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跨國證券投資中法律衝突及規則適用探究

學問君 人氣:6.47K

跨國證券投資的發展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表現,也是實現國家、社會進步的標誌,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跨國證券投資法律衝突的論文範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跨國證券投資中法律衝突及規則適用探究

隨着我國對國際業務開發力度的加大,我國跨國投資中的一些活動也涉及到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加入WTO以後,我國跨國投資和融資企業越來越多,與國家交流的範圍也越來越大,法律衝突和規則適用不同的情況經常發生,那麼我們應當如何認識這些衝突和規則並作出最有利的選擇是我國跨國企業發展的重要保障,本文從法律衝突及規則適用的相關角度探討跨國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希望能夠爲我國企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借鑑。

 一、跨國證券投資法律衝突的問題

爲了更好的保障跨國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各國都針對跨國證券投資中的一些問題制定的專門的法律,但是這些法律規定並不具有世界性,而是各國從本國發展的角度制定的,其中的衝突也是非常多的。總的來說,這些衝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調整法律關係存在衝突

證券投資的認識各國本來就存在不同的理解,那麼在制定法律和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過程中自然也會存在很大不同,首先是證券發行主體、方法以及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別,在規定上認識是非常不同的;其次是對於證券交易的方式、支付等一些規則的制定存在出入;再次國有關證券監管結構、監管方式與措施、證券權益保護機制方面的不同規制;最後是各國對證券市場主體的法律規定亦存在差異,涉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機構、證券投資公司、上市公司、證券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與身份確認方面的法律衝突。

(二)各國對於證券投資行爲的規制存在不同

跨國證券投資中需要進行一系列的行爲,在這些行爲的規範和指定的標準規則方面是存在不同認識的,比如各國在規制證券發行與交易行爲時,對於如何認識兩種行爲,以及在兩種行爲的實施過程中如何進行控制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規制內容上也存在差異;在跨國企業上市的條件和對於該行爲的監管也存在差異,這些都是跨國證券投資中世界各國對一些行爲規制過程中存在的不同,這些不同的認識,也就產生了法律適用衝突的問題,不利於共同問題的有效解決。

在以上內容主要透過概括的方式對於跨國證券投資中各國法律存在的衝突問題進行了分析和描述,其實在理論研究之中,對於這一問題的理解也是存在差別的,比如有一些學者在概述法律適用衝突的過程中將這一問題分爲三個部分進行分析:發行主體的衝突、發行客體的衝突以及發行行爲和管理的衝突,不論哪一種劃分都衝根本上認識到跨國證券投資中存在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也是未來需要我們重點解決的部分。

二、跨國證券投資中法律適用的衝突規範

世界各國對於跨國證券投資的行爲都有規定,而且還存在着一些國際條約、多邊條約等,那麼在真正出現跨國證券投資問題時應當如何適用、如何選擇?國際上對於這一問題的認識主要存在以下五種不同的問題,不論在證券交易還是發行都是存在的衝突規範。

(一)適用發行人的屬人法

在跨國證券投資中,一旦出現法律問題,如何適用法律時有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了適用發行人的屬人法,即由這個發行投資行爲的跨國公司註冊地的法律決定法律衝突應當適用什麼樣的法律,最主要的國家比如匈牙利,在其國際私法第28條第4款規定:"如果證券涉及社員權利,證券權利和義務的產生、轉移、消滅和生效適用發行人屬人法。

(二)根據發行地和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律解決糾紛

這就是典型的屬地主義的思想,也是國家上比較多的做法,各國在規定一旦出現法律衝突如何解決時,許多情況下都是規定由營業機構所在地的法律解決衝突,這一規定的目的是因爲發行地和營業機構所在地能夠切實、準確的瞭解到一些跨國證券投資企業的情況,並可以透過登記情況的調查瞭解到及時的資訊,也便於當事人舉證和裁決機構對糾紛的解決。

(三)適用物所在地法律

跨國證券投資中,其發行和交易的對象是廣範圍的,那麼在發生法律糾紛時,產生的問題也是多種多樣的,而且各國對法律糾紛解決的規定是不同的,爲了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利益,也同時爲了實現權利的及時救濟,比如韓國法律就規定了對於無記名證券的權利取得、喪失適用無記名證券所在地的法律。

(四)適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發展

這是針對跨國證券投資過程中證券交易如何使用法律的問題規定,不同國家的規定存在區別,但是許多國家規定了在發生證券交易糾紛時適用交易進行地的法律對糾紛進行解決。《匈牙利國際私法》第27條規定:"透過證券交易所訂立的合同,適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法".《波蘭國際私法》第28條規定:"在交易所所爲的法律行爲之債,依交易所所在地法。"《白俄羅斯共和國民法典》第1125條第3款第2項規定:"在拍賣、招標或股票交易中締結的合同適用拍賣或招標舉行地或股票交易所所在地國法律。"此外《波蘭國際私法》第28條、《奧地利國際私法》第39條、以及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115條都有類似的'規定。這些規定亦與"場所支配行爲"的傳統國際私法理念一致。

(五)由交易進行地法律進行調整

跨國公司證券交易不同於國內證券的交易,跨國證券投資在證券交易過程中具有更多的靈活性,能夠根據實際的需要進行證券交易,而且現代網絡技術的發展,也爲證券交易的跨空間性提供了最大的可能,因此爲了適應國際發展的狀況,保障交易的正常進行,一些國家法律規定了對於糾紛的解決適用交易進行地的法律。比如阿根廷法律規定,債券和向持票人付款的票據,其轉讓,適用轉讓地國法。

此外法國民法典國際私法法規,規定"股票轉讓人與持有人之間的關係,及持有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也可以適用指示證券支付地法。"

三、跨國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適用的特點和發展

(一)證券交易的雙重法律適用問題

在實際的工作和法律制定過程中可以看出,有關證券規定的法律其實是具有公法和私法雙重性質的,而且各國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也充分考慮的證券交易的雙重適用的問題:強制法規定和直接適用法,在這兩種不同立法思路的指引下,造成各國對於跨國證券投資中的交易問題規定不一。但是從主體和交易的強制性方面看,這是私法調整的領域,但是從國家規範證券交易和發行秩序以及管理行爲上看,這又是公法的範疇。因此其是具有雙重性質的法律適用。

(二)證券法的直接適用問題

各國對證券市場實行管理的制度屬於公法領域的規制範圍,應當不同於傳統國際私法意義上的法律衝突問題。

證券監管領域中的這些問題,是各國證券法的直接適用領域,不存在當事人選擇適用或傳統的法律衝突。如違反證券監管法規,則應承擔行政責任,如致他人損害還應承擔民事責任。雖然證券監管屬公法領域,但其所調整的證券發行與交易關係及其規則在性質上仍屬私法內容,所以證券法是兼具私法與公法內容的特殊法律部門。證券法規範證券市場各方主體的行爲,而以民事責任爲主的私法規制則是構建證券市場的法律基礎。如前所述,各國對證券民事責任的構成的規定不同,導致了在證券跨國發行及交易的情形下產生一定的法律衝突,所以首先應對證券法中的具體規範內容進行識別,區分公法屬性與私法屬性,以採用不同的法律適用原則。

四、結語

跨國證券投資的發展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表現,也是實現國家、社會進步的標誌,作爲一個發展中國家,透過這種方式與世界各國進行有效的經濟連結,利用世界的資金以及其他資源爲我國經濟的發展提供支撐,是一個可取之道。但同時也要看到其中的一些問題,比如我國在競爭力、經營方式上的差別,這些問題最終都是要依靠法律進行解決,只有做好法律適用的選擇,解決法律適用的問題才能我國跨國證券投資業務的發展提供依託。

參考文獻:

[1]週一虎。我國證券投資發展與世界經濟一體化論[J].金融發展,2009(10)。

[2]孫南申。跨國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適用問題[J].政法論壇,2010(03)。

[3]解君。涉外證券投資法律問題研究[D].中央民族大學,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