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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執行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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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執行原則是指對執行活動起作用的準則,是在整個執行程序中人院、當事人、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活動必須遵循的行爲準則。執行原則體現了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它不僅決定於民事執行的性質,同時也反映了民事執行的精神實質。根據民事訴訟法和適用意見的有關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的經驗,一般認爲,執行應當遵循以下五項原則。

淺談執行的原則

論文關鍵詞:執行 民事訴訟 基本原則

一、執行合法原則  

執行合法原則,是指執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進行。民事執行作爲人民法院的職權行爲和權利人藉以實現其民事權利、義務人被強制履行其義務的活動,必須依法進行。這一原則的基本要求:

(1)執行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爲根據,沒有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執行程序不能開始和進行。

(2)執行必須以法定方式開始。人民法院除依職權主動執行的情況外,其他案件均須依開始,而且權利人申請必須符合執行的全部條件。

(3)執行必須以法定程序和步驟進行。對於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步驟,在執行中應當嚴格遵守,人民法院所實施的執行措施必須是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措施,而且適用執行措施的方式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不得濫用和設定與法律基本精神相悖的執行措施,如果遇有法定阻卻情形,執行程序應當中止或終結。

二、執行標的有限原則

執行標的,亦稱執行對象,就是民事執行活動所指向的客體。執行標的有限原則包括如下內容:

(1)執行標的限於財產或行爲,義務人的人身不能作爲執行對象。財產或行爲作爲執行標的是由懷中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所決定的,因爲懷中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多是財產權益財產關係,對財產和行爲的執行,纔能有效地實現權利人的權益。人身不能作爲民事執行的對象,是指能以羈押義務人來迫使其履行義務。而以義務人的人身作爲執行對象,是違反法律和侵犯人權的。當然在執行過程中,有時可能發生義務人被拘留的情況,但這不是把義務人的人身作爲執行對象,而是因爲被執行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之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財產執行範圍的限制。這裏應當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執行公民財物時,要兼顧被執行人的利益,保留本人和所扶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生活用品。這一內容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在民事執行中的反映。二是執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應當兼顧被執行人的生產和經營。人民法院執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時,一般應先執行其一定的資金,被執行人無一定的資金或者其一定資金不足以清償的,纔可執行其他財產。非到必要時,不得執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設備和廠房等。

三、執行當事人不平等原則

執行當事人不平等原則是指執行債權人和債務人地位不平等,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差別。程序中,爲了保證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採用當事人平等原則;但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業已確定,民事執行的目的是爲了迅速實現債權人的權利,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不適宜也無法使債務人與兩牀以人權利、義務相同,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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