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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探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成效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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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淺探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成效及思考

現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作爲檢察機關的一項創新,透過幾年的實踐,取得了令人囑目的成效,得到了社會的贊同。本文着重結合我院開展試點工作以來的成果顯現,談幾點個人思考。

關鍵詞:

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員制度;成效;思考

2003年以來,高檢院相繼在全國檢察機關推行了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經過幾年時間的實踐檢驗,該項制度不但彰顯了旺盛的生命力,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也得到了社會的認同,對於促進檢察機關全面正確履行法律監督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意義是十分重大的。就我院而言,啓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以來,透過開展對“三類案件”的評議和“五種情形”的監督,邀請、組織人民監督員參加本院其他工作活動,以及定期不定期的學習和交流等,對我院的工作也起到了有力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轉變了檢察幹警的執法觀念。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開展,檢察幹警始終圍繞強化法律監督職能,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實現公平正義的工作主旋律,自覺摒棄思想中存在的各種模糊認識,切實把人民監督員制度作爲推進檢察機關外部監督的有效途徑,認真對待。

二是提高了檢察機關的辦案質量。在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前,我院自偵部門辦理的案件,每年都會有一兩件案件被作爲撤銷案件或作不起訴處理。人民監督員制度試行後,由於此類案件屬人民監督員剛性監督範圍,每一個辦案人員的“鐵證”、“鐵案”意識不斷增強,近年來我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都被人民法院作了有罪判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都在權利義務告知書上簽了字,沒有不服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情形,也沒有出現擬撤銷案件的情形。

三是規範了檢察幹警的執法行爲。隨着人民監督員制度的不斷深入推進,加之全國政法系統和各級檢察機關逐年開展的各種主題教育活動,不但使我院形成了完整、系統的質量評估體系,嚴格案件流程管理及績效考覈制度,也有效地規範了全院幹警的執法行爲,截止目前,沒有出現:有案不立;超期羈押;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確認或不執行刑事賠償決定;辦案人員徇私及舞弊,貪贓枉法等五種情形。也沒有收到社會上對幹警的'任何不良反映。

四是加強了與人民羣衆的緊密聯繫。透過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這一有效載體,消除了檢察機關辦案“神祕感”,辦案的透明度高了,接受監督的力度大了,檢察機關融入社會的層面更廣闊,也更深入,對時代需求和經濟生活的瞭解更真切,固化的思維方式和辦案意念融入了“公正、效率、親和”等新因素,人民監督員制度正成爲我們公正辦案、文明辦案的有力屏障。

客觀地講,人民監督員制度作爲一個新生事物,雖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但作爲一個新事物的出現,還不可避免地帶有其不完善的缺陷,還有許多制約的因素,還沒有得到全社會的瞭解和認同,需要一個逐步深化和漸進的過程。筆者認爲,要改變這種狀況,應當進一步明確以下四個關係:

1、應當明確檢察機關與人民監督員之間的關係。檢察機關與人民監督員二者是一種制約與被制衡的統一體,所謂制約是指人民監督員是監督者,行使的是監督權,檢察機關處於被監督的地位,是接受制衡的對象。切忌將二者看作是對立關係,更不能把二者當作是配合的關係,否則將會使這一制度失去應有的監督作用。所謂統一體,是指二者要共同承擔起依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公正執法的責任,是促進法治建設的同路人,是講法律話的共言人。爲此也不應將二者關係理解爲是說一家話的一家人。

2、應當明確檢察機關與人民監督員之間權力的關係。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是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檢察機關享有對案件的終結權,最終檢察機關要對案件的質量負責,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負責,所以檢察機關一方面要重視、尊重人民監督員的意見,使這一制度不流於形式,另一方面又要嚴格依法辦案。人民監督員的權力則體現爲對檢察機關及所辦案件的制約權、建議權、請求複覈權,只有明確二者的職權才能擺正各自的位置、行使好各自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