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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經濟法理論中的二元結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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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成功入世,國際形勢國內環境都呈現出嶄新的一面,經濟法理論及實踐也發生巨大轉變。在這種情況下,張守文老師的著作《經濟法理論的重構》因運而生。

淺談經濟法理論中的二元結構論文

儘管成書較早,但是對當前階段的經濟法理論體系建設具有重大意義,本文將針對著作的本體論重構部分進行分析,以求拋磚引玉。

《經濟法理論的重構》(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版)一書,是張守文老師針對中國成功入世後,嶄新的國際形勢國內環境使得相關的經濟法理論及實踐都發生巨大轉變的情況,對原有的經濟法理論進行的重構。

本書在重構經濟法的理論時“立基於傳統,並從中汲取營養”(第3頁),同時也“揚棄傳統,並實現自我超越”(第3頁),因此儘管本書成文較早,但對當前階段的經濟法理論體系建設有重大的意義。

在本體論的論述中作者提出了一個基本觀點就是“二元結構”,它蘊含和貫穿多個層級,並且透過“二元結構”的基本理論讓我們看到了經濟法理論系統的內在聯繫,看到各類經濟法主體的政策或對策及其利益追求對其具體行爲的影響。

一、“屬+種差”的經濟法概念界定

目前“屬+種差”的方式提煉經濟法的概念比較合適,“‘屬’是指經濟法也是‘一類法律規範的總稱’;而‘種差’,則是隻經濟法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係’或稱‘特定經濟關係’,他是經濟法的特定調整對象和調整範圍”(第200頁)。而目前對於經濟法的不同概念都是基於對調整對象和調整範圍的不同認識。

本書在定義經濟法的概念時,着重討論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理論。其以“公私二元結構”和“知行二元結構”等基本假設爲基礎,爲經濟法提供了一個分析框架。

作者運用雙手並用假設、兩個失靈假設等反應現實問題的假設,對經濟法的具體調整範圍進行分析。透過“社會關係說”的界定,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宏觀調控關係和市場規制關係,透過“行爲說”的界定,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宏觀調控行爲和市場規制行爲。

比較這兩種理論,我們可以發現它們實際上是“宏觀與微觀相併存,間接與直接想共生”的“二元結構”。在經過對調整對象的進一步細化,我們可以從“社會關係說”的角度得到“經濟法是調整在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第212頁);從“行爲說”的角度的到“經濟法是規範經濟調製行爲和市場對策行爲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第213頁)。但是不管是哪種形式的定義,都是以調整對象的“二分法”爲基礎的。

在我們按照作者的思路定義經濟法的同時,我們可以發現作者架構了一個分析框架,根據這個分析框架,可以分解出多個理論和與之相對的不同層次的“二元結構”,其中不僅僅包含“調整對象上的二元結構,還包括經濟法的體系、主體、行爲、權益、責任等方面的二元結構”(第216-217頁)。

二、經濟性與規制性的基本特徵

經濟法的特徵,是經濟法區別於其他部門法的特有徵象,也是表徵經濟法本質特點的概括性標誌。經濟法的特徵是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相區別的依據,根據書中形成的二元結構的框架,經濟法的特徵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概念有着內在的一致性。

在二元結構的統領下,經濟法的經濟性和規制性特點與經濟法調整對象中的兩種社會關係(宏觀調控關係和市場規制關係)、兩種調整手段(宏觀調控手段和市場規制手段)都直接相聯繫、相對應。這也體現了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之間的內在一致性。

儘管這兩大特徵在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中都有各自的表現形式,但是兩者相互之間也有密切的內在聯繫。經濟性和規制性都內含於經濟法制度之中,在經濟法的規範之下,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經濟活動有效運轉,最大的體現其經濟性;同時,透過法律等形式公佈的經濟法從內容到形式也體現了其規執性。因此,兩者存在着密切的聯繫,這也體現了經濟法的宗旨和調整手段的密切聯繫。

三、“二元結構”的經濟法體系

經濟法的體系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着密切的聯繫,並且比調整對象更加形象具體的體現着經濟法的理論的`相關問題。作者在論述中注重用“二元結構”理論解析經濟法體系,同時也“一分爲二”的解決相關新問題。

由於經濟法體系與調整對象密切相關,作者將經濟法體系對應的分解成了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兩大部分,由此形成了一個重要的“二元結構”,與調整對象的“二元結構”相對應。並根據兩個調整對象所包含的內容,經濟法體系之下的“二元結構”還各有一些相應的第二層級的亞部門法(第266頁)。在亞部門法之下還有若干小的部門法。

上述的結構是在“二元結構”指導之下的最基本的經濟法體系結構。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部門法,它還在隨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不斷產生新的部門法律和問題。在解決這些問題的時候,作者適用了在“二元結構”指導下的“一分爲二”的解決方法,也就是在考慮新產生的問題的時候要從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兩個方面考量。

作者在這裏提出了二元並非截然對立,而是存在內在關聯。[1]所謂“一分爲二”思考方法,是將新興部門法分別置於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之下,看產生的法律有哪些部分與之相符合。在經濟法的領域下現有的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有走向融合的趨勢。

四、總結

本書吸收了楊紫烜老師“國家協調論”相關理論,在國家協調的基礎之上考慮市場規制,“二元結構”思想貫穿其經濟法理論重構的始終,使調整對象、調整手段、法律主體、調整領域等都系統的關聯在了一起,並且探究到了相互之間的內在關聯性。

作者提出的“二分法”理論,是目前經濟法學界的主流思想,但在這基礎上作者對其進行了發展和改進,提出“二元結構”的理論思想。雖然本文僅僅分析了作者在本體論的重構,但是作者也將“二元結構”貫穿始終。

但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單單將經濟法的體系劃分爲二元是不夠的。在當前社會環境下,隨着經濟的發展,資源緊缺、環境污染等單純追求經濟發展帶來的問題日益凸顯,人民亟需用法律將環境保護、資源節約進行規範。

而這些領域,並不能簡單的用調整對象的屬性確定其公私法屬性,這些法律調整的不是簡單的在宏觀領域之下或者市場規制之下,在某種程度上“二元結構”的觀點不能滿足經濟法現在的發展趨勢,經濟法的結構構思要更有層次性,更立體的思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