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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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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例會由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職責時,委託本委員會其他成員代爲召集和主持。

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

第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例會原則上每月10日召開,委員會主任根據工作需要或經半數以上成員提議可臨時決定召開。

第三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會議需有2/3以上成員參加才能召開,討論、決定事項採取民主協商、民主表決的方式進行,決議事項經參加會議的成員半數以上透過方爲有效。

第四條 做好例會的記錄工作,做到有專人記錄和專用記錄本,記錄內容要完整、準確、真實,並將每次會議研究事項整理上報街道紀工委。

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報告制度

第一條 報告的形式。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每半年向街道紀工委報告一次工作開展情況。每季度向村黨組織作一次專題彙報。每年年終,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年來的工作開展情況。重大事項隨時報告。

第二條 報告的對象。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要向街道紀工委、村黨組織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其他成員要向村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報告工作。

第三條 報告的內容。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或成員重點就近期對村務、黨務、政務、財務的監督情況,特別是在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與處置、工程招投標、農民建房、計劃生育、救災救濟、民生工程、強農惠農資金管理使用等方面開展監督檢查情況和反映村情民意情況作出報告,以及報告開展民主監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下步工作打算。村務監督委員會要自覺接受村民代表會議的詢問、質詢。

第四條 問題的處理。街道紀工委要認真幫助村務監督委員會解決履職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支援其履行職責。村“兩委”要對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發現的涉及村務(黨務)方面的問題進行研究,並逐項落實整改措施。

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臺賬制度

第一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臺賬制度,如實記錄每次開展的工作。

第二條 工作臺賬應當包括:村務監督委員會基本情況、學習情況、履職情況、村情民意、例會記錄、監督項目記錄、工作報告記錄、考評記錄、列席村黨組織會議、村民委員會會議記錄和幫助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工作情況等和其他需要歸檔的資料。

第三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指定適當成員專門進行會議記錄、意見收集等工作。

第四條 工作臺賬應指定專人管理、及時歸檔。管理工作臺賬的人員應是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全年的歸檔工作應在第二年的三月前完成。

第五條 工作臺賬列爲村務檔案,應每半年向村民公開。

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保障制度

第一條 村“兩委”要爲村務監督委員會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保證其“六有”標準,即監督有制度、辦公有場所、對外有牌子、監審有公章、工作有記錄、待遇有保障。

第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瞭解掌握村務決策執行情況。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中的黨員應列席村黨組織會議。

第三條 街道召開的.涉及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工作內容的重要會議,應通知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參加;上級發至村“兩委”的涉及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工作內容的有關檔案,應同時發給村務監督委員會,以保證村務監督委員會知情監督。

第四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有權查閱、複製與監督事項有關的各種非涉密檔案資料,調查覈實村民反映的有關情況,有權要求村“兩委”對監督事項作出解釋說明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五條 村級資金開支、集體資產的承包、租賃、出讓和集體資源開發利用、集體土地徵用徵收、工程項目招投標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項,必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簽署意見並蓋章後,辦事處有關部門方可受理。村級財務支出憑據,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審查、簽署意見並蓋章後方可報銷入賬。

第六條 黨務公開、村務公開內容必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覈、簽署意見並蓋章後方可進行公開。村務監督委員會要保證公開的及時性和真實性。

第七條 街道包村幹部負責協調村“兩委”一個季度至少向村務監督委員會通報一次工作情況,接受監督,聽取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務監督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八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參與街道對村“兩委”及其成員廉勤情況的考覈評鑑,評鑑結果作爲街道對村“兩委”考覈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發現村“兩委”有違反法律法規、上級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損害村民利益的,可以提出批評並要求予以糾正;對村“兩委”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議事規則作出的決定,可以建議廢止,必要時可建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質詢。

第十條 村“兩委”上報的組織人事任免提名、計劃生育指標審批、民政事務、基本建設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簽署意見和蓋章後,辦事處有關部門方可受理。

第十一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經街道紀工委批准,可到辦事處查閱本村賬據和與本村事務有關的資料。

第十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在受到無理阻撓導致無法正常開展工作時,或其成員受到打擊報復的,可以向村黨組織、黨工委、辦事處和紀工委反映情況,並及時給予協調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