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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之生育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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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河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之生育保險基金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爲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不得超過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具體比例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國家機關和其他由財政負擔工資的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5%確定。

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一次性生育補助金;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或者挪用。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費的徵繳和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和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