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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畢業論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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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畢業論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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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本文着重論述我國實施緩刑制度的現狀及在適用上、考察監督上存在的種種具體問題和弊端,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針對我國緩刑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從緩刑的適用條件、適用程序和考察監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規範完善的建議,有效地抑制對緩刑的濫用,使緩刑的意義充分發揮出來。

近年來,我國推行刑事輕刑化的司法理念,作爲在判刑的同時暫不執行刑罰的緩刑,無疑成爲我國現行刑罰制度的寵兒。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

它的特點是在判刑的同時宣告暫不執行刑罰,但在一定時間內保留執行刑罰的可能性。

我國現行緩刑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一方面確實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爲推動我們刑罰的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認的是緩刑的具體實施及如何去實施、如何監督等等方面還存在着種種具體問題,往往使該適用緩刑的卻未適用,不該適用卻適用,導致緩刑的目的無法實現,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緩刑成爲有錢、有權人的避難所,大大破壞了罰當其罪的立法原則,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緩刑制度。

我國緩刑制度的現狀

緩刑制度是我國一項特殊的刑罰制度,也是一項重要的人權制度,它體現了我國刑法懲罰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我國刑法實施發揮着重要作用。

近年來,我國法院對公訴案件判決時適用緩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據某市法院統計:2015年緩刑適用人數與判決人數的比例爲8%, 2015年則爲15%,2015年爲31%,這樣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濫用之嫌。

適用緩刑較多的幾種罪名

職務犯罪。

據統計,恩平法院在此類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適用了緩刑。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罪犯罪屬於過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小,且犯罪後又能及時報案、積極搶救被害人和賠償其經濟損失,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有利於維護被害人親屬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穩定,判決後羣衆認同度高,佔緩刑案件總數的25%。

故意傷害罪,緩刑適用率也很高,法院在進行宣判時,同民事賠償掛鉤,並決定着是否去適用緩刑。

其它的侵犯財產罪,像犯盜竊罪等侵犯財產犯罪的被告人,盜得的數額沒有達到巨大時,法院也經常會有宣判緩刑的。

適用緩刑與罰金刑掛鉤

罰金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其本身與適用緩刑無必然的聯繫,但不少審判人員將罰金的數額大小及其到位率作爲決定適用緩刑的條件。

有時也會誤導一些不懂法的人認爲違法犯罪不要緊,只要交錢就不用坐牢,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

主要是地方財政差,法院依靠罰金上繳後返還使用來彌補經費不足。

適用緩刑對未成年人犯罪較普遍

年上半年,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的案件佔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大大地上升了。

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司法實踐中減輕處罰的較多,如果再有自首、從犯等從輕情節,法院一般都會判處緩刑。

在適用緩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於具有法定減輕情節而適用緩刑的,也有一定比例。

隨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相信以後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的判決會繼續上升。

總之,緩刑是我國重要的刑罰制度之一,正確適用緩刑制度,不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減少社會矛盾,而且有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如果濫用這項制度就會起到相反的作用。

從我國目前緩刑制度適用和執行的現狀來看,仍然存在着問題和缺陷,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

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

緩刑適用條件的問題

緩刑適用條件過於籠統,難於操作。

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緩刑。

第七十四條規定: 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範文(3)篇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範文(3)篇。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緩刑的適用條件可以概括爲以下三個方面:(1)必須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罰。

(2)不是累犯。

(3)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爲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刑法的這一規定,對緩刑適用的具體情節、罪犯的悔罪表現、是否不致再危害社會等等方面,均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特別是什麼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踐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響緩刑的適用。

有使司法機關在適用緩刑的問題上實際是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很可能會致使法官在考慮是否對犯罪人適用緩刑時陷入無所適從的狀況,同時又容易誤導法官過度濫用刑罰的自由裁量權,而且也極有可能爲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藉口,這不符合量刑標準的統一和公開、公正,容易導致對一些本不該適用緩刑的罪犯適用緩刑,對一些應當適用緩刑的罪犯卻沒有適用緩刑。

我國刑法有必要增設緩刑適用程序的'規定,把人民法院的緩刑裁量權、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發言權、社會的參與權都置於陽光之下,現筆者提一些粗淺的建議:

提高緩刑適用的透明度。

凡判決緩刑的案件,審判人員應從犯罪情節、犯罪危害、社會影響、主觀性等在判決書中全方位依據客觀事實進行綜合論證,結合公安機關、公訴機關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見,在法律的準繩下將證據列舉分析論證適用緩刑的理由,杜絕暗箱操作。

採取有效監督制約機制。

法院各級領導要重視緩刑案件的審判工作,制定有關適用緩刑案件的監督辦法,採取多種形式加強管理,強化監督。

既要加強對個案審理的監督、指導和把關,確保個案質量,也要強化宏觀管理,切實控制好緩刑案件的總量和質量。

不但要接受檢察院的監督,同時還要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發揮本院審判監督庭的職能,對緩刑案件定期進行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增設緩刑聽證制度。

經開庭審理後,合議庭評議認爲被告人可適用緩刑的,應舉行緩刑聽證會。

引入緩刑聽證制度,使與案件有關的被害人、公訴人、偵查人員及被告人單位、學校、社區管理人員、村民居委會等參與人能夠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法學。

因爲他們與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對被告人平時的表現甚至犯罪的基本情況都比較瞭解,對被告人能否適用緩刑的意見也比較客觀,將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作爲緩刑適用的參考,能提高緩刑適用的客觀性和依據性。

緩刑聽證參加人來自被告人轄區的不同地方,是各種不同意見的代表者,他們可以在對法律負責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願如實發表意見,這樣可能做到有理當面講,極大地保證程序上的公平公正,進而可以保證實體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觀公正,也更能體現民意。

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權,有利於對緩刑犯的考察。

一方面,透過緩刑聽證,使被告人所在轄區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適用緩刑與否的原因,極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權;另一方面,有利於激發被告人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的積極性,使之自覺地參與到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從而改變過去對緩刑考察不好執行的窘況,是對緩刑制度的有益完善。

對緩刑聽證程序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參加人員。

包括合議庭組成人員、案件的公訴人、公安機關轄區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屬、被告人及其家屬、被告人所在單位代表、被告人單位、學校、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等有關人員。

上述人員除公訴人外,並非法定參加人,他們是否願意接受法院的邀請參與聽證沒有法律上的保證,是否參加聽證會應當由其自行決定,因爲對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提供證據並非其法定義務。

筆者認爲,聽證人員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參加,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案件的關鍵人員能夠到場即可,如傷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單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員等,公訴人到庭時可以徵求其意見,偵查人員和其他有關的人員,如果不能到場,可以以書面形式進行反饋意見。

聽證方式可以靈活掌握。

但聽證人員必須是與被告人 相關 的人。

(2)聽證內容。

應當圍繞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個人情況、家庭情況、社區改造環境、緩刑考察期間的義務能否得到切實履行等進行覈實,並確認對犯罪分子緩刑考察期間的監督責任能否落實。

(3)聽證的程序。

首先,由法官支援適用緩刑;其次,由各方發表同意或者反對的意見,並可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必要時法官可以主動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在法庭上公開;再次,由被告人作陳述,表明對自己適用緩刑的態度和在緩刑考察期間的義務如何去落實等。

(4)聽證結束。

聽證後,合議庭應根據各方的意見綜合考慮,作出適用或不適用緩刑的判決。

緩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爲了充分發揮緩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進一步提高緩刑適用的社會效果,現行刑法關於緩刑考察制度的規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設立監督考察組織。

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專門的緩刑監督組織和專職從事緩刑監管工作,制定規範的考察管理制度,具體負責對緩刑犯的監督考察工作,並透過立法加以規定。

對具體緩刑的考察,可由縣級考察機構直接委派考察人員,專職負責考察工作,並加強與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的聯繫,積極調動社會監督力量,對緩刑犯進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了解其表現情況,聯合組織對轄區內的緩刑犯進行法制教育等。

另外,還定期向法院提交緩刑犯的考察報告。

加強對緩刑執行的監督。

緩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脫節,主要是缺乏監督所致,因此,應儘快完善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切實保障檢察機關對緩刑犯監管工作的法律監督權。

檢察機關自身要對緩刑執行的監督高度重視,對公安機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並將此作爲一項日常工作列入對監所部門的考覈範圍。

完善交付執行的銜接機制。

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在交付執行前對在押的緩刑犯採取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以確保交付執行前對緩刑犯進行有效的監管。

同時,建立執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達的執行文書上附加執行回折,此回折不是爲了證明執行文書是否送達,而是讓執行機關將緩刑執行是否落實的情況及時以回折的形式回覆給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確定執行已經落實後完成執行交付手續。

另外,應制定製式協助執行通知書,緩刑犯有工作單位的,發到緩刑犯工作單位請其協助執行,沒有工作單位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發到緩刑犯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請其協助執行,以便在更大的範圍內加強對緩刑犯的考察和幫教。

在緩刑犯所在地進行公示。

將緩刑犯的罪行、判決結果、悔罪表現在被告人的工作單位、居住地進行公示,說明緩刑犯應當遵守的監督管理規定,發動當地羣衆協助對緩刑犯的監督和幫教。

並在緩刑犯工作單位、居住地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便於隨時瞭解羣衆意見。

建立考察聯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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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過批准外出的緩刑犯,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機關予以繼續考察,以確保緩刑考察的連續性。

另外,採取戶籍網絡登記,即將緩刑犯的基本資訊登記在公安系統的人口資訊網絡,全國共享,對其進行聯網監督。

結束語

透過對我國緩刑制度適用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後,發現目前司法實踐中緩刑適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員對犯罪人適用緩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與法治的要求相差太遠。

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員對緩刑適用的冷淡態度令人憂心。

因此,本文主要針對緩刑適用以及緩刑考察方面進行談論,對我國緩刑制度提出完善見解,細化緩刑適用條件,規範緩刑適用程序,設定專門的監督考察機構,建立健全緩刑考察制度,充分體現緩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檢、法都 各負其責,各盡其職,對社會的和諧穩定,更好地發揮緩刑的真實效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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