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對個人所得稅徵管中的資訊非對稱問題的相關研究

學問君 人氣:2.37W
畢業論文

摘要:我國個人所得稅徵管中的資訊非對稱問題10分突出,如果得以解決不僅有助於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效率,而且對緩解當前收入分配差距、實現稅負公平意義重大。本文提出了消除或緩解資訊非對稱的可能途徑,並針對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了具體的政策措施和建議。
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徵管  非對稱資訊  激勵與約束

1、問題的提出

現代經濟中廣泛存在着資訊非對稱的情形,比較典型的例子如:保險市場上保單持有人比保險公司更瞭解自己的財產和健康狀況,舊車市場上車主對所交易的舊車比購車人知道更多的資訊。如果借用1句通俗的話來表達,就是“買的不如賣的精”,即市場經濟主體的1方總是比另1方擁有更多的資訊,這就是所謂的資訊非對稱。在徵稅與納稅關係中,徵稅人與納稅人之間同樣存在着10分典型的資訊非對稱:只有納稅人自己才清楚地知曉個人收入的真實情況,而負責徵稅的稅務人員很難準確掌握這1資訊。在理論上有內生資訊非對稱與外生資訊非對稱之分,本文不涉及稅務部門內部上級與下屬之間的內生資訊非對稱(如稅務所長對徵管人員工作的實際努力程度如何並不能完全掌握),而僅對涉及徵稅人與納稅人的外生資訊非對稱予以探討。

個人所得稅以個人收入爲課稅對象,但如何識別“收入”是1件頗費腦筋的事。理論上的標準是所謂黑格——西蒙斯(以下簡稱H——S)準則,即1定時期內的收入是個人消費能力的淨增長,換句話說,收入是當期實際消費加上潛在消費(即當期的儲蓄)。H——S觀點認爲,個人收入不僅包括以貨幣形式取得的,還包括以商品和勞務形式取得的。顯而易見,H——S收入概念在實際徵管中難以完全付諸實施,因爲與貨幣化收入相比,非貨幣化收入存在更爲嚴重的資訊非對稱,但是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稅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H——S思想,這主要是由於H——S準則能夠較好地實現稅收公平和效率。

在我國個人所得稅被稱爲“徵稅第1難”,目前對它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它不能較好地發揮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功能,出現所謂“管住了工薪階層,卻管不住新生貴族”的尷尬。究其原因,筆者認爲徵管中的資訊非對稱是產生尷尬局面的關鍵性原因。稅務部門不掌握納稅人收入的真實資訊,而納稅人傾向於將個人收入的真實資訊隱蔽化、私有化,以達到規避稅收甚或逃稅的目的。資訊不易獲取的根本原因是納稅人對個人收益最大化的追求。因爲與稅負易於轉嫁的流轉稅不同,所得稅是直接稅,納稅將直接減少納稅人的個人收益,因此理性的納稅人爲儘可能增加收益首先選擇合理避稅,其次在特定條件下亦不排除有選擇逃稅的可能。在這裏個人收入資訊公開的程度是徵納雙方博弈的關鍵,資訊非對稱的實際程度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納稅選擇和最終收益。如果資訊非對稱的實際程度強,納稅人更傾向於選擇不納稅,相反則更傾向於選擇納稅。同時對風險的預期也是納稅人選擇納稅還是逃稅時的重要因素(即成本收益權衡)。若預期收益大於風險(成本),偷逃稅款的可能性就增加;如果預期逃稅的風險(成本)小而收益大,例如被稅務部門稽查和檢查的概率小、遭受懲罰的程度輕微、邊際稅率較高等情況,則會誘使原來的風險厭惡者和風險中性者變爲風險愛好者,由納稅轉而選擇逃稅。如果徵稅1方不能有效傳遞類似稽查、懲罰的資訊給納稅人,讓納稅人切實感受到法律的威懾和逃稅的巨大成本,甚至反而受到負向的激勵,比如某大腕偷逃鉅額稅款還依然頻頻登臺演出,那麼納稅人就可能受到強烈的暗示而效仿逃稅。

由此看來,徵管中的資訊非對稱問題如果能夠得到較好的.解決,不僅有助於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效率,而且對縮小當前收入分配差距、實現稅負公平意義重大。

2、消除或緩解非對稱資訊的可能途徑

激勵與資訊非對稱問題密切相關。解決資訊非對稱實質上是1個提供適當激勵的問題。稅務部門要求獲取充分資訊,納稅人被要求轉移私有資訊所有權,實際這是資訊交易的1個過程。稅務部門是資訊的需求者,它作爲激勵1方,考慮如何確保以較小的成本獲取最充分的資訊,減弱資訊不對稱的程度;而納稅人是資訊的供給者,它作爲被激勵1方(或稱激勵對象),在預期收益大於預期成本的條件下受到激勵願意提供私有資訊。

由此需要設計1種激勵契約,鼓勵納稅人向稅務部門提供資訊,即納稅人獲得激勵願意透露真實的收入資訊。而這種制度安排或政策設計,只有滿足個人的“激勵相容約束”纔是可行的。所謂激勵相容約束,簡言之就是說真話比說假話有好處。要確保納稅人說真話、申報收入時有收益或者說真話多時的收益優於說真話少時的收益。這裏的收益既有有形收益也有無形收益,比如未來消費公共物品的間接收益、信譽收益以及作爲納稅人的自豪感等。成本也包括有形成本和無形成本兩部分,如納稅的直接收入損失、罰款和滯納金、逃稅付出的精神代價以及心理成本等。筆者認爲,激勵與約束的設計可着眼於以下幾方面:

(1)稅制公平

①顯而易見,這有失橫向公平。其次根據縱向公平原則,低收入者應不納或者少納稅,高收入者應多納稅,量能負擔,隨着納稅人收入遞增而逐漸累進,而實踐中存在的所謂個人所得稅“只管住工薪階層卻管不住新生貴族”反映的即是與稅制設計初衷相反的情形。有悖稅收公平原則的稅制必然引起納稅人的心理不平衡,進而可能產生對納稅的牴觸情緒,因此激勵納稅人依法納稅必須確保有1個公平的稅制。

(2)懲罰力度

②可見極富威懾力的懲罰對納稅服從的影響10分顯著。

(3)檢查概率

③以此爲依據可以確定我們進行重點檢查的對象。

(4)精神與心理因素

納稅人不僅是1個微觀經濟主體,而且還是1個社會人,受道德、法律以及社會輿論的約束。因此在利益之外,他還有精神需求,重視個人信譽和自我價值的實現。遵守法律規定照章納稅會給個人帶來精神愉悅、確立個人信譽等無形的、間接的收益(信譽可能帶來收益,如訂單的增加或好的工作機會等),而違犯法律鋌而走險要付出沉重的精神負擔和心理成本,乃至失去融入社會生活的基本權利和機會。

在提供適當的激勵與約束之外,還可能採取以下兩種方法獲得資訊:1.發展市場機構。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之1阿克洛夫(George  Akerlof)1970年在其《檸檬市場:質量不確定性和市場機制》1文中指出,經濟主體有強烈的激勵去消除資訊問題對市場效率的不利影響,進而,他認爲許多市場機構可被視作是爲解決資訊不對稱而產生的。所以市場機構可在其中消除信(論文網 )息屏障,發揮溝通資訊的功能。若這些中介機構和力量得以發展壯大,則對徵納雙方溝通資訊必有裨益。2.設定資訊通道。透過不同的途徑,多渠道、多角度獲取資訊,雖然不能直接從納稅人那裏獲得資訊,但資訊傳播的渠道和途徑不是單1的,在現代社會計算機和通訊手段已成爲資訊傳播的主要載體,完全有可能從納稅人之外尋找突破口獲取需要的資訊,爲此可增設資訊通道確保資訊通達。
3、結論和政策建議

綜上所述,克服徵管困難的關鍵是儘可能減弱資訊非對稱分佈的程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具體建議如下:

(1)與激勵約束相關的改革和政策建議

1.公平稅負,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

⑴ 確定合理的個人所得稅率。與國際水平相對照,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不算低,稅制改革過程中應儘可能把稅率設定在較低的水平上。因爲過高的稅率強化納稅人的收益動機,容易造成稅收收入流失,正如拉弗曲線所表明的,高稅率不1定產生高收入;同時對於徵稅過重引起的效率損失,發展中國家尤需顧及。因此有必要借鑑米爾利斯的倒“U”理論,對中等收入者適用相對較高的稅率,對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適用相對較低的稅率,甚至由於資訊非對稱的存在,對最高所得的邊際稅率應當爲0。

⑵ 改革分項徵收辦法。單純的分項徵收人爲地形成了不同類別收入之間的不公平稅收待遇。今後可考慮分項綜合相結合的徵收辦法,可在年內分項預繳,年度終了彙算清繳。

⑶ 確定合理的扣除標準。按照現行物價水平和1般生活標準,考慮不同納稅人的家庭構成、收入水平和贍養負擔情況,規定合理的扣除標準。

2.加大懲罰和檢查力度。

嚴厲懲處逃稅者,增大逃稅者的預期風險和機會成本,以儆效尤,形成強大的威懾。制定懲罰的實施細則,對逃稅者的懲處制度化、規範化,減少人爲因素和隨意性。其中簡便易行而卓有成效的懲罰手段是建立記錄並予以公告。加大稅務檢查概率,尤其要重點檢查那些納稅不良記錄者。對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偷逃稅案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審查。

3.完善代扣代繳制度。

代扣代繳便於實現從源頭上對稅款的計徵,是個人所得稅徵收的有效方法。即便是在公民納稅意識較強的美國,僱主代扣代繳仍是個人所得稅徵收的主要形式。在我國要明確規定扣繳義務人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若扣繳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應給予嚴厲處罰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4.獎勵誠信納稅。

對依法誠信納稅的公民,根據建立的信用記錄,確立相應的獎勵制度。借鑑稅收法制較爲健全的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將公民納稅與個人利益相聯繫,比如依法納稅的公民,在養老和醫療等方面享受不同程度的優惠待遇。

(2)規範發展稅務代理中介機構

稅務代理以中介的立場,依照稅法規定,客觀公正地計算應稅所得,確保納稅人誠實納稅,保護國家利益不受侵害,同時還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幫助納稅人儘可能少納稅款。因此作爲獨立的社會服務機構,稅務代理受到徵納雙方的歡迎,能夠發揮溝通資訊和協調雙方關係的作用。今後要規範稅務中介機構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真正實現稅務中介機構社會化,成爲獨立的專業化社會服務機構,更好地服務於雙方的資訊交流。

(3)與設定資訊通道相關的具體措施

1.啓動現代化徵管手段。

多渠道獲取資訊,利用計算機網絡對稅源進行監控。在財政、工商、銀行、保險、海關、企業和稅務等部門之間設立計算機聯網,便於資訊共享和進行交叉稽覈。

2.限制現金結算的範圍,嚴格推行存款實名制。

限制現金結算,對應該採用轉賬支付結算而不採用的,制定懲罰措施。嚴格推行存款實名制,居民憑身份證(非居民憑護照)辦理存款帳戶。稅務編碼和存款帳戶11對應,透過銀行的計算機網絡系統對納稅人的稅源情況進行有效監控。

3.建立羣衆舉報獎勵制度。

鼓勵羣衆提供資訊,舉報逃稅事實,根據實際貢獻給予獎勵,並保證爲舉報者保密,形成協稅護稅的良好社會環境。

參考文獻

(1)張維迎《博弈論與資訊經濟學》上海3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哈維·羅森《財政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3)錢 晟 《我國稅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累退傾向及其對策》《稅務研究》2001年第8期。

對個人所得稅徵管中的資訊非對稱問題的相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