要又體現出各自特有的法律價值。我國學者對反壟斷法的價值也作了較多的研究。其流行觀點認爲反壟斷法特有的法律價值是競爭;競爭是傳遞、實現反壟斷法其他價值的手段,如提高經濟效益、增進社會財富以實現消費者福利。這一認識有一定的經濟學理論和立法基礎。從經濟學角度看,該認識是以微觀經濟學的價格理論爲依據。按照古典經濟學的市場理論,經濟人在市場作用中,受到 “看不見的手”——— 市場價格機制的約束與調節,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統一。自由競爭構成了經濟活動的原動力。古典經濟學的市場理論雖然不斷被修正和拓展,但價格理論、競爭的觀念一直居於核心的位置。從各國反壟斷立法看,競爭更是佔據了基礎性的地位。如美國《克萊頓法》第 2、3、7 條都明文規定,商業行爲不得 “實質上減少競爭或旨在形成壟斷”。針對《謝爾曼法》在明確性等方面的不足,判例法發展出反托拉斯法的價值目標即 “保護競爭,而不是競爭者”。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 1 條規定:“處於競爭關係之中的企業之間達成的協議、企業聯合組織作出的決議以及聯合一致的'行爲,如以阻礙、限制或扭曲競爭爲目的或使競爭受到阻礙、限制或扭曲,則是禁止的。”日本《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正交易法》第1條規定:本法的目的,是……促進公平的、自由的競爭。

從法律價值存在形式上看,分別有觀念、理論、制度形式存在的法律價值[2].本文立足於法制度層面,透過對經濟學和反壟斷法上競爭概念的梳理,並根據經濟學的最新發展狀況和反壟斷法的調整範圍的具體要求,認爲我國法學界將競爭作爲反壟斷法特有的法律價值和傳遞其他價值的手段的觀點有失偏頗。競爭價值對反壟斷法所要調整的經濟現象並不具有完全的解釋力。即使僅從經濟學進路上看,過於突出競爭價值也不具有邏輯自洽性。本文擬從經濟學角度,對反壟斷法價值理論進行適當重構。

一、經濟學上的競爭和競爭理論

經濟學界對於競爭的概念並沒有一個一致的看法,經濟學家施蒂格勒對競爭所下的定義是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該觀點認爲:競爭係指個人或集團或國家)間的角逐;凡兩方或多方力圖取得並非各方均能獲得的某些東西時,就會有競爭。競爭至少與人類歷史同樣悠久,所以達爾文力圖從經濟學家馬爾薩斯那裏借用這個概念,並像經濟學家用於人的行爲那樣,將它用於自然物種。[3]在經濟學中,競爭首先是與市場相聯繫的,市場是交易活動和競爭行爲發生的場所。競爭總是在特定的市場條件下進行的,並表現出結構和行爲兩方面的特點[4].市場的狀況決定着競爭行爲得以開展的強度。市場結構、市場行爲和市場績效及其相互關係構成了競爭理論[1]研究的主要內容。價格機制、供求機制和競爭機制則被認爲是市場機制的具體表現。其次,競爭是與效率相聯繫的。如西方經濟學認爲,在完全競爭市場條件下,如果規模報酬不變並且沒有外部性存在時,資源的配置不可能透過重新組合使一個人或一些人的福利增加而又不使其他人的福利減少,在既定的生產技術和消費者偏好條件下社會資源配置能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帕累托最優狀態意味着最有經濟效率狀態和社會福利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