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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保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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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適應城市化發展的需要,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以下小編爲大家整理了河北省社保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河北省社保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一、保障對象及形式

(一)在城鎮規劃區內和城鎮規劃區外的獨立礦區、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區範圍內,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統一徵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被徵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被徵地後人均農業用地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農民納入保障範圍。具體參保人員經村(居)民代表大會或村(居)民大會討論透過後,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覈准確定。

(二)被徵地時已達到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的人員,應一次性繳足應繳養老保險費用後直接進入養老保險,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三)被徵地時已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尚未達到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的人員,應一次性或逐年繳足應繳養老保險費用,達到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後,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四)被徵地時未達到法定勞動年齡的人員,按徵地補償規定一次性發給徵地安置補助費。

(五)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不再參加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

二、基金的籌集

(一)按照個人繳納一部分、集體補助一部分、政府承擔一部分的原則籌集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籌資額度按參保人達到退休年齡後養老金待遇不低於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籌資比例按個人繳納部分不超過籌資額的30%,集體補助部分不低於籌資額的40%,政府承擔部分不低於籌資額的30%分擔。

(二)個人繳納部分從徵地安置補助費中抵繳。已達到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的要一次性繳清;尚未達到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的原則上要一次性繳清,確有困難的,可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分次繳納,並按銀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補足相應增值收益;不能按時履行協議的,將個人繳納的保險費本息退還本人,同時解除養老保險關係。

參保人繳納保險費的計算公式如下:

養老保險費標準=12R[(1.025)m-1]/0.025(1.025)m-1×應承擔的繳費比例

R:養老金領取標準;

m:分攤年限。參保人分攤年限爲18年,以此爲基準,參保人每超過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一歲,分攤年限減少一年,分攤年限最低不能少於5年。

(三)集體補助部分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集體補助原則上一次性繳清,確有困難不能一次性繳清的,可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分次繳納,並按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補足相應增值收益。分次繳納的,首次繳費額不得低於應繳費額的50%,以後每年連續繳費,繳費額不得低於應繳費額的10%。

(四)政府承擔部分從土地出讓純收益中列支。已達到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人員的政府承擔部分,應一次性納入統籌帳戶,其他部分可作出預算分次納入。

(五)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應根據本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動適時調整。籌集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籌資標準調整後,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資金籌集應按新的標準執行,標準調整前已參保人員的籌資標準不變。

(六)各級政府要從土地出讓純收益中提取部分資金建立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風險基金。提取比例和金額由各市根據土地出讓純收益情況和實際需要自行確定,主要用於化解參保人的養老金調整風險和長壽風險。風險基金在土地徵用時隨時提取。

三、享受條件和標準

(一)按規定繳足養老保險費的被徵地農民,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後,從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參保繳費時尚未達到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的人員,年齡每相差一歲,達到領取年齡時,養老金領取標準增加2.5%。

養老金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透過郵局、銀行等社會化發放渠道及時足額發給參保者本人。

(二)參保人的養老金待遇水平應根據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適時調整。調整方案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

(三)參保人從本地遷往外地,可根據本人意願將養老保險關係留在本地,到達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後直接領取養老金。也可根據本人意願退出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

(四)被徵地農民在城鎮各類企業就業,企業應爲其辦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後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退出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也可經新就業企業的年金理事會同意,將參保資金轉入企業年金。

(五)建立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前,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原個人帳戶不變,達到領取年齡後,相應的養老金領取額可與參加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應享受的領取額合併,統一發放。

四、基金管理及監督

(一)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市、區)級統籌,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被徵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統一覈算,統一管理。

(二)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由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帳戶組成。參保人個人繳納部分和集體補助部分進入個人帳戶,政府籌資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帳戶。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風險基金直接納入風險金帳戶。被徵地農民應享受的養老金應按照基金籌集比例從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中支付。當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資金不足時,從風險基金帳戶中列支。

(三)個人帳戶基金按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不足一年的,按活期利率計息。參保人員死亡,其個人帳戶本息餘額一次性結清,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可按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參保人員由於遷往外地或到城鎮企業就業等原因退保的,其個人帳戶本息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四)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風險基金由當地財政部門管理,實行專戶儲存,專戶管理。當養老金髮生調整或出現長壽風險時,財政部門應及時將所需基金劃入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五)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除留足應支付的養老金外,應全部存入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基金專戶,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許可的範圍內保值增值。統籌帳戶增值收益和個人帳戶增值高於一年定期存款部分的收益一併計入統籌基金專戶。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基金和風險基金任何部門都不得擠佔、轉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於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和風險投資。不計徵各種稅費。

(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根據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規定,建立健全預算管理、財務、會計、審計等制度體系和嚴格的基金監督機制,增加養老保險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衆的監督。

(七)縣(市、區)要設立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由監察、審計、勞動保障、財政、國土資源、農業(農經)、司法、被徵地農民代表等部門和人員組成,負責對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和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風險基金的監督,每年對其進行專項審計。

五、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一)各級政府要將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納入議事日程,按照本意見,結合實際,積極建立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確保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的貫徹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對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發放和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進行監督。

(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鄉鎮(街道)工作人員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負責參保手續的辦理、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的管理運營及養老金的支付工作。

(四)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專戶的監督,政府承擔資金、風險基金的籌集調劑,以及風險基金的管理工作,根據需要及時撥付機構經費和啓動經費。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徵用、徵地補償、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和風險基金的籌集以及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參保人員情況的核準工作。民政部門及時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情況。農業部門負責對集體補助資金的籌集進行監督,根據國土資源部門通報的徵地情況,指導發包方與被徵地農戶對承包合同等及時進行調整或變更。

(五)各級政府可根據本意見,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

擴展: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

失地養老保險繳費標準

被徵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繳費檔次,由個人選擇其中一檔乘以折算後的繳費年限,計算個人應繳費總額。被徵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以徵地時上年度起歷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爲繳費基數,按20%的費率乘以折算後的繳費年限,計算應繳費總額。

參保對象

失地農民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徵地時對所徵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的人員。規定年滿18週歲及以上的失地農民方可自願參保,年齡以居民身份證登載的出生日期爲準,徵地時間以徵地批文爲準。

養老保險金待遇

對於男性年齡在60週歲以上,女性年齡在55週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每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按15年期限,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資金用於養老保險費用的支付,個人不負擔繳費。從失地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養老保險。

農村養老保險怎麼交 農民也能買養老保險,給自己一個保障,但是大部分人對於養老保險怎麼交、交多少、補多少、領多少這些問題,卻仍是一知半解。就此問題,記者諮詢了相關部門。

據悉,自2017年1月1日起,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參保人員可根據本人及家庭經濟狀況自願選擇個人繳費標準,多繳多得。參保個人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爲100元、200元等10個檔次;在補助方面,分別確定最低給予每人每年45~65元補貼,每人每月發放養老金標準最低達到120元;同時鼓勵長期繳費,對累計繳費滿15年的農牧民,每增加繳費1年,每月增加不低於兩元的基礎性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