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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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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摘 要:對我國審計委員會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如何完善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以更好地發揮其作用的建議。關鍵詞:審計委員會;獨立性;專業性;活躍性   
  2002年1月7日,中國證監會和原國家經貿委共同發佈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設立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從此,在發達國家已經實施了近60年的審計委員會制度開始被正式引入到我國的上市公司中。
  
  1 審計委員會的基本特徵
  
  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下屬的專門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概念最早源於美國,最初設立的目的是爲外部審計提供支援,提高財務資訊的質量。我國引入審計委員會的目的是希望在註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之間設立一個緩衝裝置,以減少兩者發生利害衝突或利益共謀,以“獨立外部人”身份參與公司決策,以實現對公司實際控制人(管理層或大股東)的有效監督,並且在註冊會計師與企業管理當局在會計政策的選用和做出的會計估計發生衝突時,能夠運用其專業能力支援外部註冊會計師。目前關於審計委員會特徵的研究主要是其獨立性、專業性和活躍性。
  獨立性是審計委員會的本質特徵。審計委員會要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對企業的整個財務報告過程進行監督,這就要求審計委員會應該站在一個客觀、公正的立場上,敢於對公司存在的各種可能會影響財務資訊質量的行爲和弊端提出挑戰
  專業性是審計委員會能夠執行其職能的技術標準要求。審計委員會成員只有具有相關會計方面的知識才能更加有效的監督企業財務報表的生成和在企業管理層與外部會計師發生衝突時,站在一個更加客觀、公正的角度來保證企業會計保所披露的資訊更加合法公允,滿足外部投資者的要求。
  活躍性是審計委員會履行其職能的外在衡量標準。審計委員會是否履行其職責,很難用一個具體的數量標準來衡量的,只有其成員自己知道有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學術界一般用審計委員會的開會次數來衡量其活躍性。
  
  2 審計委員會在我國發展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初衷是好的,但遺憾的是,證監會對審計委員會的設立只是一個建議,並沒有強制要求進行,換句話說我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是沒有法律保障的,更沒有一個強制性的關於審計委員會的報告制度。2002年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爲313家,佔當年上市公司總數的26.3%;2003年新增202家,增幅爲64.5%,佔當年上市公司總數的41.10%;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佈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有633家,比2003年增加了118家,增幅爲22.91%,佔當年上市公司總數的47.09%,但整體比例仍然不高,並且前期很多上市公司建立審計委員是爲了資訊傳遞效應,爲了表明其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爲了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目前該制度在我國的應用中還存在着很多問題。
  2.1 審計委員會獨立性的欠缺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規定:審計委員會委員應當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並且除作爲董事會成員和審計委員會成員外,不得從公司中接受任何諮詢、顧問費或者其他酬金,也不得爲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關聯人士。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也規定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並擔任召集人。根據郭均英(2007)對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設立以及其中的獨立董事人數研究表明深市只有25.64%,滬市只有35.48%的上市公司設立有審計委員會,而且這些公司的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這些公司中獨立董事人數佔審計委員會全部成員半數以上的是:深市3.93%,滬市7.26%。另外,深市21.35%,滬市27.82%的公司即使設立有審計委員會,也沒有任何人數說明。這裏的“半數”的含義是指審計委員會全部成員中,獨立董事佔2名以上。結果表明,我國上市公司中只有三成的公司設立有審計委員會,但是在這些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中絕大部分公司對其中是否有獨立董事成員不作任何披露,也就是我國上市公司中絕大部分公司的審計委員會機構形同虛設,根本沒有起到其實質性的作用。另一方面,我國的獨立董事通常由大股東、董事會推薦產生,且大都領取一定數額的津貼,個別公司發給獨立董事的津貼還相當高,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獨立董事依附於大股東,獨立性不強,不敢發表與大股東及內部董事不同的獨立意見,未能擔負起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責任,從而弱化了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   2.2 對審計委員會成員專業性規定比較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