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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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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近幾年來,我國的證券市場出現了一系列上市公司違規事件。例如,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廣夏”)爲了達到粉飾報表、哄擡股價之目的,僅在1999年和2000年兩年之內就透過僞造購銷合同等非法手段,虛構利潤高達7.45億元。而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及負責審計簽字的註冊會計師受利益的驅使,置職業道德於不顧,爲其出具了嚴重失實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由此可見,我國上市公司的監管中還存在着許多。爲了使我國剛起步不久的證券市場快速、健康地,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對上市公司的監管進行改進已刻不容緩。爲此,筆者擬對我國上市公司監管中存在的幾個主要問題,提出一些看法。


一、上市公司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期,證券市場擴容速度明顯加快,上市公司數量急劇增加,但上市公司的監管主體和監管措施卻未能及時調整,致使上市公司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日益凸現出來。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監管法規不完善


監管法規是上市公司規範化運作的前提,同時也是監管者進行監管的依據。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監管法規主要包括《證券法》和《公司法》,此外,還包括《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等。監管法規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上市公司主體資格的認定標準太單一、上市公司經營過程的監管措施不健全,以及上市公司違規的處罰較輕等方面。


(二)自身監管不到位


自身監管不到位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員,尤其是高層管理人員對相關監管法規的、認識不到位;另一方面是上市公司的財務人員,對相關財經法規的學習、認識不到位。這兩個方面的不到位是上市公司非故意違規行爲滋生的土壤和溫牀。


(三)監督體系不完備


監督體系是指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的各個方面所構成的相互聯繫的有機整體。監督體系不完備是指監督體系中還存在某些監督的缺位。目前,在我國上市公司的監督體系中,明顯存在着公衆監督的缺位。社會公衆對上市公司的監督缺乏的不是監督意識,而是監管平臺。


(四)違規處罰不及時、不嚴厲


違規處罰包括故意違規處罰和非故意違規處罰兩種情況。上市公司一旦被發現違規,有處罰權力的監管主體就應該及時查明原因,立即對其做出恰當處罰。只有對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爲,尤其是對故意違規行爲的處罰及時、嚴厲,才能樹立法規的威嚴,從而使潛在的違規者望而卻步。


二、解決上市公司監管問題的`主要對策


目前,新上市的公司明顯具有規模大(如代碼爲“600050”的中國聯通上市募集的資金就高達50億元)、業務範圍廣、業務複雜等特點。針對證券市場出現的新情況和上市公司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筆者認爲應從以下五個方面對上市公司的監管進行改進:


(一)完善上市公司的監管法規體系


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完善是一個連續不斷的過程,因此上市公司的監管法規體系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任何和法規的出臺都必然有其現實基礎和必然性。


1.完善上市公司主體資格認定的法規。目前《公司法》對上市公司主體資格的認定標準比較單一,比如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要申請股票上市,其註冊資本總額不得少於人民幣5 000萬元,這一規定導致了上市公司的規模缺乏層次性,從而也了資本的流動性,把一大批確有發展前景但其註冊資本總額又達不到法定要求的公司拒之門外。這不僅不利於民間資本充分發揮作用,而且也不利於中小的發展壯大。筆者認爲,可以透過進一步完善《公司法》對上市公司主體資格的認定標準來解決這一問題。首先,適當增加上市公司註冊資金法定總額的梯度和層次。如上市公司的註冊資本總額可以設定1 000萬元至3 000萬元、3 000萬元至5 000萬元及5 000萬元以上三個檔次。其次,地方性資本市場的主體資格應該在《公司法》中給予確認,以增加資本市場的層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