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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行政侵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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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權賠償的請求人是合法權益遭受行政侵權行爲損害的對象,如何談行政侵權賠償?

分析行政侵權賠償

[論文關鍵詞]行政侵權賠償 歸則原則 構成要件 賠償範圍

[論文摘 要]行政侵權賠償是國家在特定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我國相關的法律對其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行政侵權賠償的獨有特徵、歸則原則、構成要件、賠償範圍幾個方面,對行政侵權賠償做了闡述和分析,力求在這些方面對其有更爲系統和詳細的把握。

行政侵權賠償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由國家對受害人承當賠償責任的制度。

一、行政侵權賠償的特點

(一)行政侵權賠償是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爲引起的。

行政侵權賠償產生的原因是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爲,這種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爲包括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爲和違法的事實行爲,即只有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爲和違法的事實行爲才能引起行政侵權賠償,如果是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爲和事實行爲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則不會引起行政侵權賠償,只能產生行政補償的問題。如果不是在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過程中發生的侵權行爲,例如民事侵權行爲,也不會引起行政侵權賠償。

(二)行政侵權賠償的請求人是合法權益遭受行政侵權行爲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行政侵權賠償的請求人是合法權益遭受行政侵權行爲損害的對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論是否屬於行政相對人,只要其合法權益遭受行政侵權行爲的侵害,就可以請求賠償。當然遭受侵害的權益必須是法律承認的合法權益,違法權益即使遭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不能請求行政賠償。應該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遭受的侵害必須是現實的、已經確定的,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不能引起行政侵權賠償。

(三)行政侵權賠償的義務機關是造成行政侵害的行政機關,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侵權賠償的義務機關爲造成侵害的行政機關。而行政侵權賠償的最終責任主體是國家,因爲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法律上代表國家,其實施的行政職權行爲是代表國家實施的,無論是合法的還是違法,其法律後果都歸於國家,國家行政侵權賠償的責任主體主要表現時賠償費用從國庫支出。

(四)行政侵權賠償的賠償方式主要是支付賠償金。

行政侵權賠償的賠償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爲主,以消除影響、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方式爲輔。

二、行政侵權賠償的歸責原則

行政侵權賠償的歸責原則,爲從法律上判斷國家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據與標準,它對於確定行政侵權賠償的構成要件、取證責任等都具有重大的意義。在1994年頒佈《國家賠償法》以前,我國法律界對這一問題爭論不休,大致有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違法原則三種觀點。《國家賠償法》的頒佈最終確立行政侵權賠償的歸責原則爲違法原則,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就是對確立違法歸責原則的明文規定。違法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做出職權行爲時不論有無過錯,只要其職權行爲違反法律規定,並且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了侵害,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違法歸責原則中的“法”是指廣義上的法,既包括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法律檔案,也包括法律原則和法律精神。違法既包括積極的性違法,也包括消極的不性違法,具體的違法情形如下:違反了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違法了法律原則或者精神;沒有履行應該履行的職責等。

三、行政侵權賠償的構成要件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行政侵權賠償的構成要件即國家承擔行政賠償須符合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項:(一)侵害必須是由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造成的,這是對構成行政侵權賠償的主體要件的要求;(二)損害行爲必須發生在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過程中,行使其他性質的行爲如民事行爲,則不會發生行政侵權賠償問題;(三)損害必須是由違法行使職權造成的,如果是合法的職權行爲造成損害,也不會引發行政侵權賠償;(四)損害後果的產生。損害的發生是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這裏的損害必須是已經產生或者一定產生的,且僅指物質損害和直接損害;(五)損害與違法職權行爲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即損害與違法職權行爲間存在着邏輯上的直接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