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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優先權在我國物權法上的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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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優先權在我國物權法上的取捨
[摘要]優先權是上基於特殊政策性考慮而賦予某些特種債權或其他權利的一種特殊效力,以保障該項權利能夠較之普通債權而優先實現。優先權並非單獨存在的一類權利,而僅是對某些權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強,其性質仍未完全脫離其所強化的權利本身的性質。被法律賦予優先受償效力的特種債權雖具有物權的某些效力特點,但其與抵押權、質權等典型擔保物權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規則等方面有重大差別,不宜相提並論。鑑於優先權既不同於普通債權,也與典型擔保物權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將其定位爲準擔保物權。我國法律上對優先權的具體規定,可根據客觀情況的需要而加以細化和完善,但不宜在物權法上採用將其與典型擔保物權並列規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