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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撫養費擬統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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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縮小徵收範圍 超生罰款上繳國庫

我國社會撫養費擬統一標準

社會撫養費擬統一標準

在一片質疑聲中,“社會撫養費”問題有了新的進展。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稱,國家衛計委日前起草《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報送國務院審查,並向社會徵集意見。該《條例》明確了計徵基本標準,並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計徵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質疑:全國徵收標準不一

據悉,《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02年8月2日發佈,並於同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以來,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啓動了《辦法》修訂工作,形成了《辦法》的修訂意見。因本次修訂內容較多,建議廢止《辦法》,制定上文提到的《條例》。

《辦法》在執行中存在以下困難和問題:一是由於當時的歷史條件,《辦法》將具體徵收標準等授權各省制定,實踐中存在全國徵收標準不統一、徵收情形不一致等問題;二是《辦法》沒有明確的徵收程序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各地在執行中缺乏統一的程序規範;三是由於缺乏有效的執法措施以及一些地方徵收標準較高等原因,社會撫養費實際徵收到位率較低;四是基層在調查取證、徵收決定的執行以及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中存在困難和問題;五是一些地方社會撫養費管理不規範,未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

新規一:

規範徵收範圍與標準

據介紹,《條例》明確界定徵收對象,縮小徵收範圍。明確規定徵收對象爲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的公民;對符合政策規定,但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徵收社會撫養費。

統一徵收標準,超生一個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計徵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條例》還統一徵收標準,限制自由裁量權。明確了計徵基本標準,並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計徵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而目前現行的徵收標準是: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三倍徵收。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徵收,具體徵收標準授權各省(區、市)制定。

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徵收標準確定爲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計徵標準3倍以下社會撫養費的主要理由:一是縮小全國徵收倍數自由裁量空間,避免因自由裁量權過大產生問題;二是與目前全國絕大多數省份的實際徵收標準基本一致;三是充分考慮多數羣衆的可承受能力;四是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

新規二:

應主動公開徵收總額

“超生罰款上繳國庫,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徵收機關。”《條例》強調,落實收支兩條線,確保全額上繳國庫。爲落實原《辦法》關於“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的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後,“作爲地方預算收入,統籌安排使用,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徵收機關”。

《條例》還規定,徵收決定一律由縣級計生部門作出,不能再委託鄉鎮(街道)作出徵收決定了。《條例》還進一步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後,作爲地方預算收入,統籌安排使用,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徵收機關。

《條例》要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年度徵收總額。

對話專家:

建議廢除徵收社會撫養費

吳有水,浙江律師。常年以來,其專注於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2013年7月,吳有水就曾分別向全國31個省(市、區)計生委、財政廳寄出快遞,申請公開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收支及審計情況,此後一系列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在全國範圍內引發了公衆對社會撫養費的關注。對於此次《條例》所涉及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的變化,他有怎樣的觀點?11月24日,吳有水接受了《法制週報》記者採訪。

法制週報:你如何看待新《條例》?

吳有水:根據《條例》送審稿規定,不但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資格被統一到了戶籍所在地,徵收主體也明確爲:由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可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社會撫養費徵收的調查取證工作。這將有效避免重複徵收的'局面,提高了政府工作的效率和準確性。

《條例》送審稿還有一大亮點,就是 “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徵收社會撫養費”。這意味着,未婚媽媽等“非婚生育一胎”的人,可以不用再交“超生費”了。

法制週報:你如何看待社會撫養費的徵收?

吳有水:我一直的主張是取消徵收社會撫養費。目前,中國的人口所面臨的不僅僅是數量的變化,更是人口素質、人口結構的亟待提高和優化,而這是無法透過罰款等強制性措施來進行調整的。

廢除社會撫養費並不是放棄計劃生育。當下的計劃生育需要有一個新的解釋,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人民配合和政府強制執行,而應該是一個宏觀的指導性計劃。政府應該透過提供服務、資訊諮詢、政策誘導,讓百姓自願自覺地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