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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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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基本情況介紹

複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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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基本情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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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項:

請求撤消(2006)鐵民初字第1158號對申請人座落在齊齊哈爾市北關小區1層房屋的查封裁定。

事實與理由:

本人並未提供任何“借款擔保”手續和任何“抵押”給C,其理由如下:

一:關於“承諾”條

1:C手中的那張“承諾”條是W寫好拿來讓我簽字的“格式條款”,並且W明知我有腦幹出血,和腦萎縮等腦部疾病的前提下,趁我神志不清醒時,十分匆忙的騙到我的簽字後並匆忙離去,期間非常短暫,沒有任何思考餘地。

2:事後在法院複印來的那張“承諾”條上我發現,該“承諾”條已經被嚴重改動過,他們擅自添加的話後還以逗號結尾,明顯還要繼續添加;並且該“承諾”條上有明顯的“塗改”痕跡,簽名左方被明顯地全部塗黑。此條落款日期是2006年10月13號,如果真爲其被申請人抵押,那麼房照應該在被申請人C手中,而此房照是於2006年10月16號才被W借走(而且W還簽了借具,證明房照是借,而非擔保),此房照根本就沒在C手中怎麼能有“承諾”條中的“絕不抽回”字跡,明顯是C,W二人串通的結果,來欺詐我們。

3:房產是我和我愛人王黎共有的財產,未經王黎同意,我是沒有權利用這共有財產來給W做任何擔保的,王黎也沒在W出具的那張“承諾”條上簽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此條未經共有人王黎同意,並且沒有王黎簽名。所以此條無效。

4:至此期間,本人並未與C有過任何接觸,根本就是不認識。可見,W和C合夥趁我腦袋有毛病期間來騙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擔保法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所以我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撤消此存在嚴重欺騙和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合同。

《擔保法》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同時“主合同中無保證條款,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於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爲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我並未與C,W簽過任何主合同,和提“擔保”一說?因爲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不存在,從合同就自然也就不存在,所以,C告我“擔保”也就是無稽之談。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合同是無法律效力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二:關於“房照”

1:此房照是是王某借去的,而且打了借條,證明是借不是C所說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