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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壟斷法實施中的體系矛盾與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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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國的《反壟斷法》是在借鑑歐盟競爭法的立法藍本上形成的,其在實施中還是具有歐盟競爭法的影子,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影響是根深蒂固的。在中國的近期,在相關反壟斷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反壟斷法與美國反托拉斯法之間的衝突性。錯誤的成本分析框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爲不同法律體系作出合理的解釋,分析二者之間存在的差異,並能夠分析在不同的制度下應該選擇哪種法律。錯誤成本分析框架是在分析市場中的假陽性和假陰性的基礎上,分析市場是否可以自行地扭轉錯誤,是否具有自我修復的能力,對這些假設的探究能夠對中國的反壟斷法進行新的認識。

中國反壟斷法實施中的體系矛盾與解決方法

關鍵詞:反壟斷法 錯誤成本分析框架 體系衝突

現在,反壟斷法中最具有權威性的是美國反托拉斯法和歐盟競爭法,美國反托拉斯法是反壟斷法的開山之作,在1890年在美國開始實施的,這部法律爲今後法律的制定提供了較爲豐富的案例,而且對各國反壟斷法的立法提供了借鑑。由於政治、經濟、文化的差異,各國的法律差異還是比較大的,歐盟競爭法與美國反托拉斯法產生了一定的對立。

一、反壟斷法體系的前提差異分析

從宏觀的角度去考慮,中國的反壟斷法在借鑑其他國家法律制定的過程中,面臨着制度的差異問題。反壟斷法與其他國家的法律融合的問題一直是人們關注的問題。先不考慮學術方面的觀點,僅僅是在法律制度的層面上分析,法律的相互借鑑還是能夠持續的。即使是歐盟競爭法,其也借鑑了美國反托拉斯法的相關內容。這種融合現象,說明不論反壟斷法在哪個國家實施,其都有相同的框架爲支撐的,而且能夠採用相同的經濟分析的方法,在世界範圍內都能夠建立相同的基本結構。所有的國家和地區都能夠分析競爭者之間的協議,承認了橫向協議的正確性,所有的國家都承認除了利用價格固定市場,還可以藉助市場福利的利弊來分析,能夠更加全面地去分析市場。

然而,反壟斷法在融合的過程中還是存在問題,由於各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就導致了制度的選擇存在難度。中國的反壟斷法和歐盟競爭法之間就存在着差異,除了宏觀的政治方面的因素,同時,微觀層面的制度框架也存在着差異。

(1)錯誤成本分析框架下的制度選擇

在反壟斷法實施的過程中,會出現對競爭限制的行爲,這一行爲需要結合相關的司法體系,分析其直接運作的成本因素,在所有機制共同考慮的基礎上分析不同的錯誤成本因素。在制度執行方面,顯性成本是更容易受到關注的。在複雜的市場中,市場行爲會造成隱性成本的產生,隱性成本往往會被忽視,但是,這些被忽視的隱性成本會對市場的整體發展產生更爲重要的影響。在錯誤成本分析中,制度的執行會面臨着不同的選擇,如果錯誤的判定爲無罪,那麼,法律標準就會模糊。隨着錯誤判定無罪的數量越來越多,就會出現很多潛在的被告,他們就會不遵守法律,法律的權威性就會降低。另一方面,如果錯誤判定行爲是有罪的,那麼,法律的標準就會提高,法律就會刻意的去改變被告的行爲。所以,這兩種問題就導致法律權威性降低和法律權威性上升的問題。

在發壟斷法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會存在很多不確定性因素,這些因素都會產生成本的限制,所以,徹底地消除假陽性和假陰性因素是不可能的,所以,制度在選擇和改善上還是存在一定的困難的。錯誤成本分析框架能夠爲法律的'選擇提供一定的方向,能夠實現最優的反壟斷,可以達到最小化的目標。但是,由於法律選擇的原因不同,出現假陰性的錯誤是可以理解的,因爲很多形式上的合作是有利的,而且,運用經濟系統實現對壟斷的糾正比司法錯誤的糾正更容易。當競爭行爲出現錯誤時,市場能夠透過自身的力量來糾正,但是如果出現了司法上的錯誤,就必須要透過複雜的法律程序,這一行爲會對整個社會經濟產生不良的影響,而且市場的力量是不能完善的。所以,應該分析市場上絕大多數的競爭行爲是好的,避免假陽性的出現。

(2)差異化的具體例證

歐盟競爭法在實施中更加關注假陰性,在分析歷史和政治因素的基礎上,分析市場因素。很多學者認爲,應該將歷史和經濟、法律整合爲一體,經濟的發展模式不能使放任的,但是也不能管理的過於嚴格,應該在適當的基礎上分析,建立經濟憲法,在此基礎上,實現社會市場經濟。在經濟社會中,個人的權利應該予以充分地肯定,但是又不能使權利過於集中,應該透過一定的制度對經濟秩序進行管理。在這種機制執行中,市場的主體在追求自身的利益中會更加具有積極性,能夠爲社會作出更加突出的貢獻,國家也必須遵守經濟憲法的規律,制定出符合要求的經濟制度。競爭法在這個機制中應該具有重要的地位。

在對歐盟競爭法分析中,着重分析其在確定企業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時,門檻是否過於低,當市場上存在着相互競爭的行爲時,就會產生完善競爭的局面,這一局面會使很多企業的目標發生偏離。這時處於支配地位的企業就會具有一些特殊的責任,在這些責任的驅使下,他們就會形成惡性的競爭,以獲得更高的利潤。歐盟將很多企業的單方面行爲作爲禁止的行爲,在完全競爭中很難區分出妨礙競爭。歐盟競爭法在制定中,對市場的力量產生了阻礙的影響,產生了價格歧視等問題。透過對這些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歐盟競爭法對市場參與的要求很高,對市場產生了很大的干預,使市場的作用不能全面地發揮出來。歐盟競爭法不信任市場具有自我調節能力,容易出現假陽性的錯誤。

1、較低的市場支配地位認定門檻:歐盟競爭法將市場的份額的分配進行重點分析,這種做法在反壟斷法中是比較常見的。然而,卻提高了對市場的干預。在德國法中,如果企業的市場份額大於三分之一,那麼,市場就具有自我支配的能力。在歐盟競爭法中,市場要獲得支配地位就必須具有50%的市場份額。

2、企業的特別責任:歐盟競爭法對市場的支配地位的認定門檻比較低,最突出的體現是在優勢地位理論中體現的。相對的優勢地位,一般指的是在不具有市場優勢的企業中,在比較特殊的條件中,對交易進行壟斷的支配,所以,企業就不具有相對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