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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複議申請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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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高速發展的時代,我們都會用到申請書,不同的使用場景有不同的申請書。來參考自己需要的申請書吧!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執行異議複議申請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執行異議複議申請書範文

執行異議複議申請書 篇1

複議申請人:xx,女,xx日出生,漢族,聯繫地址:

複議被申請人:xx,住所地爲xx。

複議請求:

依法撤銷xx市xx區(20xx) 第xx號執行裁定書。

複議理由:

一、原審法院作出裁定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5條是錯誤的,應該適用第227條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這是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而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對“案外人”執行異議的規定。本案中,複議申請人作爲該案的案外人,原審法院作出執行異議裁定時,應適用民訴法第227條的法律規定。

二、原審法院在沒有鑑定的情況下,以申請複議人未提供相應證據爲由認定複議申請人爲 股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所謂被冒名股東,是指虛構法律主體或盜用他人名義登記股東。被冒名股東從未作出過持有股權的意思表示,不應被視爲法律上的股東,不應賦予其股東權利,更不能追究其股東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第二十九條規定:

“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爲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爲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爲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爲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原判在沒有對申請複議人簽名的真僞進行司法鑑定的前提下,不能排除申請複議人是被冒名股東,因此原審裁定複議申請人爲 股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綜上,原審法院裁定複議申請人與上海鏡靜物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法律程序,且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審法院作出的 號執行裁定書是錯誤的。爲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複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裁定!

  複議申請人:

  日期:

執行異議複議申請書 篇2

申請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申請人不服河北省xx-x縣人民法院(xx-xx)文執異字第xx號執行裁定,向貴院提出複議申請。

申請事項:申請撤銷河北省xx-x縣人民法院(xx-xx)文執異字第xx號執行裁定,確認李某以公司財產擔保無效。

事實與理由:

第一、李某簽署的擔保書無效,無論王xx在xx-xx中地位,均不影響認定擔保書無效。

《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

首先,如果公司對外進行擔保,應依法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必要程序。若王xx是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當適用上述第二款規定,即由公司的其他全體股東章xx、宋繼峯股東會決議表決透過,李某不能參加;若王xx不是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則適用上述第一款規定,即公司的全體股東李某、章xx、宋繼峯三人召開的股東會決議透過,李某或公司對外擔保纔能有效。

其次,在公司章程及工商檔案中,登記的李某爲股東、執行董事,根據《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爲他人擔保。也就是說李某無論作爲公司的執行董事還是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其以公司財產做擔保行爲無效。

再次、在李某參與公司股東之後,20xx年 5月26日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中也有明文規定,並且經李某等三股東簽字透過備案。

因此,李某不但違反公司法禁止性規定,也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其以公司財產爲他人擔保的行爲無效。

第二、原審法院在本次審查中程序不合法

根據貴院出具的(20xx)廊執復字第40號裁定書的認定“大城縣公安局以涉嫌僞造公司印章立案偵查,並委託天津市開平司法鑑定中心對涉案印章的印文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爲該印章的印文與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印章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且尚未結案,對於擔保人李某能否以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名義做出擔保,以及被執行人王xx在大成茂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實際身份,基本事實不清”,撤銷撤銷20xx)文執異字第8號執行裁定,發還文安縣法院重審。

原審法院在重審期間,既不告知申請人另行組成合議庭審查的人員,也不告知是否進行審查,申請人多次詢問均不能得到答覆,甚至在出裁決的前兩日申請人派人詢問也未得到資訊。那麼,原審法院審查了哪些內容?審查是否合法?是否需要申請人提交相關證據,是否需要依職權調查取證?申請人認爲原審法院在以上環節均存在違法,對於關鍵證據李某的口供不去核實,王xx在逃,對申請人不進行詢問或談話,未要求申請人提交證據,原審法院未做實質性的審查,在裁定書中,沒有列明審查的範圍。因此,原審法院程序不合法。

第三、原審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未盡到審慎義務,違法操作造成裁定不合法。

保證書是在20xx年1月19日做和解筆錄的當天,王xx、李某在法院執行局辦公室所製做,原審法院作爲司法機關知道或應當知道上述法律條文爲禁止性規定,在沒有履行公司必要程序的前提下,王xx、李某的蓋章簽字等行爲均是在法官的授意下所做,原審法官要麼不懂法,要麼就是違法操作,不管出於什麼樣的目的,均造成了對我公司的實質侵害。

據李某在公安機關交代,王xx在與王志國的欠款執行案中,王xx作爲被執行人借款無法償還,被文安縣法院執行局的承辦法官逼迫,要求其提供擔保,保證書於20xx年1月19日上午準備好,沒有蓋章,在當日午後,王xx帶來印章在執行局辦公室連同和解筆錄一起蓋章。從這麼倉促的過程看,根本不可能履行擔保必要的程序,從案卷中也未看到任何履行程序的檔案。

王xx一個與申請人沒有任何關係的人,既不是股東又不是實際控制人卻控制着申請人的公章,而法定代表人李某卻不掌握公章,並受王xx指使,本身就違背常理,用常理就能解決的問題,卻被原審法官無視。

申請人各股東的股權變更過程中,李某(王xx)明知對外進行擔保需要股東會決議等程序,爲避開股東會,僞造公章,並利用假印章簽署保證書,原審法院卻置《公司法》明文規定於不顧,在沒有審查李某是否持有公司股東會決議的情況下,王xx在執行法官的面前,加蓋假公章。

原審法院若依法審查李某以公司財產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出具股東會決議,則這起假擔保事件就會避免。而原審法院在貴院已經撤銷撤銷(20xx)文執異字第8號執行裁定裁求實質審查後,仍不做改正,一錯再錯,連公司的股東結構亦未審查清楚:當時李某65%,章xx30%,宋繼峯5%。原審法院再次出具錯誤裁定。

綜上所述,貴院應當予以撤銷執行裁定,確認保證書無效。

  複議申請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