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試析社會羣體看安樂死合法化

學問君 人氣:1.95W
試析社會羣體看安樂死合法化


  論文摘要:作爲社會的熱點問題,安樂死能否合法化反應了一個實質性的問題,即人是否有選擇死亡的權力,而這種理應由個人掌握的權力爲何遭到限制甚至是剝奪,各個羣體對於安樂死的不同態度產生的原因,本文透過提出相關建議措施,期望能解決安樂死立法過程中的問題。

  論文關鍵詞:安樂死;合法化;社會羣體
 
  《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生命健康權的內容包括生命安全維護權,即維護生命安全,禁止他人非法剝奪生命的權利;刑法中,一般將安樂死案件中的行爲人定性爲故意殺人,進行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處理。雖然,以安樂死之名積極或消極地促使他人死亡的行爲都可能構成犯罪。但在臨牀方面,由於病人對醫療方案有決定權,當病人放棄治療時,也就等同於安樂死。因此,安樂死在中國到底能不能合法這一問題值得我們進行研究、探討。

  一、安樂死基本概念

  (一)安樂死的定義
  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原意是“快樂的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無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無痛致死術,爲結束患者的痛苦而採取致死的措施。各領域對安樂死的定義不盡相同,本文采用《中國百科全書·法學卷》的定義:對於現代醫學無法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醫生在患者本人真誠委託的前提下,爲減少病人難以忍受的劇烈痛苦,可以採取措施提前結束病人的生命。
  (二)安樂死的類型
  1、按作爲或不作爲的不同,安樂死區分爲主動安樂死與被動安樂死。前者指醫生爲了解除病危重病人的痛苦而採取某種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後者指停止維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病人自然死亡。
  2、按當事人對安樂死接受與否,將安樂死區分爲自願安樂死與非自願安樂死。自願安樂死包括:病人在病危時做出安樂死的意願表示和病人事前做出的安樂死意願的表示兩種情況。與自願安樂死相對應的是非自願安樂死,即違反當事人意願的安樂死。

  二、安樂死的研究現狀

  中國學術界對安樂死有以下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爲在我國不宜實行安樂死:安樂死不符合我國人民的傳統道德觀念、與人道主義原則相悖、有違於醫生的職業道德、會給一些拒絕承擔贍養義務或者謀取遺產繼承者有機可乘、會發生錯死現象。第二種觀點認爲在我國應當實行安樂死:安樂死有利於社會資源的節約、對病人而言是一種有尊嚴的解脫,無社會危害性,透過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學的安樂死制度,可以避免安樂死可能導致的不良影響。

  三、各社會羣體的博弈

  (一)病患
  根據弗洛伊德的觀點,人格結構由本我、自我、超我構成,其中,本我分爲生命本能和死亡本能。每個人都存在死亡的本能,在普通情況下,一般人不會選擇死亡正是受到了生命本能的控制,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生命本能會被死亡本能所戰勝,人們產生死亡的需求,選擇自殺。實施自殺行爲並不觸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我國刑法規定的違法阻卻事由中當事人承諾的有效性範疇只限定在除了危機生命及重大傷害的情況之外的其他情形。因此,將處置死亡的權利交付給他人的行爲便觸犯了刑法的規定,被處以刑罰。
  (二)親屬
  “百善孝爲先”的古訓是中國傳統觀念的總結,傳統思想、社會輿論對於普通人來說仍具有巨大的影響力。因此對於病患親屬而言,安樂死是個艱難的選擇,這也是許多親屬面對着法律責任、社會輿論、倫理觀念的艱難博弈。在與傳統倫理觀念、輿論的對抗中,那些孝順的子女敗下陣來,屈服於社會大衆的壓力,而對於那些不孝順的子女來說,安樂死是一個極好的藉口擺脫自身的責任。至於某些心懷不軌、意圖謀殺的人,病患將自己的生命處置權交給了醫生,這也使得他們有機可乘。在這一問題上,安樂死一旦被利用,病患的生命權將遭到極大的威脅,而由此產生的諸如遺產、社會保障甚至是犯罪問題都將浮出水面。
  (三)醫生、醫院
  1、醫生。傳統觀念中,醫生本來的職責是救死扶傷,對面對着瀕臨死亡的病患的醫生而言,實施安樂死無疑會減輕病患的痛苦,醫生到底應不應該對病人實施安樂死,而實施安樂死的行爲是否違法醫生的職業操守都是一個被廣泛爭議的問題,這種全新的對病患的人文關懷理念也正被越來越多的醫生所接受。安樂死的主體限定條件是身患絕症的病患,醫學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當前無法解決的難題極有可能在不及的將來變爲可解決的問題,是實施安樂死,還是讓病患等待直至其自然死亡,也是很難抉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