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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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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隨着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理念的落實和貫徹,研究經濟法學的重要性也就充分突顯,經濟法學是一門全新的學科,它將經濟、法律、科學管理三者於一體,具有鮮明的時代性。

淺談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論文

關鍵詞:經濟法學論文

伴隨着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理念的落實和貫徹,研究經濟法學的重要性也就充分突顯,經濟法學是一門全新的學科,它將經濟、法律、科學管理三者於一體,具有鮮明的時代性。本文試着以經濟法學研究方法的本質、功能等其它層面進行深入分析,探討方法在經濟法學中的重要性。

一、經濟法中問題與主義的相關爭議

在中國,學者們關於經濟法學的肇端尚有不同的認識,但經濟法學界大致傾向於以1978年爲學科開展的起點,並在每個十年前後,推出一些回憶性、深思性的研討成果。關於經濟法學這個新興的學科,各類理論觀念紛出,不同聲音混響。而在其研討辦法上,學者主要偏重於經濟法問題與主義的爭論上,即經濟法學的理論研討與制度構建的剖析。

一些學者把經濟法根底理論研討比做“雞肋”,以爲其食之無味。他們以爲中國經濟法學在其開展過程中遭遇了辦法論上的“認識形態”化、“概念法學”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宏大沖擊,樹立經濟法學以問題爲導向的研討辦法,加強其自足性和開放性,成爲經濟法學可持續開展的關鍵所在。同時,他們也指出其無意否認那些研討主義的學者所停止的研討價值,只是以爲這樣的研討偏離了法學原本的研討目的。法律就其作用而言是一種遊戲規則,是爲了處置人類社會的各種糾葛,法學的任務就是發現以及創新更好的遊戲和裁判規則,研討的基本目的是爲了更好的處理糾葛。因而,法學研討不只是書齋中的學問,不是爲了研討而研討,而是要處理理想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講,目行進行的經濟法研討與中國活生生的經濟理想、經濟變革與立法司法理論不聯絡,只是熱衷於構建籠統的理論框架,將經濟法理論變成了深邃莫側的玄學,其研討結果是不只不能爲理想問題的處理提供參考和指導,而且會偏離法學研討的初衷和本質。

但關於那些有“爪牙之利、筋骨之強”的人來說,“雞肋”同樣能夠咀嚼、消化和吸收,同樣能夠“食之有味”。他們以爲經濟法作爲一門新興的學科,堅實的理論根底是必不可少的,我們應該充沛發揮人們的聰明才智,去探求、發現、構成一套科學的經濟法範疇體系,這套範疇具有確切的內涵,精確地概括了事物的實質,併成爲邏輯思想的根本要素,從而構建一套科學的經濟法根本理論原理,只要具備豐厚的理論根底,才幹停止有關制度建立的研討。嚴重冷落法解釋學等傳統的研討辦法,會直接招致經濟法理論解釋力的削弱和經濟法研討法學特質的減損,而將來經濟法研討辦法必定是多元的,研討手腕必然是綜合的,研討體系也一定是動態的、開放的,但其中心卻應該是恆定的,即傳統法學的根本研討辦法不應被動搖、更不應該被丟棄。

二、關於經濟法問題與主義之爭的共識

從第十五、十六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來看,目前學者普遍達成了關於經濟法的問題與主義之爭的共識。這也考證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這句古話。如今學界的主流觀念是,既要研討“問題”,也要研討“主義”,同時更要注重兩者的並重研討。張守文教授用“頂天立地”四個字,對這種研討辦法停止了高度的概括。“頂天”指在研討經濟法理論的根底上,更注重理論研討程度的進步,強調研討必需可以真正的拔高,要真正表現出一種去粗取精、去僞存真的提煉和萃取。由於理論的高度不夠,就很難有較爲普遍的指導意義,就極易被同等於普通。但是,我們所強調的研討並非只是“形而上”,只是“空對空”或者“空中接力”,而恰恰要強調一定要“立地”即要立足於理想,兢兢業業,而不能使其成爲空中樓閣。“立地”強調經濟法理論的研討要同經濟法的理論相分離,構成詳細的制度,以迴應和處理法制建立中存在的大量理想問題。由於關於理想問題的關注和處理是經濟法理論研討極端重要的動身點和落腳點,是經濟法研討能否縱深開展的根底。

三、經濟法問題與主義之爭的將來開展趨向

在我看來,經濟法學是一門新興的學科,正處於庫恩所說的'科學開展的四個階段中的“前科學階段”,突出問題是沒有統一的概念體系,缺乏共同的理論假定與辦法論準繩,理論尚未成熟,只要理論與理論統一,經濟法學才幹進入成熟的“常規科學階段”。所以,目前經濟法學界所追求的經濟法的“問題”與“主義”並重研討,是經濟法開展一個必經的階段。在將來的研討中,應該相比照較注重有關“問題”的研討,即關於經濟法制度建立的研討。由於從中國經濟法的開展態勢來看,在過去的三十多年中,還是比擬傾向經濟法理論的研討,需求適度的制度建立來“中和”這種非正常的現象。而在經濟法的制度建立上,我們能夠自創經濟學中關於“新制度經濟學”的相關研討。由科斯提出的“新制度經濟學”是近幾十年來興起的西方現代經濟學的重要分支之一,它運用企業組織理論、產權制度理論、制度變化理論等全新的思緒和辦法,剖析和重新解釋許多新古典經濟學所無法處理的問題。我們能夠自創新制度經濟學研討辦法的勝利之處,分離經濟法自身的實踐,來爲經濟法學的研討注入新穎的血液,到達創新的目的。但同時,我們也必需要堅持甦醒的頭腦,不要過火注重問題的相關研討,要做到經濟法所追求的“適度”。我們能夠在着重研討詳細的、有代表性的經濟法文字所構建的制度、規則和經濟執法的過程中,從中籠統出經濟法的範疇原理、言語符號和思想方式,進而到達經濟法理論與制度的互動研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