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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專利法與反壟斷法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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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互聯網的助力下,知識產權作爲知識經濟資源極易引發市場壟斷的屬性更加凸顯,而專利在知識產權中排他性尤爲突出,專利的標準化可能會導致市場的壟斷化。文章透過一個經典案例對專利法和反壟斷法的深層關係進行分析,專利並不直接導致壟斷,作爲一種合法壟斷權,存在着被濫用的可能,在界定時必須排除專利爲欺詐所得,是否真正佔領市場等因素綜合考量。

論專利法與反壟斷法的關係

關鍵詞:專利法;衝突;協調;反壟斷法

專利制度技術保護提供了一種受一定限制的排他性壟斷權,因此企業可以透過對技術的控制達到在一定領域內對市場的控制。擁有專利的企業以佔領市場爲目的不斷將其技術推廣,控制市場的專利技術成爲“標準”,實現專利技術的標準化,掌握標準核心專利的權利人可以控制整個行業。於是,在互聯網的助力下,資源重新整合的速度加快,透過“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壟斷化”的過程成爲行業壟斷者的企業比比皆是。②

近年來,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今年4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佈了《關於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爲的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此次出臺新規,被認爲是爲了引導經營者合理的使用知識產權,明確正當的權利行使行爲和排除、限制競爭的濫用行爲之間的界限。而由此帶給筆者的思考,賦予權利人排他性壟斷權利的專利法和反壟斷法之間是否存在矛盾?這二者是什麼關係?應該如何認識他們之間的深層衝突?

一、問題的提出

傳統上,一般認爲專利法和反壟斷法是相沖突的。衝突之所以產生是因爲專利法賦予了發明人以“壟斷權”,而反壟斷法的目標就是要防止或限制壟斷。近年有學者認爲反壟斷法的宗旨包含若干層面,即直接目標、根本目標和理想目標,相應的是有效自由競爭,社會整體效益、實質公平。也有學者認爲,反壟斷法的價值必然是多元化、多層次的,主要包括保護競爭、提高經濟效率、保護消費者權益,最終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學者們的研究深化了反壟斷法的內涵,看上去似乎專利法所賦予的“專有權”會妨礙自由的競爭,從而產生衝突。但是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爲這兩者間並不>中突,其中以沃德・鮑曼在著作《專利法和反壟斷法:法學與經濟學的評價》中的觀點爲代表,認爲兩者不僅不衝突而且擁有一個共同的中心經濟目標。專利法和反壟斷法關係的探討實質上就是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關係,但由於專利更容導致壟斷,故本文以“布倫斯維克訴瑞吉爾紡織公司”案爲切入點,該案對思考專利法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關係是種啓發。

布倫斯維克公司在1967年發明了一種製造“抗靜電紗”的新工藝方法,用於製造醫院手術或其他有易揮發性氣體而容易被靜電點燃的地方穿用的衣物。布倫斯維克公司本身不是紡織品製造商,所以委託瑞吉爾公司製造並且向其披露了發明,瑞吉爾公司承諾對該工藝中的技術保守祕密不對外泄漏。1970年4月布倫斯維克公司就該工藝方法申請專利。8月瑞吉爾公司違反保密協議也申請了專利。1972年當地專利局沒有考慮布倫斯維克的申請而給瑞吉爾公司頒發了專利。隨後一年專利局發現了布倫斯維克的申請,提起了專利牴觸申請程序以決定瑞吉爾和布倫斯維克誰有在先發明權。專利局裁定布倫斯維克的確在先發明瞭該工藝,但是其專利申請無效,再次確定了瑞吉爾的專利權,所以布倫斯維克在伊利諾伊州北部管區聯邦地區法院對此裁決質疑,並且以壟斷爲由起訴了瑞吉爾。在訴訟中布倫斯維克訴稱瑞吉爾用欺詐的手段取得了專利,並且在“抗靜電紗”的生產中觸犯了《謝爾曼法》第二條,存在企圖壟斷的不合法行爲,地區法院以選擇性的理由駁回了起訴,認爲起訴書中並未陳述反壟斷的理由。

法官認爲,布倫斯維克的起訴中反壟斷是不正確的訴訟理由。首先,布倫斯維克認爲擁有專利權就會造成該工藝技術的專有,這是正確的,因爲專利權的含義既賦予專利人專有排他的權利,只是該專利權的獲取是否經過正當程序,是否存在欺騙值得考量。其次,布倫斯維克認爲擁有專利權就會造成壟斷的認識是有誤區的。法官的觀點是,壟斷必須在市場中形成,要界定是否形成壟斷,需要考慮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便是是否構成了市場支配力。此案中,僅因爲瑞吉爾享有專利權就以壟斷對之訴訟,暫且不論瑞吉爾違反保守祕密的違約行爲,就說明了在對專利法和反壟斷法的關係的理解上,存在着誤區,並不是只要享有專利權就會造成壟斷。

二、專利和反壟斷是通往財富最大化的不同手段

布倫斯維克的上訴要求我們考慮專利法和反壟斷法之間的深層關係。壟斷必須與某種形式的反競爭性行爲相結合才能構成非法。假定專利權人在某個特定的情況下具有市場支配力,如此一來,專利法與反壟斷法的衝突便顯現出來。除此之外還有學者認爲基因專利保護會導致基因源高度壟斷。但是筆者認爲,專利法和反壟斷法的深層關係並不是衝突的,專利和反壟斷只是通往財富最大化這個大目標的不同手段。兩種法的宗旨一起實施共同達到特定的目的.,但是這兩種工具在努力達到結果的方式上經常發生>中突。反壟斷法透過防止壟斷尋求財富最大化,而專利法卻可能在某些情況下鼓勵壟斷。

根據《謝爾曼法》,限制貿易的協議(第一條)@和壟斷或企圖壟斷(第二條)被認爲是非法。法條的經濟理論根據是壟斷有可能限制產量並擡高物價,從而使消費者爲他們最想要的東西付出的更多。由於壟斷將資源閒置轉移到不急需使用的人手中,就可能造成產量限制,而如果沒有壟斷,那些資源就會被有效地利用。這就是競爭的原理以及壟斷存在的依據。相反,一個良性競爭性的市場會合理分配稀缺資源,將資源分配給社會最需要的那些地方使用。就成功的發壟斷法而言,反壟斷法促進市場爲主的,利潤爲動力的,不受人爲干擾的有效競爭秩序。

專利法則常常被認爲是經濟增長的一個特殊誘因。但是專利法像反壟斷法一樣,不會爲了增長而促進增長。專利法旨在使那些消費者認爲值得付出代價的新產品和新生產方法變爲現實的可能。消費者會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發明或生產,如此循環,那麼稀缺資源就會得到更好的利用。因此,專利系統下的增長不是與消費者的選擇相對抗的一個獨立的目標,而是消費者選擇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