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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反壟斷法》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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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律師;反壟斷法

律師解讀《反壟斷法》司法解釋

【正文】
   
  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爲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自201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司法解釋共16條,是最高院在反壟斷審判領域出臺的第一部司法解釋,明確了因壟斷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的受理條件、管轄、舉證責任、民事責任等事項。司法解釋的出臺具有重大意義。在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因壟斷行爲引發的侵權及合同糾紛法院是否應當受理,以及在管轄、舉證及民事責任方面均存有爭議。此次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上述爭議均作了相應的釐清。尤爲重要的是,司法解釋明確受壟斷行爲損害的民事主體有權向法院就該壟斷行爲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亦有權在民事訴訟中對壟斷行爲進行審查,與《反壟斷法》規定的行政查處以及行政訴訟能夠形成制度配合,能夠大大增強反壟斷效果。

一、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受理條件

司法解釋第一條和第二條是關於壟斷民事糾紛案件受理條件的規定。第一條是關於原告主體資格的規定。根據第一條規定,因壟斷行爲受到損失以及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是適格原告。第二條是關於壟斷民事糾紛案件具體受理條件的規定。根據第二條之規定,因壟斷行爲受到損失後,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或者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爲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後起訴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受理條件,法院應當受理。這裏規定的“其他受理條件”主要是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民事訴訟案件受理條件。具體而言,有以下四個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原告因壟斷行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的情況下,法院應當受理。

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事實上與《反壟斷法》形成緊密配合,在反壟斷方面將形成制度合力。《反壟斷法》主要由反壟斷委員會及反壟斷執法機構來負責反壟斷,主要是行政機關反壟斷,普通公民只能向這些行政機關舉報壟斷行爲,尚無法律途徑直接反壟斷。而司法解釋第二條則賦予受到壟斷行爲損害的民事主體直接起訴壟斷組織的權利,且不以行政執法程序前置爲條件。這意味着對於壟斷行爲的監督及治理不再是行政機關的獨有權力,相關受壟斷行爲損害的民事主體也可以直接起訴,這對於我國反壟斷將具有重大推動作用。

二、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

司法解釋第三、四、五、六條對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合併審理和移送管轄做了明確規定。

1、級別管轄

就級別管轄而言,此類案件原則上由中級法院管轄。這主要考慮到反壟斷民事糾紛案件有其特殊性,其較高的專業性、複雜性和較大的影響力。由於反壟斷民事訴訟剛剛起步,由審判力量相對充足、審判經驗相對較多的法院集中管轄,更有利於儘快提高審判水平、保證審判質量和統一裁判標準。當然,由於部分基層法院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等也具備相應的審判能力,能夠保證審判質量,因此,從便民角度出發,司法解釋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層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就地域管轄而言,仍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確定。壟斷民事糾紛案件因案由不同,可以區分爲兩種類型。一種是依據《侵權責任法》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的侵權糾紛案件。另一種是依據《合同法》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的合同糾紛案件。案件類型不同,其地域管轄也有所不同。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侵權糾紛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爲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合同糾紛案件則比較複雜。一般而言,如果合同中約定了一審管轄法院的,一般應從其約定。在沒有協議管轄的情況下,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履行地應根據合同類型不同具體確定。

3、合併審理與移送管轄

同一壟斷行爲引起的民事案件可以合併審理。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原告因同一壟斷行爲向有管轄權的同一法院分別提起訴訟,法院可以合併審理。這主要是基於節約審判資源的考慮。

就移送管轄而言,有兩種情形:首先,民事糾紛案件立案時的案由並非壟斷糾紛,被告以原告實施了壟斷行爲爲由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且有證據支援,或者案件需要依據反壟斷法作出裁判,但受訴法院沒有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其次,在不同法院起訴的,後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後,應當在7天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可以合併審理。這主要考慮到羣體訴訟案件有其共性,合併審理可以有效節約司法資源。

三、關於舉證

《壟斷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七、八、九、十、十二、十三條分別對於舉證責任分配、專家證據等問題作了解釋和細化。

1、舉證責任

由於壟斷行爲具有一定的隱祕性,受壟斷行爲損害的原告在舉證能力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因此,《壟斷民事案件司法解釋》設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免證事實等制度,適當減輕了原告的舉證責任。

就舉證責任倒置而言,屬於《反壟斷法》第13條第1款第1項至第5項規定的壟斷協議的,被告應對該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這意味着,壟斷企業對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等行爲將要承擔舉證倒置責任。另外,對於公用企業以及具有獨佔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市場結構和競爭狀況的具體情況,認定被告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適當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

就原告而言,雖然司法解釋適當減輕了其舉證責任,但這並不意味着原告就不承擔舉證責任。原告仍應根據案件不同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具體而言,有以下集中情形:

(1)就前述《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協議,原告雖不需要證明該協議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但應證明該協議確實存在。

(2)就濫用市場地位引發民事糾紛案件而言,原告應當對被告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承擔舉證責任。不過,原告可以以被告對外發布的資訊作爲證明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證據。被告對外發布的資訊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的,法院可以予以認定。另外,被訴壟斷行爲屬於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原告可以對市場結構和競爭狀況的具體情況進行舉證,法院可以據此認定被告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