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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政策該調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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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一項關係到民衆切身利益的社會政策,社會撫養費的變化總能引發輿論關注。新生兒入戶不再與計生證明等掛鉤被視爲一種進步,按照規定,社會撫養費仍需繳納,但客觀地說這會提高社會撫養費的徵收難度,南都記者梳理今年以來廣東省公佈的與社會撫養費繳納相關的案件,發現“罰款”雖然不少,但是政府難以拿到這筆錢。

社會撫養費政策該調整了

表面看來,政府拿不到錢,這樣的遭遇似乎與過去存在天壤之別,但稍作分析就不難發現,這種弱勢表現其實經不起推敲。社會撫養費政策仍然讓很多超生家庭不堪重負,唯一的不同是,執法部門的徵收手段有所變化。以前如果不繳納,超生孩子可能無法入戶,而如今手段變得柔性一些,以廣東部分地區爲例,南都記者的梳理提到,如果不繳納社會撫養費,村民的股東資格認證、配股以及分紅就會受到影響,除此之外,如果拒不繳納,法院也有各種手段強制執行,對於多數人而言,這筆費用還得交。

手段的變化不是爲了減輕負擔,而只是讓執法變得更文明、更合法。但這可不容易實現,執法部門在徵收過程中創新手段,這往往會引發惡性循環,舊的手段被否定後新的手段又受到質疑。如何改變這一局面?過去很多人呼籲取消社會撫養費,顯然,落實這一建議的前提是計生政策發生變化,而種種跡象表明,計生政策暫時還不會全面調整。當然,這並不意味着社會撫養費政策就沒有調整空間,從最近計生委的表態不難看出,計生政策調整趨勢越來越明朗,而事實上,過去二胎政策已經出現局部鬆動,既然如此,社會撫養費也理應同步發生變化。

在無法全面取消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適度降低超生家庭的經濟負擔。稍作分析不難發現,社會撫養費所帶來的壓力中,其中有結構性因素,比如不同地區繳納標準存在較大差異,因爲法規在繳納數額方面的規定存在一定的浮動空間,造成執法部門較大的裁量空間。按照廣東省的相關規定,城鎮居民若超生一個子女,要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爲基數,一次性徵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實際操作中到底是3倍還是6倍,不同裁量對應的徵收數額差異甚大,這也爲權力尋租提供了空間。

社會撫養費的政策初衷是爲配合計生政策,負擔過重是超生家庭不計成本逃避執法的重要原因。其實,即便是新生兒入戶與計生證明等掛鉤,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成本也不容小覷,如今這一費用的徵收成本被放大,在此節點確應審視相關制度安排。須知徵收成本高昂是當初取消農業稅的重要因素,社會撫養費盡管與其有所差別,但可以肯定的是,它們都只是一定時代背景下的產物,爲順應計生政策調整的大趨勢,社會撫養費政策應該做出積極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