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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探著作權轉讓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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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著作權轉讓中的問題很多,這主要與我國對著作權的轉讓的立法的不完善有關,因此對我國的立法加以完善是必要的。本文就此提出立法的建議,以期推動對此問題的探索。

淺探著作權轉讓制度的完善

關鍵詞:著作權轉讓 登記 轉讓合同 法律完善
  
  一、引言
  
  著作權轉讓在我國法律法規中規定較爲模糊,僅有一些零星性規定,幾屬空白。然而,在當代社會中,以著作權轉讓爲主要內容的版權貿易活動則與日俱增。2004年,深受公衆喜愛的網絡歌曲《老鼠愛大米》的作者被四個著作權購買者先後起訴至法院,起因是作者將該作品分別轉讓給了四個人。最近,網絡歌曲《別說我的眼淚你無所謂》的“一女多嫁”再次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1]之所以頻頻發生著作權的一女多嫁”現象,有人認爲是因爲作者不懂法,有的則認爲是受到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的驅使。其實並不盡然。“一女多嫁”現象發生的根本性原因在於我國沒有建立完善的著作權轉讓制度:一方面,我國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增加了著作權轉讓的規定,允許著作權人轉讓著作財產權;另一方面,卻沒有建立起保護著作權交易安全的相應制度。而著作權的特性又使得在著作權交易中特別容易發生“一女多嫁”現象。首先,著作權權利具有多樣性的特點。各國著作權法均賦予著作權人形式多樣的權利,並且可以就著作財產權的各個權項進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當著作權人向不同的'對象分別就某一項或某幾項財產權進行轉讓時,就使得著作權的原始主體與繼受主體(而且是多個)成爲同一作品的共同權利主體,而當著作權人就某一項或某幾項權利進行重複轉讓時,就產生了本文所要規制的“一女多嫁”問題。其次,著作權的客體與傳統的“物”不同,著作權的客體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是被客觀化了的人類的精神思想,是知識形態的精神產品,雖具有內在價值和使用價值,但無存在的形體。著作權客體具有無形性、非物質性的特點,不佔有一定的空間,不能發生實在而具體的控制,權利的轉移也無需進行“有形交付”,因而,著作權是否已經轉讓不易爲不特定的第三人所察知。[2]在知識的重要性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知識的巨大價值逐漸爲人們所認識的知識經濟時代,著作權的權利多樣性、客體無形性的特性,使得著作權人在特定利益的刺激下濫用著作權而對其著作權“一女多嫁”成爲可能。換言之,著作權權利多樣性、客體無形性等特性是著作權“一女多嫁”氾濫的前提淵源。筆者試從立法的角度闡述著作權轉讓的法律完善,以作引玉之磚,喚起人們對此問題的關注。
  
  二、我國有關著作權轉讓的立法及其弊端
  
  著作權的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作品著作財產權的一項或幾項或全部轉讓給受讓人,從而使受讓人成爲該作品一項或幾項或全部著作財產權新的著作權人的法律行爲。[3]著作權能否轉讓是我國著作權立法過程中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在我國民法學界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爲,著作權和一般物的財產權有所不同,它可以離開物權而存在,但又依賴於物權,因此,著作權可以與其載體的物權分離而且可以回收。另一種觀點認爲,著作權與物權不可分,著作權隨物權的轉移而轉移,著作權只能是授權使用。我國的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著作權可以轉讓的條款,但我國的著作權法中也規定有幾種特殊情況下的著作權轉讓。[4](1)透過合同的約定轉讓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透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歸受託人。(2)繼承轉讓。《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死亡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讓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享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也有權保護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因此,著作權是可以繼承的方式實現轉讓。(3)法律規定轉讓著作權。如電影、電視、錄像等作品著作權的歸屬,《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僅享有著名權,著作權中的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歸單位(如電影製片廠)所有,按著作權應當屬於創作作品的人的原則,如果不轉讓,單位何以能享有著作權?事實上,影視作品著作權歸屬中蘊涵了著作權能轉讓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