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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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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是什麼

什麼是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定義

社會撫養費是什麼?相信很多人都對這一概念存在着質疑,也有很多人把它理解爲一種行政性的處罰。其實社會撫養費從本質上講它是一項行政性收費,而非行政性處罰。社會撫養費,是指爲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佈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徵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

下面小編將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社會撫養費是什麼,希望能滿足大家的需求。

社會撫養費的定義:

社會撫養費,是指爲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佈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徵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截止至2013年9月25日中國已有19個省份首次按照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的要求,向社會公開其社會撫養費年度徵收情況。結果則是各地徵收額差異懸殊。其中“冠軍”江西省高達33.8618億元,最後一位青海則僅有350.48萬元。

社會撫養費的性質

應當明確社會撫養費不是一種行政處罰,而是一項行政性收費。一些幹部、羣衆之所以在這個問題上認識不明確,主要是因爲我們在對待超生者採取經濟制裁上有一個變化過程。可以說社會撫養費是從過去的計劃外生育費演變而來的。

在開展計劃生育工作之初,各地對超計劃生育的人多是給予罰款處罰,1994年以後,一些地方認識到,計劃生育是倡導性義務,對超計劃生育不適宜給以行政處罰,因此,陸續將罰款改爲了收費,1996年《行政處罰法》出臺後,進一步明確對於超計劃生育的不得給予罰款,但可以徵收“計劃外生育費”。2000年3月,中央8號檔案明確規定實行徵收社會撫養費徵收制度。同年,財政部、國家計生委聯合下發檔案,要求各地將“計劃外生育費”改爲“社會撫養費”。本法規定的社會撫養費是一項行政性收費,不是處罰,但具有一定的補償和強制作用。因此該條第2款規定,“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對象: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裏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臺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徵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徵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爲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臺以後,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收公民的收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臺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爲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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