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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制度的理論基礎:物權行爲理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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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物權行爲理論是物權制度的理論基礎,本文從物權行爲的主要內容爲出發點,簡單的闡述了物權行爲理論的三大原則:獨立性、無因性和公示性原則,並簡要的分析了物權行爲理論的一些優缺點。

物權制度的理論基礎:物權行爲理論初探

物權行爲謂之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爲目的之行爲。 也即以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爲要素而成立的法律行爲。此在契約而言,即爲物權契約。物權行爲理論爲德國法學家薩維尼首創,雖不被所有法學家認可,但仍被德國等少數國家採納。 物權行爲理論的建立以及在德國民法典中的完善被認爲是大陸法民法學中最輝煌的成就和德國民法中最難理解的基本概念。

一般認爲德國民法把通常認爲是一個合同的物權設立和移轉行爲,分解爲兩個行爲的做法,起源於中世紀的德國“普通法法學”。在17世紀德國法學家爲了解決德國法制不統一問題,編纂了一本《實用法律彙編》。在書中,德國法學家們表達這樣一種觀點:所有權的有效移轉應具備兩個條件:名義和形式。所謂名義,即私法上的契約。當事人爲了達到所有權移轉的目的而建立的一種法律關係,即債權契約。這種契約以不同的形態出現,變化甚多。形式,就是物的實際交付或其他代替交付的行爲。我們稱之爲物權契約,因爲交付具有一個契約的特徵,是一個名副其實的契約,一方面包含有佔有的現實交付,另一方面保含有轉移所有權的意思表示。這本書確定了一個“名義與形式相一致的取得所有權的原則”強調取得所有權應有其合法的依據,但該書強調原因和移轉實際的區別。可以說此書對薩維尼創造物權行爲理論起了重要作用。

19世紀初德國法學巨匠薩維尼認爲:以履行買賣合同或其他以所有權轉移的合同爲目的的交付,並不僅僅是一個純粹的事實的履行行爲,而是一個特別的以所有權轉移爲目的的“物的契約”。從薩維尼的思想中發展出了一系列對德國民法物權體系具有決定意義的規則。這些規則與法國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物權法和財產法的規則是不同的。這些規則概括起來爲:物權的變動除了需要具有債權契約以外,還必須要有專門的物權變動爲唯一內容的物權契約。物權契約是獨立於債權契約之外的,債權契約僅能使當事人負擔交付標的物和價金的義務,而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後果。只有透過以所有權的移轉爲主的物權契約,才能實現所有權的移轉。 事實上,這些規則後來成爲了德國物權行爲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最主要的有三個方面內容:獨立性、無因性和公示性。下文將從這三個方面逐一論述:

物權行爲的獨立性又稱爲分離原則,指權利主體承擔的移轉標的物的交付義務的法律行爲(一般稱爲契約或合同)和其完成物權的各種變動的行爲是作爲兩個法律行爲的,並非一個法律行爲。前者是原因,後者是結果即物權行爲,是兩個行爲。這實際上是把交付當成了一個獨立的契約。 按法國民法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法律邏輯,當事人的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與其履行義務的交付行爲存在於一個法律關係之中,前者是後者發生的原因,後者是前者發生的結果,他們之間的關係是不可分割的,即交付是一個獨立存在的合同。交付行爲本身具有意思表示,又具有外在行爲。交付的目的'是完成物權的設立、移轉、變更或轉讓,也就是交付行爲有其自身的合意存在。這裏的合意指民事權利主體創設、轉移、變更、廢止物權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此意思表示與債權契約中的意思表示是有明顯區別的。債權行爲的合意是爲了使對方負有一種交付物的所有權的義務。債權行爲和後面的交付行爲即物權行爲各自有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因此他們是分離的兩個不同的法律事實。關於物權契約和債權契約,臺灣學者王澤鑑認爲物的買賣中有物權行爲和債權行爲同時存在。其中根據民法買賣條款規範的是債權行爲,而根據物權編中的登記或讓與合意規範的是物權行爲。不應該認爲這兩種行爲互相牴觸或者沒有區別。 根據物權行爲的獨立性,《德國民法典》第873條規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或在土地上設定某項物權或移轉此項權利或在此項物權上更設某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由權利人及相對人對此種權利之設立或變更成立合意,並登記於登記簿。第929條規定對動產所有權之出讓須有所有人將物交付於取得人而且雙方就所有權轉移達成合意。我們從這幾條也可看出它是不同於債權合同的另一種獨立的法律行爲。

物權行爲的獨立性也必然演繹出其無因性。既然其爲獨立性的契約,物權行爲的效力自然不受作爲其原因的債權行爲的效力的影響。無因性又叫做抽象性,物權行爲在其效力和結果上不依賴其原因行爲而獨立成立,即原因行爲的無效或者撤消不能導致物的所有權變更的當然無效或被撤消。物權行爲的無因性理論也是由德國曆史法學派創始人、著名羅馬法學家薩維尼提出的,他認爲爲了履行買賣契約或其他以移轉所有權爲目的之物的交付,並不是一種單純的事實行爲,而是一種以移轉所有權爲目的的物權契約。此種物權契約往往是以債權行爲爲其原因的,將該原因從物權行爲中抽離但不因債權行爲的欠缺或不存在而影響物權行爲的效力,因爲物的所有權的移轉是物的合意的結果,而不是原因行爲即債權行爲的結果。故物的履行行爲的效力只與物的合意成因果關係,而不與債權行爲成因果關係。當原因行爲被撤消時,依此原因行爲所爲的物的履行行爲卻不能當然失效,因爲當事人之間的物的合意並未失效。物的取得人因此而取得之物權不能隨之而撤消。薩維尼曾斷之爲:“一個源於錯誤的交付也是有效的。“

自從薩維尼的無因性理論被提出後就經歷了學者們的長時間的討論和爭論。關於其優缺點各有說法,根據學者們的見解現將其主要優缺點歸納如下:

物權行爲無因性原則在客觀上使物權行爲與其原因行爲分離開來,概念清楚,每個法律行爲的效力容易確定,每個法律關係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非常清楚,有助於準確的適用法律。例如在我國,《擔保法》將登記作爲抵押合同、將交付作爲質押合同的形式要件,因此,如果未登記或未交付,不僅抵押權、質權不能設立,而且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本身也是無效的。在當事人有過錯而未登記或交付的情況下,利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沒有必要的法律上的救濟手段。但是在採用物權行爲無因性理論的原則時,由於登記、交付只對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起決定作用,雖然沒有登記、交付,物權設定變更、消滅的效力不發生。但債權行爲仍可成立,一方當事人仍因債的關係而承擔法律責任。物權行爲無因性原則的採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依物權行爲理論,物權行爲是基於當事人自己的物權契約,即當事人關於物權變更的意思表示。因物權契約不計其債的原因,第三人獲得之物只依物權契約,而不依其原因行爲,物權轉移前手的法律行爲原因不能影響後手的法律行爲,故原物主不可依債的原因而向第三人追奪物之所有權。

由於該原則在債權行爲無效,被撤消或未成立時,出賣人由物的所有人降爲普通債權人,喪失了其在物權法上的對物的支配的權利,嚴重損害了出賣人的利益,違背了交易活動中的公平正義,從而也成爲大多數國家否認物權行爲理論的基本根據之一。另外,物權行爲無因性原則具有過高的技術性要求,難以爲公衆所掌握,這也是多數法學者提出拒絕物權行爲理論的主要依據。

物權行爲理論的另外一個重要的內容是公示要件主義原則。公示原則要求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必須以一定的可以從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現出來,因爲物的合意乃是對物的交付行爲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須有一個具有公示性的行爲來表達或者說是記載這一物的合意, 否則就會給第三人帶來不利的損害,影響交易的安全。公示行爲應具有物權的一般的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和能充分表示該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若沒有該公示行爲物的合意不能成立,物權的設立、變更、和廢止也應無效。從各國的法律規定來看,公示的方法一般分爲兩種:登記和交付。對於動產來說,一般只須交付即爲公示;不動產則需要到專門的登記機關作相應的登記,才能達到公示的效果,否則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總之,薩維尼的物權行爲理論,簡單的說是關於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和行爲是一個獨立的法律行爲,其效力和結果與原因行爲(債權行爲)是沒有絕對關聯的學說,它抽象的把物權行爲從債權行爲中分離出來,認爲物的合意與債權行爲中的合意是有區別的。薩維尼的物權行爲理論對《德國民法典》起了很大的影響。在我國以及其他一些國家主流性的觀點以及一些立法草案所表現的作法是對這種觀點予以否認的。我國現行民法並未承認物權行爲理論, 從未來市場經濟需要建立的精確、細緻、安全、公開的法律制度着想,我國立法還是應逐步採納物權行爲理論中的一些合理的觀點,不斷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