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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路上謹防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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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導語:在時下求大於供的我國職場,一些黑中介和招聘企業抓住大學生們急於找工作的心理,拋出了一個個圈套讓大學生們去鑽,或騙錢、或盜創意、或剝削廉價用工……求職者經濟受損不說,心靈上還受到打擊,有些人在屢次受騙後甚至不敢再去求職了。本文在此曝一曝那些招工騙子的伎倆,以幫助善良的人們擦亮眼睛,避免上當受騙。

求職路上謹防陷阱

  求職路上謹防陷阱

陷阱一:套取創意

釋義:不法招聘單位以高薪招聘爲誘餌,以考察真才實學爲幌子,騙取應聘者的創意後,再用各種藉口不錄用應聘者。

案例:劉蘋是某美術學院高才生,畢業後想到廣告業闖一番天地。恰逢一廣告公司招聘策劃人員,劉蘋信心十足地前往應聘。考官要求劉蘋爲一飲料產品模擬設計一個廣告,作爲是否錄用的首要條件:作品合格,錄用;作品不達標,走人。籤於該公司開出錄用後的薪資十分誘人,剛涉職場的劉蘋也就沒往壞處想,在規定的時間內交了答卷,考官對創意愛不釋手,副總也不厭其煩地與劉蘋討論很多細節問題……看到這種情形,劉蘋滿以爲錄用不成問題,但沒想到的是,熱情之後馬上就是冷淡,考官讓劉蘋回家去等通知,這一等就沒有了迴音;劉蘋去詢問,回答是已錄用了別人。事隔不久,劉蘋在電視上看到了一則廣告,與自己的創意一模一樣——劉蘋這才知道:這個廣告公司不是招人而是“招創意”。

點評:有些公司由於規模不大,或是剛剛創業起步,或是夫妻小作坊,沒有資金實力招收高水平人才,但往往敢接“大單”。像劉蘋遇到的就是這樣一個廣告公司:連總經理一共也就三個人,偏偏接了一單百萬元的廣告業務,交不出合格的創意,不得已,便想了以高薪招聘騙創意的歪招,借兵打仗,廣告客戶滿意合格了,招聘也就宣告結束,到頭來一個人也沒招,便輕輕鬆鬆地賺了百萬元;下次接了業務,再來“招聘”,如此循環往復,真不知要騙多少人的創意。應聘者遇到錄用的要交創意、工藝設計、策劃案等的時候,要堅持一個前提:哪就是一定要等簽了錄用合同之後才能交作品創意,否則就可能上當受騙。

陷阱二:偷樑換柱

釋義:招聘單位掛羊頭賣狗肉,招聘時說的是此崗位,上班時卻是彼崗位。

案例:陳欣是江西一所大學計算機專業的大四學生,爲了儘早聯繫好工作,便趁着實習期在一家有名的人才招聘網站上發佈了自己的個人求職簡歷,還留下了聯繫電話。不久,一名自稱一家科技公司的人力資源部李經理就給他打來電話,稱他的條件十分符合公司的招聘要求,隨後又透過在網上簡單的答題,便通知他已透過考覈被公司錄用,稱每天工作8小時,月薪2500元,具體負責電腦軟件開發,通知小陳去某地報到進行崗前培訓。小陳趕到某地後,便被一年輕男子接站,在一幢破舊的平房內,十幾名男女正聚集在一起上課。一聽講課,小陳才明白,所謂的崗前培訓其實就是傳銷“洗腦”,宣講如何把握良機輕鬆快速賺錢等,要每人儘可能多地發展下線加入這個團體。陳欣知道這夥人乾的是非法傳銷活動,儘管他想離開,卻被該公司用各種方式軟禁。他在被騙了將近4000元錢後,逃了出來。

點評:上班時一旦發現招聘公司給出的職位與以前的承諾不符時,便要馬上詢問是什麼原因,如果公司解釋得有道理,自己對這個變換也不是太在意,當然可以順坡下驢幹下去;如果變換的職位明顯有犯法的傾向,如果你去傳銷、做“三陪小姐”……你就應當堅決拒絕;如果對方強留,你就要表面順從,暗地找機會脫身;值得提醒的是:脫身後要立即報警,以避免更多的人上當受騙。

陷阱三:永遠試用

釋義:用工單位省錢、剝削打工者的一種手段,因爲試用期的工資很低,老闆就用轉正後的高薪長期誘惑試用你,而永遠不給你轉正。

案例:王娟大學畢業後的求職很順利,第一次找工作一家公司就決定錄用她,而且薪水也讓王娟滿意,於是順理成章地進入試用期。薪酬是正式員工的一半。王娟很熱愛這份工作,在試用期期間,工作兢兢業業、踏踏實實。但過了三個月的試用期公司卻沒有一點給她轉正的跡象;到了第五個月,王娟終於忍不住向上司詢問轉正之事,上司以對她“瞭解不夠深入、爭取更好表現”爲由繼續試用。直到工作半年後,公司才以“工作經驗不夠豐富”爲由辭退了她——就這樣,辛辛苦苦大半年,王娟都是拿着正式工的一半的工資……

點評:儘管求職心切,但對求職者來說市場調查這一關絕不能省,王娟忽視了這一點,沒有做好前期的調查,最終落得個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的結果,值得人們反省。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應一致,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兩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90天;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瞭解以上規定,求職者就不會受用工單位“永遠試用”剝削了。

陷阱四:合同弄鬼

釋義:利用求職者對合同的.一知半解或無知,誘使其簽訂歧義合同,從而剝奪、侵犯求職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曾小平到一家醫藥公司求職,公司和他簽訂了《勞務用工協議》。工作一段時間後,曾小平發現公司沒有給自己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就找公司有關部門詢問,知情人告訴他:公司與他簽訂的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而勞務合同是不能辦“三金”的。曾小平要求與公司改簽《勞動合同》,公司拒絕並辭退了他。氣憤的曾小平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3600元,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9428元。對於曾小平的訴訟,被告辯稱,他們公司與原告是“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當初我們與曾小平曾經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約定了提供勞務的內容、勞務報酬的標準以及社會保險的辦理方式;我們與他就是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當然不用爲他交養老保險、社會保險。”原告律師稱,這是以勞務之名行勞動之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之中。

點評:法律界人士提醒你,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合同時,要分清“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差別。勞動合同是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享有勞保待遇;勞務合同卻是一種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則》與《合同法》調整的,勞動者是不能享受勞保待遇的。曾小平可能出於出公司的信任,沒有認真對合同咬文嚼字;也可能不懂《勞動法》,認真看了也看不出不合法之處,所以被不法公司算計了一回,這官司打贏打不贏還說不定。求職的人們要從中吸取教訓,簽訂勞動合同時要仔細;對有疑問之處要及時指出來,或請教法律人士。只有這樣,才能減少上當受騙的概率,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