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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善意取得制度無法取代物權行爲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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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物權行爲理論一直是理論界爭議頗大的問題,本文擬就學者反對物權行爲無因性,主張由善意取得制度代替的理論予以反駁,從而得出物權行爲理論存在的必要性。

論善意取得制度無法取代物權行爲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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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物權行爲理論;善意取得制度;替代

一、物權行爲理論概述

一般認爲,物權行爲理論是德國法學家、歷史法學派的代表人物薩維尼透過對古羅馬法的形式主義特徵和中世紀德國普通法學進行充分分析和研究後創制出來的。該理論的最根本道理,是指一項買賣過程應當被分割爲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買賣契約的訂立,其法律效果僅僅是雙方之間債權關係的建立(即債權的設立),爲債權行爲;第二階段是標的物所有權的實際轉移(動產交付或者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而爲了變動物權,雙方在此階段又進行了一個關於轉讓所有權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合意),並在此基礎上,實施交付或者登記行爲,由此導致所有權的轉移。雙方關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或者這一合意再加上交付或登記),即構成“物權行爲”。

二、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依學界通說,該制度係指動產佔有人以動產所有權的移轉或其他物權的設定爲目的,移轉佔有於善意第三人時,即使動產佔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即是把原所有權追及效力的鎖鏈切斷,使得善意第三人從無權處分人處取得財產所有權。

善意取得制度是社會所有權觀念變動的結果,是一種以犧牲財產“靜的安全”爲代價而保護財產“動的安全”的制度架構。適應於社會經濟發展對交易秩序的穩定和財產流轉快捷的價值趨向。因而該制度業已在世界範圍內,被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民事立法所確認。

三、物權行爲理論與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較

如前所述,物權行爲的價值之一是對交易安全的保護,而善意取得制度也是保護交易安全的制度,這兩種制度存在着較大的重合。一個比較明顯而又爭議頗大的問題是:非物權行爲模式下的善意取得制度能否徹底接替物權行爲理論對交易安全的保護機能呢?可將二者進行如下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