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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考點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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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取得的定義

有關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考點總結

民法上的善意取得(亦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佔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即不知佔有人爲非法轉讓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專家談司考熱點: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考點總結。

二、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一) 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出於善意。

如果取是財產時受讓人爲惡意,就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讓人善意,是指受讓人誤信財產的讓與人爲財產的所有人。由於善意只是受讓人取得財產時的所有人。由於善意只是受讓人取得財產時的一種心理狀況,這種狀況很難爲局外人得知,因此,確定受讓人是否具有善意,應考慮當事人從事交易時的客觀情況。

(二) 取得的財產必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動產。

善意取得的財產必須是法律允許自由流通的財產。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轉的`物。國家專有的財產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轉的國有財產,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財產一般是動產。不動產適用登記註冊制度,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 受讓人必須透過交換而取得財產。

受讓人取得財產必須是透過買賣、互易、債務清償、出資等具有交換性質的行爲實現的。如果透過繼承、遺贈等行爲取得的財產,不能產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如果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從事的買賣等行爲是無效的或可撤銷的行爲,也不能產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後果

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後果是所有權的移轉。讓與人向受讓人交付了財產,從受讓人實際佔有該財產時起,受讓人就成爲財產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的權利歸於消滅。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護善意的受讓人的同時,也應保護原所有人的利益。由於讓與人處分他人的財產是非法的,因而其轉讓財產獲得的非法所得,應作爲不當得利返還給原所有人。如果返還不當得利仍不足以彌補原所有人的損失,則原所有人有權基於侵權行爲,請求讓與人賠償損失以彌補不足部分。如果不法讓與人以高於市場的價格讓與財產,其超出財產價值部分之所得,也應返還給原所有人,經驗心得《專家談司考熱點: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考點總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對於贓物、遺失物等不適用於善意取得。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歸國家所有或歸還失主,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根據不同情況,來決定是否返還原物:(1)如果第三人是無償地從無權轉讓該項財產的佔有人那裏取得財產,所有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向該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2)第三人如果是有償地並善意地從佔有人處取得財產。在這種情況下,要區分佔有人的佔有是否基於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如果佔有人的佔有不是基於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所有人有權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注意,第三人如果是從出賣同類物品的公共市場上買得的,即使是盜贓、遺失物,所有人也無權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

四、善意取得的重大意義

善意取得是適應商品交換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在廣泛的商品交換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往往並不知道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也很難對市場出售的商品逐一調查。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以後,根據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行爲而使交易無效,並讓受讓人返還財產,則不僅要推翻已經形成的財產關係,而且使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活動時,隨時擔心買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還,這樣就會造成當事人在交易時的不安全感,也不利於商品交換秩序的穩定。因此,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國民法制度中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