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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南通市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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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又稱爲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工傷可以申請補貼等,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2016南通市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細則,僅供參考!

2016南通市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細則

  2016南通市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健全工傷保險制度,增強工傷保險抗風險能力,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簡稱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統一籌集,納入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

工傷保險實行統一參保範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準費率、統一基金財務帳戶管理、統一工傷認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鑑定、統一待遇支付標準、統一計算機資訊管理系統。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工傷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工傷保險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通州灣江海聯動開發示範區(以下簡稱市區)工傷保險工作。各縣(市)和通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所轄區域內工傷保險工作。

第五條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具體承辦市區工傷保險事務,並對各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經辦業務負總責。

各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具體承辦所轄區域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全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市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市區範圍內工傷保險費的徵繳工作,各縣(市)和通州區地方稅務部門負責轄區內工傷保險費的徵繳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各縣(市)和通州區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工傷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

第二章工傷保險參保與基金徵繳

第七條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具體費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相關規定和基金收支情況會同市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並適時調整,報市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佈。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法覈定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開展工傷預防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主動及時辦理參保人員增減手續,按月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爲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用人單位瞞報、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依法承擔責任。

第九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含在統籌區外註冊的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期間,應爲所使用的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辦理超齡人員從業傷害保險。

企業可採用實名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爲職工繳費參保,也可採取按項目合同額的一定比例繳費參保。

企業承接施工工程後,應在工程施工開工前爲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建設工程主管部門在辦理安全監督備案手續時,負責查驗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的項目參保證明,不能提供項目參保證明的,該項目按安全措施不合格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是指房屋建築、鐵路、公路、港口、水利、電力、橋樑、礦山、市政公用等土木工程企業以及園林綠化等各類工程施工企業。

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採取按項目合同額的一定比例繳費參保,費率分爲三個檔次,對應不同的待遇標準,由單位選擇確定。一檔費率爲:房屋建築施工工程爲總造價的0.12%,城市道路工程爲總造價的0.06%,拆除工程按照拆除面積每平方米1元繳費;二檔爲一檔費率的150%,三檔爲一檔費率的200%。園林綠化工程參照城市道路工程的繳費標準執行,其他建設工程參照房屋建築工程的繳費標準執行。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首次參保的項目,費率按二檔確定。

第十一條工程施工期和項目合同額發生變更的,施工企業應在5日內辦理參保變更手續。未辦理變更手續發生工傷的,由施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職工因工緻殘鑑定爲一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關係,由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第三章工傷預防、醫療、認定、鑑定和康復

第十三條建立工傷預防、工傷康復與工傷補償“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障體系,完善工傷保險制度。

(一)用人單位應加大工傷預防投入,依法開展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工作,提高職工工傷預防意識和能力,避免和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

(二)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的,應在24小時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並按有關規定進行事故分析,明確責任,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交事故分析報告、整改措施和處理結果。

(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評估,用人單位對評估的風險應及時作出整改,對在期限內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用人單位可實時調整其工傷保險費率。

(四)工傷預防費在上年基金徵收總額的2%內安排工傷預防項目,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以及醫療機構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職工因工傷需門(急)診或住院診療的,應在工傷保險協議機構進行治療,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救治。

第十六條工傷認定實行屬地管理,各縣(市)和通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所轄區內工傷認定。

第十七條勞動能力鑑定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照部、省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開展。

第十八條工傷職工緻殘或造成身體功能障礙,經本人或近親屬申請,康復管理機構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均應到市定點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

第十九條工傷康復應遵循醫療康復與職業康復並重的原則,符合條件的工傷職工申請康復的,用人單位應予支援。

第四章待遇支付

第二十條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法定退休年齡前,舊傷復發經診斷需要停工休息的,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評定傷殘等級前,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或康復機構根據工傷職工傷情及病史資料,經診斷確認並出具證明的休假時間。

第二十一條工傷職工因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經複查鑑定爲一至四級的,傷殘津貼的計發基數以其鑑定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覈定;平均繳費工資低於工傷發生時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的,按工傷發生時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覈定。

第二十二條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因傷情發生變化,複查鑑定等級改變的,其傷殘津貼予以調整:傷殘等級改變前傷殘津貼數÷原計發比例×傷殘等級改變後的計發比例。

第二十三條經診斷、鑑定爲職業病的人員,職業病診斷書確定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職業病診斷、鑑定時,工傷責任單位爲該人員連續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職業病診斷、鑑定時,工傷責任單位存在的,鑑定爲五至十級的,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規定和標準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責任單位不存在的,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退休人員診斷爲職業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計發基數爲退休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基數,退休金高於平均繳費基數的,按退休金計發,不再覈定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經鑑定爲一至四級的,不再覈定傷殘津貼,需要生活護理的按標準計發生活護理費,死亡的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五至六級工傷職工,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傷殘津貼的計發基數爲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第二十五條工程項目按照第一檔費率繳費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本地統計部門公佈的工傷發生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爲基數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按照第二檔費率繳費的,以本地統計部門公佈的工傷發生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80%爲基數計算;按照第三檔費率繳費的,以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爲基數計算。

第二十六條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人員發生工傷,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所在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覈准後辦理。

第二十七條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不含康復)的伙食補助費每天30元。經批准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普通公共交通費用(公路客運班車,火車硬座、硬臥和軟座,輪船三等艙位等,不含市內交通)按實報支,因傷情特殊需要選擇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具體標準按照救護車交通收費標準按實報支;非住院期間的食宿費用按照每天不超過150元標準按實報支。

第二十八條工傷職工與工傷發生時的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標準爲:五級18萬元,六級14.5萬元,七級11萬元,八級7萬元,九級4.5萬元,十級2.5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支付標準爲:五級8.5萬元,六級8萬元,七級4萬元,八級3萬元,九級2萬元,十級1.5萬元。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解除勞動關係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一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所稱“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佈的繳費基數調整時點同步執行。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於每年7月1日調整。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調整,根據統計部門每年公佈的職工平均工資、統籌地區人均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和居民消費價格水平等情況確定,報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照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調整水平確定,報市政府同意後公佈。

生活護理費按照統計部門每年公佈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放完全護理、大部分護理、部分護理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

第三十二條職工退休養老金、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以及傷殘津貼均不得重複享受,經本人或近親屬擇一確定後不得變更。

第三十三條職工發生工傷後與單位連續保留勞動關係與工傷保險關係至退休,未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的,退休後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四條工傷待遇支付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法律法規進行調整。

第五章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工傷保險基金納入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覈算與監管,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年初根據“以支定收”的原則編制工傷保險基金年度計劃,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覈准後,由市人民政府下發執行。

第三十七條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編制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批准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設立會計科目,對市區、各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單獨覈算、分戶記賬管理。市、各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分別開設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和支出戶,用於工傷保險費的收繳和待遇支付。

第三十九條各縣(市)、通州區和地方稅務部門應將徵收的工傷保險費存入當地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縣(市)和通州區財政部門應將當月徵收的工傷保險費及時上繳至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四十條市區、各縣(市)和通州區徵收的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本地區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支付。

第四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風險儲備金制度。

(一)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月將工傷保險費徵繳總額的20%計入風險儲備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集中劃入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二)儲備金達到上年度工傷保險費用支出總額時不再提取。

(三)儲備金用於重、特大工傷事故導致的工傷保險基金大規模支付和完成當年徵繳任務的市區、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部分的調劑。

(四)儲備金不足以支付工傷待遇的,由市區、各縣(市)和通州區財政部門墊付。

第四十二條各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工傷待遇支付計劃,經審覈批准,市財政部門按覈定額度將資金撥入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覈撥到各縣(市)和通州區支出戶。

第四十三條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各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徵收、審覈支付的項目進行稽覈,各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稽覈的結果作出相應的調整。

第四十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徵繳、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和經辦機構等工傷保險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工傷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進行行政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第三十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自2015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