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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科專業畢業論文法制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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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科專業畢業論文法制觀念

在司法理論界,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關注司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這一問題,尤其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追求兩種效果的統一已成爲一項基本的理念,爲司法實務界的法官指明瞭一條辦案的思路。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政策的出臺,開啓了研究兩種效果相統一的熱潮,各司法機關都以實現兩種效果的統一作爲其司法工作的目標,做到公正合理。

什麼是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呢?本文認爲司法的法律效果就是立法所期待法律應有的功能與作用;而司法的社會效果,即是在運用司法的程序審理案件後,所起到的社會評價,社會輿論的反映是否良好的效果。一個國家法律的制定是體現這一時期政治、經濟、公民教育情況的,法律具有封閉性,不可能預測到未來社會的發展,故立法便會具有一定的侷限性。法律的封閉性與社會的不斷的發展之間便會出現矛盾,彼一時的法律不能體現此一時期的社會實際情況,因此常會出現司法的兩種效果不能統一,而出現這種不統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具體分析。

導致司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不統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從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立法技術與司法技術的完善程度,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方面分析。我國處在社會轉型期,社會糾紛多樣化,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迅速變動之間便會出現矛盾,傳統的司法理念與當今提倡能動司法之間出現矛盾,法院審判不公開與公衆對司法的知情權之間出現矛盾等等:

(一)法制觀念落後

法制觀念是法律意識的組成部分,法律意識是公民理解、尊重、執行和維護社會主義法律規範的重要保證,是公民遵紀守法行爲產生的依據,樹立法制觀念與我國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社會的要求相吻合。要想全面瞭解法制觀念,首先要清楚,什麼是法制,根據憲法的規定,法制,是統治階級運用法律手段治理國家,管理社會事務的基本制度和方法,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內容:從靜態上看,是指一國的法律和制度;從動態上看,是國家機關制定的嚴格執行和遵守的法律制度,依法對國家進行治理的一種方式和原則。而法制觀念則是指人們對法制的看法和態度,關鍵是對依法辦事的態度,我國是具有自己發展特色的國家,我國的法制進程發展較慢,封建文化對社會公衆的影響較深,人們接受的文化教育水平比較低,許多人對法制並不瞭解。

樹立法制觀念,首先要在制度層面上加強法制建設,實現法的統一性,完整性,從而強化法制觀念的基礎。其次,在意識層面上,要吸收先進文化教育,積極參考國外先進法制經驗,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研究。最後,在實踐層面上,要堅定依法治國,確立公正、嚴明的法律秩序,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制社會,爲我國向法治社會轉型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和可靠的思想保證。

(二)司法被動性與司法爲民理念之間的矛盾

司法的目的是定分止爭。根據我國傳統的司法理念,我國司法具有被動性,即不告不理原則,托克維爾曾對司法的被動性如此描述:從性質上說,司法權自身不是主動的。要想使它行動就要推動它。向它告發一個犯罪案件,它就懲罰犯罪的人;請它糾正一個非法行爲,它就加以糾正;讓它審查一項法案,它就予以解釋。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調查非法行爲和糾察事實。司法被動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司法程序的啓動是被動的,只有在當事人申請立案後,法院纔可以啓動,並且法官啓動該程序後要嚴格按照當事人起訴的範圍進行裁判,不能對當事人起訴範圍以外的糾紛進行主動裁判。

其次,我國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是各自獨立的,相互之間不得超越,因此這就使得司法機關在裁判時,必須按照立法機關所指定的法律,但由於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封閉性,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法律空白現象,相互之間法律衝突等,法官在面對這些問題時應該如何行事便成爲難題。然而,法官又不得拒絕裁判,因此,法官不可避免的會充當立法的填充者,這使得司法與立法之間發生衝突,法律自身的不完善就會影響法官的依法裁判,進而使得公衆的權益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