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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餘省份明確社會撫養費標準「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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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有20餘省份針對“超生”現象明確了社會撫養費標準。不少地區的標準與超生人羣收入、職業等掛鉤,對於3胎以上的超生、重婚超生等,更是加大徵收力度。

20餘省份明確社會撫養費標準「熱點」

20餘省份明確社會撫養費徵收新標準

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草案送審稿)開始在市政府法制辦官網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改動取消了原來條款中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改爲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個子女,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徵收。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全面兩孩”政策正式落地以來,除新疆、西藏兩地外,全國已經有29個省份陸續修訂了本地區的計生條例。

對於“超生罰款”問題,除了正在徵求意見的北京外,已經有包括河北、內蒙古、黑龍江等在內的21個省份,在新修訂的人口與計生條例中明確了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

另外,上海方面規定,要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天津、江西、青海、甘肅等省份都明確,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省或市人民政府制定。

雲南要求依照《雲南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規定》對超生夫妻雙方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廣西在新條例中則未明確具體徵收辦法。

各地標準不同 部分與超生人羣收入水平、職業掛鉤

各地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不盡相同。譬如,對於違反條例多生育1個子女的情況,湖北、河南、四川、山東、河北、重慶、福建、陝西等省份規定,徵收計徵基數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其中,湖北、河南、四川、山東按照計徵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河北按照計徵基數的2.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重慶、福建、陝西按照計徵基數的2到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另外,廣東、江蘇、山西、內蒙古、貴州等地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還與超生人羣的收入水平或職業掛鉤。

例如,廣東明確,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爲基數,一次性徵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

而貴州則規定,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以及從事其他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員,按照本人所在縣(市、區)上一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多地採取“多生多罰”政策

在制定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時,不少地區都採取了“多生多罰”措施,對於3胎以上的超生加大了處罰力度。

例如,河北新修訂的計生條例中規定,不符合條例相關規定生育第四個子女的,按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徵收金額各加百分之百徵收;生育第五個以上子女的,徵收金額以此遞進累加。

安徽也提出,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分別對夫妻雙方,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超過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遞增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多地對重婚超生加大處罰力度

梳理各地計生條例還可發現,各省對於重婚超生都採取了從重處罰。

按照福建的規定,違反計生條例規定生育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當事人違法行爲被查出的上一年縣(市、區)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這其中,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徵收,而對於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徵收;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在江蘇,對於不符合計生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但是對於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國家工作人員超生將受處分

不按規定生育子女,除了要承擔社會撫養費外,還有可能面臨被開除或紀律處分,特別是一些國家工作人員。

例如,廣西就明確,有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等行爲的,不但要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開除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同時,違法生育被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自處理決定履行完畢之日起七年內,不得錄用爲國家工作人員。

雲南也提出,違反條例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屬企業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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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符合規定生第三孩及以上者或繳社會撫養費

隨着全面兩孩政策的落地,北京擬修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明確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昨天,修訂草案送審稿已在市政府法制辦網站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立法依據、徵收範圍、子女數量統計等。在立法依據中,草案送審稿在第一條、第三條增加了《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相應條款。

徵收範圍方面,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後,不符合政策規定生育子女的對象、情形均發生了變化,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草案在第五條對不符合政策生育情形以及社會撫養費具體徵收對象進行了修訂:取消了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改爲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個子女,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徵收。

草案還規定,對非婚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當事人,每非婚生育一個子女,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徵收。

爲維護公民的知情權,確保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工作公開、公正,草案結合計劃生育工作實際,增加了第十七條作爲子女數量的計算標準,規定“當事人子女的數量,指當事人雙方曾生育和收養、並存活的子女數量之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另外,草案根據本市撤縣設區以及部門職能調整等對部分文字進行了調整,將原條文中“市和區、縣”修改爲“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爲“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草案根據市統計局發佈《北京市2015年暨“十二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中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都統一使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爲數據指標項的名稱,將原條文中“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修改爲“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爲確保條文前後表述一致,草案將“違反規定生育”統一改爲“不符合規定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