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淺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論文

學問君 人氣:8.62K

一、終結本次執行與中止執行、終結執行適用的區別

淺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論文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指法院在窮盡執行措施後無效果時,或是由於某種特定情形的出現,被執行人客觀上無財產或者客觀上無法查到財產,使得執行程序不能或不可能再繼續進行,從而先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並停止採取執行措施,是一種執行案件退出機制,但是屬於不免責的終結執行。債務人仍負有繼續履行的義務,申請人可依據新的事實、證據和線索申請法院再次啓動強制執行程序。在全國清理執行積案中,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對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的案件,採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結案方式。2015 年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也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適用作出了規定。終結本次執行作爲結案方式與終結執行的區別在於,終結執行是由於特殊情形導致案件執行程序徹底結束永遠停止了,執行程序結束以後不再恢復執行,比如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情形,執行程序沒必要繼續進行而終結執行。中止執行是指執行過程中出現一些特定事由,比如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情形,使得執行程序無法正常繼續,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中止事由消失後,再恢復執行,屬於在短時期內就有恢復執行可能性的案件,由於中止執行在執行案件資訊管理系統中不作結案處理,不能退出執行程序,所以一些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很少裁定中止執行。由於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數量較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在近年來,司法實踐中適用比較廣泛。

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在實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 一) 終結本次執行適用案件範圍不明確

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的案件,要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才能認定爲無財產可供執行。“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具體包括了哪些財產調查的手段? 如何判斷是否用盡了所有應當用的調查措施? 因爲具體到每個案件執行情況的差異,相應的財產調查方式也不盡相同,如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案件和被執行人是法人案件,是否採取了所有必要的財產調查的具體手段判斷標準是不一致的。對於“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認定標準理解上也有差異,有的觀點強調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後未發現被執行人財產和其他收益的就可以認定爲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也有觀點強調在6 個月的執行期限內不能找到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財產的認定爲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無財產”是指無任何財產還是無可以依法執行的財產,以及對哪些財產屬於是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執行實踐中,各種理解都存在。在有些案件中被執行人的財產是出於動態變化中的,很難具體確定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裁定終結本次執行適用案件的條件中,表述的概念本身具有不確定性,在運用時需要法官自由裁量,對於適用案件範圍就很難明確,若適用過於寬鬆會滋生法院消極執行,申請執行人的權利難以得到保障,且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不是一種使案件實質退出執行的方式,後續的再次申請執行會使得案件反覆進入執行程序。

( 二) 再次申請執行程序的具體操作流程不規範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在我國沒有建立統一的財產登記查詢制度,申請執行人調查財產線索的`權利有限,調查的方式單一,再次進入執行如果僅依靠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明確的財產線索,導致再次申請執行程序過於嚴格,不利於申請人權利保護。實踐中會由於申請執行人尋找財產線索,再次申請啓動執行程序,花費的金錢和時間成本太多,承擔的執行風險又高,導致法律賦予了申請人再次申請執行的權利,可是想要真正使這些程序運作起來最終實現自己的權利卻異常困難。

( 三) 終結本次執行案件徹底終結方式不完善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具有再次執行的可能,申請人發現財產線索後申請再次執行,會使得案件重新進入執行程序,再次執行也會出現不同的執行結案方式。如果出現以下四種結案方式: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裁定終結執行、裁定不予執行、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那麼案件的執行程序就徹底結束了。還有一種情況是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展開調查,6 個月執行期限內,仍然沒有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會再次裁定終結本次執行。且司法解釋規定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也沒有明確申請再次執行是否有相應的次數限制,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如果長期無法改善,啓動再次執行程序審查不嚴格,就會陷入“終結本次—再次執行—再終結本次”式的怪圈。對於這種情況的出現,沒有相應的徹底終結案件的執行方式。

三、規範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思考

( 一) 加強對終結本次執行案件檔案的有序管理,對終結本次執行案件的具體執行情況登記造冊終結本次執行後,再次執行雖然多數法院會交由原承辦人辦理,如果原承辦人調離崗位,或者因爲其他原因不能勝任,也可能由其他承辦人繼續執行,案件分到其他承辦人時要對之前裁定終結本次執行時具體執行情況進行詳細瞭解,就需要調閱之前的案卷,由於終結本次執行案件再次進入執行程序的可能性較高,隨時可能查閱此類案件的卷宗,對於案卷的管理也需要加強,要保持案卷材料完整,避免丟失或者損壞影響執行程序的進行。因爲對再次申請執行沒有期限和次數的限制,終結本次執行案件可能會反覆進入執行程序,每次申請再次執行以及進入執行程序後具體的執行情況應該登記造冊,執行法官要在終結本次執行案件的結案報告中明確案件執行的詳細內容,方便當事人全面瞭解法院執行工作的開展以及案件承辦人員根據執行的具體情形順利完成工作。

( 二) 再次申請執行區分財產調查程序和執行實施程序將財產調查程序作爲案件執行實施程序的前置程序,對申請進入再次執行程序的案件,應當先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透過財產調查程序儘可能使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達到確定性要求,將不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在調查程序結束後進行登記,並向申請人發放不予再次執行的書面通知,財產調查程序開展不視爲執行程序的啓動,不計算執行期限。只作爲是否應當重新進入執行程序的實質審查方式,且只調查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是否屬實。對於透過財產調查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儘快採取相應措施,進入執行程序。間隔相應時間後,如果申請人能夠再次提出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應當重新啓動財產調查程序,進入新一輪循環。這樣將財產調查程序與執行實施程序區分開,可以有效避免不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隨意進入執行程序導致無法結案形成積案,如果對於是否再次啓動執行程序只做形式審查,申請人只要提供了申請材料和財產線索就進入執行程序,那麼財產調查結束後沒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就要在執行期限截止前再次終結本次執行,執行案件程序的進入和退出會反覆無休止。

( 三) 結合執行程序的實際執行,探索更加合理的結案考覈制度

長期以來,法院執行案件以執行結案率作爲考覈執行工作成績的重要標準,由於執行程序不同於審判程序,執行程序有其獨特性。執行工作的開展受到很多客觀因素的影響,如果僅以執結率作爲考覈方式是否合理? 有待商榷。因爲個案本身的差異性,有的執行案件標的額小,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良好,執行工作開展順利,這種案件容易結案,比起一些執行起來比較困難的案件,執行法官的工作量不同,如果僅以執行結案率考覈執行工作,會導致執行案件的同質化,用同樣的執行手段處理不同的案件,不注重執行效果,只看重執行效率。考覈工作執行成績應當綜合考量執行結案率、當事人滿意度、創新的執行工作方法等因素,重點以執行兌現率爲考覈執行工作的標準。

( 四) 進一步完善終結本次執行案件的實質

退出執行方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發行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再次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完全執行到位的案件,執行完畢意味着自動退出執行程序,對於未完全執行到位的案件的退出程序區別對待。對符合結案標準的案件,申請人書面同意退出執行程序的,直接裁定退出執行程序。屬於法院依職權決定應當退出執行程序的,由案件主辦人提出意見,提交合意庭評議決定後裁定退出執行程序。再次終結本次執行的裁定書應當載明已執行的內容和未執行的內容以及退出執行程序的主要理由,對於申請執行人的權利未完全實現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的,可再次提出申請執行。對於法院依職權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複議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