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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主要問題探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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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上市公司隨着市場經濟實行以來以雨後春筍的態勢發展着,在國有大中型企業股份制改革取得重大成績的同時,很多上市公司內審部門名存實亡、形同虛設的現狀也應該引起社會及企業家們的足夠重視。本篇文章重點探究的是我國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主要存在的一些有待改進和提高的問題。

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主要問題探析論文

隨着人們對內部審計作用認識的深化,以及內部審計職能的轉變,內部審計在我國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正逐步加強,但是同時也存在着一些問題和不足之處。改革開放三十餘年,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繁榮發展,逐漸在全球經濟發展中扮演着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經濟的發展不會是一帆風順的,從安然、世通曝出重大經濟醜聞開始到次貸危機,無一不讓我們深思警醒。得到警醒的同時我們開始反省,我們的內部管理到底出現了什麼樣的問題,我們的內部審計制度又存在什麼樣的缺陷,爲什麼會出現這些問題,爲什麼會存在這些缺陷。

一、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一)對內部審計的定位不準確

國家審計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社會審計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開展審計工作,但是作爲三大審計體系之一的內部審計卻沒有類似的內部審計法可以作爲開展審計工作的'依據,其開展工作的依據主要爲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審計署、國資委等國家有關部委頒佈的內部審計相關規定和辦法以及行業規範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九條提到了內部審計:“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但是對於審計機關如何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沒有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缺乏可操作性。《公司法》作爲確認和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而制定的法律,其通篇對內部審計隻字未提,由此可見內部審計在公司中的地位。

很多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不是因爲公司本着生存、競爭和發展的需要而建立起來的,而相關法律、法規等對內部審計工作大多是指導性的條款,不是強制執行的規定,缺乏剛性,執行力不強,導致對內部審計的定位不準確。由於公司決策層對內部審計的定位不準確,對內部審計的作用及審計結果不夠重視,可能導致內審部門對自身要求的放鬆,在開展審計業務時存在走形式、敷衍了事的思想,缺乏應有的主動性,由此可能導致公司發生了假賬、虛構銷售收入、誇大利潤、粉飾報表等問題時不能被及時發現,從而損害股東權益,最終給公司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

(二)內審部門獨立性不夠

我國的許多上市公司中,存在着內審部門獨立性不夠的問題。雖然很多公司建立了審計委員會,但是由於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內審部門並未按照理想狀態獨立於管理當局,其行政關係大多由財務部門、總經理領導,嚴重影響了審計委員會的有效執行和內審部門的獨立性。如果內審部門對於某一方面的力量過於依賴,就容易受到操縱。如果管理當局認爲內審部門發現的問題可能會影響公司形象,或者不利於應付外部審計監督等原因,就可能會對內審機構的經費發放、人員配備、審計範圍等進行限制,影響其內部審計職能的有效發揮。

(三)內部審計的審計範圍狹窄

目前公司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主要集中在經濟責任審計、財務收支審計以及對管理層關心的問題進行專項審計等傳統領域,很少涉及公司的風險控制和評估領域;其職能主要侷限在監督與評價,很少履行諮詢和服務職能;注重事後監督、評價,很少進行事前、事中控制;審計形式一般是透過審閱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財務資料,檢查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對於財務領域之外的經營管理領域,沒有深入地涉及,從而造成內部審計範圍的狹窄。

二、對於內部審計現存問題的措施

(一)透過完善法律法規,明確內部審計地位

首先應考慮制定《內部審計法》,對我國內部審計工作以法律的形式進行界定,從而明確內部審計地位,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權威性,充分發揮其監督、評價、諮詢和服務的職能。並以《內部審計法》爲指引對內部審計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範、清理,對不完善、不適用、不協調或不統一的條款可以考慮修改或者取消,同時應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必須具有可操作性,從而確保法律、法規有效地貫徹執行。上市公司在制定、修改、完善內部審計制度時必須以《內部審計法》爲依據。

上市公司在發展過程中會遇到很多問題,經過多年的摸索才逐漸尋找到解決的途徑。比如說,在最開始出現公司經濟糾紛的時候,企業家們也是無所適從,經過多年經驗教訓的積累才發現了法律對於公司管理的重要性。近年來,隨着國有大中型企業股份制改革取得重大成績,很多上市公司內審機構名存實亡、形同虛設的現狀也應該引起社會及企業家們的足夠重視。上市公司應對內部審計準確定位並有效授權,使其充分發揮審計職能,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從而有效地維護股東權益,更好地幫助公司降低風險,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佔據優勢。

(二)改善公司治理,保持內審部門的獨立性

首先,上市公司應設立審計委員會,該機構一方面對公司管理層負責,對全公司進行監督,另一方面又掣肘了董事會。內審部門應該向審計委員會、董事會等機構負責並報告工作,從而保證內審部門獨立於管理當局,充分保證其獨立性。其次,應完善公司內部制度建設並加強考覈力度,授予內審部門適當的考覈權力,使審計人員能夠依據健全的制度獨立地開展審計工作。最後,還需要保證內審人員的獨立性。內審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不能由財務、紀檢等部門的人員兼任。在內審人員選拔時,應聘人員除了必須具備從業資格外,同時還應考查其職業判斷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人員結構以具有審計、財會學歷和相關經驗的人員爲主,同時還可以考慮適量配備有公司生產管理經驗、法律以及資訊化知識的專業人員。在日常管理中,應加強內審人員業務知識和職業道德知識的培訓。

(三)擴大審計範圍,應對激烈競爭

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速,公司間的競爭將會越來越激烈。上市公司內部審計要順應發展形勢,不能將審計範圍侷限於傳統的財務審計,還應該將審計範圍向經營管理領域擴大,比如對公司經營管理各方面的規章、制度進行合規性審計,同時還應該評估其是否存在設計缺陷,是否存在管理風險、法律風險。緊緊圍繞公司經營目標開展審計,對重大投資項目和重點資金應進行事前、事中控制,而不只是事後監督、評價,有利於及時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將審計工作貫穿到公司生產經營的全過程,有效履行審計的諮詢和服務職能,從而改善公司管理水平、提高公司經營效益,更好地維護股東權益,對公司決策層負責,成爲公司應對風險的“防火牆”,成爲公司健康、穩定發展的有力保障。

在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水平提高、方法創新的道路上,還需要不斷探索,既不能固步自封放鬆學習,也不能盲目照搬西方國家的審計模式和經驗,必須把我國的實際情況和國外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先進的經驗結合起來,有計劃、分階段地摸索出具有我國特色的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發展道路,循序漸進,逐步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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