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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檢察學基本範疇的六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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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永傑 劉卉
 
背景:檢察學基本範疇是檢察學理論體系的基本元素。任何一門學科,在某種程度上,只不過是透過一定的邏輯方式將一系列範疇予以體系化的結果。檢察學理論體系的科學構建,應建立在檢察學基本範疇科學界定的基礎上。基於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檢察學的基本範疇”確定爲2008—2009年度重點課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申報了該課題並組成聯合課題組,對此進行專題研究。
    2009年3月31日,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與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聯合主辦了“最高人民檢察院2008—2009年度重點課題———檢察學基本範疇專題研討會”。來自理論和實務界的30餘名專家學者圍繞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與交流。

淺談檢察學基本範疇的六大問題

    —、檢察學基本範疇的研究價值和意義

    與會專家普遍認爲,檢察學基本範疇是建立檢察理論體系和檢察學學科的基石,對檢察學的基本範疇進行研究具有基礎性的重要意義。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戴玉忠認爲,從檢察學、檢察制度、檢察理論的發展這個角度來看,設定檢察學的基本範疇這一課題很有必要。國家檢察官學院院長石少俠從兩個方面具體分析了檢察學基本範疇的研究價值和意義,一方面,學科內部的基本範疇是構成一個學科的基本組成單位,正是基本範疇有機結合,才組成了一個範疇體系,從而最終形成了一個結構優化、體系完整和相對成熟的學科;另一方面,基本範疇問題也是表明一個學科能否獨立的基石性的問題,從一些相對成熟的學科如商法學、經濟法學的發展歷程來看,對基本範疇問題的研究是所有學科都要經歷的,而且對此問題的探討可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才能逐步深入以致形成一定共識。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張智輝認爲,研究檢察學的基本範疇是爲了推進檢察學的研究,要成立一個學科需要有支撐它的基本元素,理論上要有基本的內容、基本的觀點,只有這樣,學科纔會被認可,纔有發展的潛力,這個支撐學科的基本元素就是基本範疇。研究檢察學的基本範疇,就是要研究哪些元素能夠支撐檢察學作爲一個學科存在,爲中國檢察學的理論體系尋找基礎的材料。可以說,對檢察學基本範疇的研究是檢察學學科建設相當重要的環節。

    二、檢察學基本範疇的概念 畢業論文 論文網

    對於什麼是範疇,什麼是基本範疇,與會專家、學者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界定。

    有學者認爲,範疇是主體反映客體的特徵規律的基本的概念,是邏輯思維的起點。有學者從兩個層面界定了範疇的概念,認爲:第一層面,從分類學上來說,範疇指的是最高概念,從語言學上來說,範疇是指對普遍性事物的反映和概括;第二個層面,範疇就是指類型和範圍。還有學者認爲,一定意義上範疇是一個哲學上的概念,是哲學思維的結果。哲學上有很多相對應的範疇,如物質和意識,運動和靜止,系統和要素,必然性和偶然性等。

    關於檢察學範疇的分類,檢察理論研究所副所長向澤選認爲,主要包括檢察學的核心範疇、檢察學的基本範疇、檢察學的重要範疇(有學者認爲還可以叫主要範疇)等若干個分類。核心範疇是最高的,在覈心範疇之下再分爲若干個基本範疇。檢察學的基本範疇實際上決定了檢察學學科的研究範圍。

    三、檢察學基本範疇的內容

    與會的專家學者提出檢察學包括檢察機關、偵查、訴訟監督等多個範疇。但哪些範疇屬於檢察學的基本範疇?哪些範疇對檢察學的學科建設最有意義?專家一致認爲,這是檢察學的基本範疇課題應該重點論證、重點解決的問題。

    對於檢察學基本範疇內容的界定,目前各種說法不一,爭議觀點比較多,有的說是檢察制度,有的說是檢察權,有的說是檢察活動,有的說是檢察機關,有的說是檢察職能,還有的說是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陳國慶認爲,檢察學的基本範疇是檢察學最基本的概念體系,即檢察、檢察權、檢察活動、檢察的組織體系,包括檢察院、檢察官。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郭立新認爲,應該將法律監督權而不是檢察權作爲檢察學的基本範疇,因爲檢察學是規範法學,必須建立在法律關係之上,如果從法律監督關係的角度去理解檢察學,則檢察學的很多範疇會形成比較清晰的邏輯體系,如爲什麼要進行法律監督,法律監督需要哪些內在的要素?要發現違法行爲,就要有了解權、知情權,就需要進行偵查和調查,還要有處理的權力或者是建議糾正的權力,這些都是法律監督內在的構成要素。向澤選認爲,檢察制度和檢察活動可以構成一對基本範疇,另外可以考慮將檢察權和檢察權的制約,檢察職能和訴訟監督,檢察一體和檢察獨立,檢察活動和檢察管理,檢察機關和檢察官,檢察規律和檢察改革等分別作爲成對基本範疇。     在對檢察學基本範疇的內容進行充分研討和交流的同時,與會專家對於檢察學核心範疇的界定也提出了幾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爲核心範疇是檢察制度,一種觀點認爲是法律監督,還有觀點認爲是檢察權。

    四、檢察學基本範疇的研究角度和方法

    對於檢察學基本範疇的研究角度,與會專家普遍認爲應該從基本理論出發,增強課題研究的宏觀性、抽象性和理論性。陳國慶建議,範疇的問題應該多研究哲學和法理學,特別是其中關於範疇的一些基本方法。範疇的研究是高度原則性、高度理論化、高度抽象性的,要從高度抽象的角度來把握這一問題,而不能從具體的組織法的角度,或者從具體程序的角度來研究。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宋英輝建議對於檢察官、檢察權、檢察一體等範疇進行梳理,並作層次劃分。

    五、檢察權性質的爭論

    對於我國檢察權的性質定位,有觀點認爲,雖然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但是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檢察權就是法律監督權,檢察權與法律監督權不能完全畫等號。正如法院是司法機關並不等於法院所有的權力都是司法權(如法院對減刑假釋的決定權以及對法官的管理等就不是司法權),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不等於檢察機關的每一項權力配置都是具有監督性的權力,把職務犯罪偵查權、公訴權都作爲法律監督權,認爲都具有法律監督屬性的觀點值得爭論。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則從廣義和狹義兩個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和解讀,陳光中認爲,以憲法定位的檢察權來說,法律監督權應該分兩個層次,第一個是廣義上的,也就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權,按照憲法規定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公訴權、審查逮捕權等這些權力總體來說都是法律監督權,其中公訴是檢察院的核心職能,公訴權是檢察機關的.立命之本,全世界檢察機關都以公訴權作爲其基本權力,離開了公訴權,則檢察機關不能成其爲檢察機關;另外一個角度是狹義上的法律監督權,即訴訟監督(包括批捕權、抗訴權等)以及很小範圍內的行政管理的監督,如對看守所的監督。

    關於職務犯罪偵查權的性質,目前對於偵查的性質主要有三種主張,一種主張認爲偵查是行政活動;另外一種主張認爲偵查是具有司法性質的,或者是間於行政與司法之間的一種準司法活動;第三種主張就是司法活動。陳光中認爲,廣義上的司法是同訴訟畫等號的,對於偵查權的性質需要在中國的語境下加以解讀。偵查是刑事訴訟中審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訴訟活動,因此不是行政活動,而是司法活動,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和檢察機關偵查職務犯罪的活動都是司法活動。在中國,司法權不能等於審判權,也不能等於檢察權加審判權,而應該把偵查權包括進去。

    六、檢察學學科體系建設  畢業論文 論文網

    中國的檢察學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研究完善中國檢察制度的理論體系。研討會上,一些專家、學者對檢察學學科體系的構建充分發表了觀點和意見。戴玉忠委員認爲,儘管理論上有學者對檢察學有不同的看法,但檢察學作爲一門有自己特徵的研究對象的學科進行設定是有必要的,檢察學與政治學、社會學、刑法學、程序法學等均有密切的關係。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張繩祖認爲,中國檢察制度相對於西方國家而言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制度,因此應該叫做“中國檢察學”以作區分。

    關於檢察學的學科歸類,目前有不同的主張,有人認爲檢察學是綜合性的學科,有人認爲是法學的學科,還有人認爲是訴訟法學的一個學科。還有人建議在理論法學和部門法學之外,設立一個實務法學,形成一個學科,專門研究司法中的具體問題,包括檢察學,律師學,審判學,偵查學等。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牧認爲檢察學不應該屬於社會學,而應該是法學,既然是一門法學,則檢察學名稱上改做“檢察法學”更爲貼切。同時,王牧還主張檢察學的學科建設也要遵循理論聯繫實際,服務於實踐的根本原則,學科是爲社會服務的,社會任務反映在學科裏就是學科任務,因此,應從學科任務的角度確定學科的研究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