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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民法關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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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運轉針對的是司法行業,而經濟法體制運轉通常針對行政方面。那麼,經濟法與民法有啥關係呢?

經濟法與民法關係分析

摘要:經濟法與民法的關係論題是經濟法基本理論中時常探討的一類課題,然而截止到目前都沒有形成定論。經濟法領域對該論題的研討情況顯示:以往的部門分類準則沒有辦法滿足這個命題的分類需要。筆者在下文中透過對經濟法與民法的關係實施經濟學分析,以期梳理經濟法與民法關係的脈絡,併爲相關的行業工作者提供一定的參考依據。

關鍵詞:經濟法;民法;關係;經濟學;解析

經濟法和民法的關係課題是經濟法的基本理論中一個避無可避的問題,而研究經濟法與民法的關係是每一位經濟法或民法專家都要面臨的。而透過長時間的研討,卻並未形成統一的認識,經濟法學領域就沒有再去解答這類老生常談的問題。然而經濟法和民法的關係實際上是獨立的經濟法律機構需要妥善處理的,這個問題解決不當將不利於經濟法的健全與進步。

一、民法與經濟法經濟學比對解析的理論、模式以及必要性

(一)形成經濟法律的兩類關鍵的法律規程

民法是調節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蔘與的財產關係以及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程的統稱。經濟法是調節我國協調本國經濟運轉流程中產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程的統稱。因爲經濟法與民法調節對象都牽涉到經濟關係,民法規程以及經濟法規程能夠指導市場經濟法律,是其藍本或模板。所以,經濟法律就是調節經濟關係的民法規程以及經濟法規程的統稱。

以往的法學理論對二者的比對關鍵是從調節對象、法律關係主體、功能、調節模式、調節準則等視角實施比對解析,民法調節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蔘與的財產關係以及人身關係,隸屬私法的範疇;經濟法調節我國協調經濟運轉的流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歸於公法的範疇。

民法的主體爲法人以及自然人;經濟法的主體包含我國各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司的內部組織以及相關人士、農民以及公民。而民法的功能是調節市場體制,用來保證自然人以及法人的權益;經濟法是我國協調經濟運轉的法律,其能夠保障我國權益以及社會公共權益。

民法使用民事制裁的形式,經濟法則獎懲融合。民法倡導的是對等自願、等價有償、誠實守信的準則來協調民事關係;經濟法除去在特殊環境下使用民法的準則外,還使用指令與服從的準則來協調經濟關係,映射了我國對經濟生活的強硬的干涉以及調整。法律經濟學就是從二者的體制構成、經濟構成、規範構成、執行、作用等視角,透過研討兩類體制規程與經濟的互相影響的.關係,使用與以往解析模式不同的模式,對二者實施經濟學解析比對。

(二)經濟解析的基礎解析工具、理論辦法以及基本假設

法律與經濟學的關係極爲緊密。經濟學研討的是人的理性舉動,目標就是對緊缺型資源實施合理配置,而資源的有效配置憑藉的是完善的法律體制,並需要經濟學分析工具對法律實施深度的解析以及研討。法律經濟學是一類打破傳統的法哲學理論,在當今經濟學領域以及法學領域備受推崇。

其以一部分假設爲基礎,利用各類解析工具以及理論辦法,研討、檢驗法律以及法律體制的發展情況,並且同時要兼顧效果以及今後的進步的可能性。它的基本理論工具是由有關民法經濟學的微觀經濟學以及有關經濟學基礎的宏觀經濟學兩個版塊組成。

其包含:加爾佈雷思的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等等;它的理論辦法通常包含:規範分析法、實證分析法、邊際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等。它的假設關鍵是資源的稀缺性假設、經紀人假設、有限理性假設、法律主體機會主義行爲傾向假設等等。諾貝爾獎獲得者科斯是最有說服力的法律經濟分析模式的理論奠定人。

(三)經濟分析的必要性

法律經濟學解析模式的運用必要性,體現在其倡導研究法律與經濟的內部關聯。其中至爲關鍵的一點是:讓理論、概念法學過渡到實務、應用法學。對民法以及經濟法實施經濟學解析比對,就是要打破常規,消除兩類部門法間的已有界線,推動法律的效益化整合以及重構,讓立法與理論研討有據可依。

二、民法與經濟法的經濟學比對解析

(一)民法與經濟法的體制構成以及經濟構成

參考科斯對交易費用以及產權的闡述,從經濟法律的資源配置功能的視角來說,經濟法律民法規程以及經濟法規程形成的經濟基礎是大同小異的;其均要權衡到“市場失靈假設”———就是說:它們都是以節約市場失靈所產生的交易費用爲其理論基礎。所以,民法與經濟法的實質趨同,經濟法實質上是要以建立在民法所倡導的平等主體間的平等交易協商爲前提的。然而兩類體制產生的社會經濟環境相異,其經濟構成也不盡相同。

假如價格體制在各層面都可以自發高效地產生影響,形成自由談判、有序競爭的態勢,交易費用就是0,不管權利怎樣界定都能夠透過市場交易完成資源的最優配置———這是聞名遐邇的科斯定律。此時,民法儘管對市場交易的經濟效益沒有起到太大的作用,然而隸屬於民法的物權體制的產權法律規程,是爲了維護自由交易。並且,對等、自願、協商得當也即是交易費用爲0的狀況下,經濟法的干涉並非唯一途徑,經濟法也沒有調節的必要。在正交易費用的狀況下,市場失靈開始出現。而在交易費用爲0的狀況下,市場失靈也會產生。對市場失靈(市場價格體制在資源配置中沒有成功),民法規程以及經濟法規程就能顯現出“威力”。

其差別在於:民法規程在交易費用是0的最佳態勢下就能夠形成;這時民法對交易實施界定,維護自由交易,預防由於產權協調不到位或不清楚而致使主體形成矛盾、交易的不可控性以及外部性等市場失靈情況的產生,預防交易費用從零到正。

(二)民法與經濟法規範構成以及體制構成

民法隸屬權利法,其規程關鍵是任意性規程;而經濟法隸屬權力法,其規程通常是帶有強力約束性質的。對應的民法規程是以構成性規程爲核心的,而經濟法規程是以調控性準則爲核心的。因爲構成性準則中任意性規程較多,不會過度依靠我國權力的干涉,民衆爲其讓渡的權益很少,所以價格偏低;而經濟規程的運轉則帶有強力約束性質,過度依靠我國權力,我國權力的擴張來自於民衆權利的大規模讓渡,所以價格偏高。

民法形成於遙遠的“分析年代”,其體制構成的顯著特點是:除了訂立實體法,還要訂立程序法;經濟法則誕生於市場經濟快速進步的“綜合年代”,其顯著特點是:將實體法與程序法融會貫通,專業說法是經濟法形成了自足性的特徵。這是由於經濟法對調控主體的規定是:根據相關的流程規章完成立法以及執法工作,對被調控的市場主體同樣根據程序規程來保證權利的獲得。

(三)民法與經濟法的運轉特徵解析

民法運轉針對的是司法行業,而經濟法體制運轉通常針對行政方面。由於經濟法的司法權要考慮到公共利益並干涉行政領域,並且有着把實體性規程與程序性規程融會貫通的自足性,讓負責調控以及規制的行政機構過渡爲執法主體,其呈現出顯著的行政性特徵。對民法來講,在有關個人權益的時候,就需要在其權利遭到損害的時候獲得司法救濟,明確其可訴性極有必要;而經濟法———尤其是在宏觀調控法層面,對一部分立法性行爲,其呈現出的特徵是不可訴性。

三、結語

綜上所述,民法與經濟法是相互補充的關係,而並不是分離的。二者能夠相互融合、相互參考、互爲補益,如此纔可能構建並完善市場經濟的法律體制,協調與社會間的關係,推動經濟法律的有效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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